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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一百零一期“欧盟环境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3-09-12     浏览次数:

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101期欧盟环境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于9月11日在教二楼111教室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鹿特丹伊拉斯姆斯大学教授、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欧盟跨国法律研究所学术主任、欧洲侵权和保险法中心主任、荷兰皇家科学院(KNAW)院士、比利时弗拉芒区环境执行高等委员会主席Michael Faure教授主讲。本次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严厚福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吕梦醒老师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赵晨光、杨超老师与作为与谈人法学院多位师生通过线下和线上方式参与了讲座。

讲座伊始,Faure教授首先对中国与欧盟的环境刑法发展历程作了介绍及比较。环境犯罪通常以违反行政法义务”为前提,国将环境犯罪纳入刑法的举措,在提高执法效率、保护环境公益等方面均发挥了良好的效果。随后,Faure教授对欧盟成员国环境犯罪的立法设计、规范实践效果与理论变迁展开了探讨。依本国国情与实际需求,欧盟成员分别采取了将环境刑事规范置于刑法典与(或)环境法之中的不同做法。Faure教授认为,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工具应当化,应当将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与侵权责任等,汇集成为一个可供灵活选择的工具箱,以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基准,选择适当的工具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规制。此后,Faure教授结合欧盟成员国环境刑法以及欧盟环境犯罪指令的立法变,对欧盟及各成员国环境犯罪规制存在的问题展开了深度分析。


在讲座最后,Faure教授谈及,欧盟和中国的环境法具有相似的发展趋势,却面临着迥异的结构问题:欧盟过去发展了太多环境犯罪的刑法条款,部分成员国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较重,导致法律设计在应然上虽然美好,但成员国环境刑法实施的力度与效果差异较大,有时很难发挥应然效果。中国相关刑法罪名和条款还不够完善,行政法和刑法的治理力度有所失衡。


在与谈环节,赵晨光老师从刑法应当作为环境犯罪治理的最后防线(last resort)的视角出发,对环境刑法和环境行政法的关系展开了思考,认为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手段应该是多元化的,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环境犯罪行为给予全方位的阻断,才能有效治理环境犯罪。此外,她还对国际刑法近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生态灭绝(ecocide)”进行了探讨。


杨超老师提出,环境犯罪的定义和范围界定非常重要,如何能够专业化地界定环境犯罪是理解环境犯罪的一个核心问题。此外,在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环境犯罪也出现了新的特征,而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也是涉及环境犯罪立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最后,她也就“生态灭绝(ecocide)”这一新的概念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立法一定要符合社会发展所需。


吕梦醒老师谈及,不同国家处理环境问题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别,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先行政法后刑法”的模式具有合理性,此外我国正在编纂的环境法典可能为环境刑法发展创造新的挑战和机遇。


严厚福老师向Faure教授展示了2013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执法、行政执法以及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进展情况,指出中国环境执法“工具箱”中的工具种类日益丰富,执法力度不断提升。但与欧盟很多成员国类似,确实还存在着不少“执法赤字”,未来中国还需要继续向欧盟、美国等学习相应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水平。


在互动环节,同学就日本核污染水排放问题是否构成“生态灭绝”与老师们进行了讨论。至此,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