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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法律伦理论坛成功召开
发布时间:2021-06-03     浏览次数:

      2021529日,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和汶泉电子商务(山东)有限公司参与协办的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法律伦理论坛在北京京师大厦隆重举行。与会嘉宾有:北京师范大学涂清云副校长,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曹刚教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中政委政法研究所所长黄太云教授,中宣部宣教局思政处杨超副处长,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社团管理处王勇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王进喜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马贤兴检察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郭斌主任,汶泉电子商务(山东)有限公司张来玉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院长张霄教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宋晓江律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韩轶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党委书记韩文生教授,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沈永福教授,云南白药股权投资基金总经理莫梦琳女士,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九川律师等。来自全国知名院校百余名法学、伦理学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界人士齐聚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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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会常务副秘书长王海滨主持大会开幕式,大会宣布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第一个法律伦理领域的国家二级学会的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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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曹刚教授为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授牌。北京师范大学涂清云副校长为专委会名誉主任曹刚教授、顾问黄太云、李肖霖、王进喜教授颁发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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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涂清云副校长为大会致辞,他表示中国伦理学会是我国级别最高的全国性伦理学学会,伦理学界与法学界、法律实务界携手,共同成立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这项重大举措将有助于提升法律伦理问题研究,法律伦理研究队伍建设,以及我国法律伦理学的学科发展,加深我们对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国家治理理论体系的认知,提升我国法律伦理的理论水平和应用程度。北京师范大学将全力支持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为学会秘书处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并大力支持法律伦理交叉学科的发展,也为法律伦理学科的实践运用创造更为宽广的试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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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与会代表举手表决,选举产生了首届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理事、常务理事。由新当选的常务理事选举首届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领导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张远煌教授当选专委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教授许身健当选常务副主任,副主任人员包括梁迎修、刘志伟、邱格屏、郭斌、李奋飞、石先钰、刘为军、张霄、宋晓江、郭志远、陈云良、赵一强。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当选首届专委会秘书长,苏明月当选为常务副秘书长,杨茜茜、梁涛当选为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当选为学术委员会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人员包括鄯爱红、韩轶、沈永福、程滔、田海平、王九川,委员包括吴洪淇、兰跃军、柴荣、谢安平、唐东楚、马贤兴、王彤、张佳鑫、朱德堂、彭逸轩、印波。大会主持人王海滨对新当选名单进行宣读确认,与会嘉宾以热烈的掌声对选举结果表示祝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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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结束后,曹刚副会长为新当选的专委会主任张远煌颁发证书。张远煌主任为各位副主任及秘书长颁发聘任证书,宣布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并代表首届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领导机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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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煌主任首先代表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对曹刚副会长、王海滨常务副秘书长、涂青云副校长等领导的莅临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向与会代表汇报专委会建设的前期工作和系列成果:一是积极联系大会秘书处,请示汇报工作;二是承办法律职业伦理论坛,规模盛况空前;三是精心遴选领导班子成员,代表行业先锋;四是广泛组织征集参会论文,提炼学术水准;五是充分筹措物力、人力条件,保障学会运行。同时还分享了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未来的部署和安排:第一,招贤纳士、统筹布局,争取建设国内一流、有特色、有前景的学会;第二,巩固阵地、面向实践,以企业合规和商业道德建设为先导,进一步打造企业合规高端论坛品牌;第三,开疆拓土、群计群策,将形而上的美德伦理与可操作的实践规范一齐用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第四,德法兼修、共谋共建,通过互聘与合作建设交叉学科平台,促进学科发展。最后,他诚挚地希冀各界同仁一起为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的发展和我国法律伦理的发展与繁荣精诚合作,并做出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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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首届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曹刚教授致辞。曹刚教授首先代表中国伦理学会向首届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同时恭喜刚刚产生的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的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和主任等。他认为,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只有一个,那就是社会的道德现象,伦理学要回答的基本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什么是善的问题,另一个是什么是应当的问题。法律伦理学研究的是人类法律活动中的道德现象,回答的是法律活动中的善与应当问题。当我们谈论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问题时,其实就是在概念层面讨论法伦理学问题;当我们讨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问题时,其实就是在规范层面讨论法伦理学的问题;当我们讨论克隆人、基因改造、机器人的道德难题和立法难题时,其实是在应用的层面讨论法伦理学问题;当我们讨论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时,其实是在角色伦理的层面讨论法伦理学的问题。应该说,任何一个重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都缺少不了伦理学的关照,任何一个重大的、基本的社会问题,都缺少不了法学和伦理学的共同关照。这就是法律伦理学的生长点。按照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所说,法学有两个亲戚,一个是美学,一个是法学。就法律与道德而言,更好的比喻是它们犹如总是闹分手又永远分不开的情侣,它们既志同道合又彼此互补,所以分不开;它们既彼此脾气个性不合还彼此心存疑虑,所以总闹分手。今天,我们总算给这对小情侣安了家,大家都是娘家人和婆家人,总之,是一家人。我们共同的祝愿就是早生贵子,在法学和伦理学的交叉研究中,诞生更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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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大会之后,全体嘉宾合影留念。随后举办了首届法律伦理论坛,学界和实务界就热点问题展开精彩的讨论与对话,论坛共分为企业合规文化与商业伦理建设、法律伦理的理论与实践、法律职业伦理前沿问题、律师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教学五大主题。

在主旨演讲部分,由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刑科院印波副教授担任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点评。来自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首届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名誉主任曹刚教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王进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马贤兴检察长,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斌发表了主题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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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教授以《法律世界的道德边界》为题,论述了以下观点法律世界的道德边界在哪里?1、法律世界是个价值世界,我们需要寻求价值原点,这个价值原点就是人的本真的需要,即人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的自主的需要和人作为一个脆弱性的存在的团结的需要。2、法律世界是个规范的世界。富勒认为,法律人是社会结构的建筑师,那么,就需要寻求社会结构的基础规范,这个基础规范就是互惠利他,这个基础规范是法律规范世界的道德边界。3、法律世界是个行动的世界。法律人是最重要的行动主体,慎思与笃行是行动过程中最基本的德性,由此成为法律行动世界的德性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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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的主题为《法律活动对社会伦理观念之调整与形塑》。他认为如果法律运行过程中不注意伦理道德的维护,那么,法律就是苍白的,甚至有时候会走向立法所要求的对立面。从学理上如何定义道德,道德是通过行为规范和伦理教化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关系,调整他们的意识形态,并以善的评价的方式来调整人与人社会关系的一种准则、标准或规范的总和,它所依据的裁判标准诸如勤劳、勇敢、善良、乐于助人、有责任心、有同情心等。也就是说,各个阶层、各个社会都认可这样一种价值观念。我们评价一个法律行为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法律的各种判决合同当中,它都应当体现我们所追求法律所要最终实现的目的,即一种美。这些美、常识以及社会观念,内在价值是向社会宣示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我们每一个人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因此,法律是最基本的这样一种道德标准,不能逾越、不能违反的行为准则。而道德观念是一种较高的提升人们思想认识的一种更高的价值观念,两者有较大的区别。他以贵州开庭的套路贷为案例,深入分析其中蕴含的伦理和道德的关系。深刻剖析其中的法理,一、私权神圣,任何人不得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二、入罪依法,出罪以理。因此,法律离不开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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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所长、教授王进喜分析了法律职业伦理研究与教育的五个范式转变。第一,从“以法官、检察官为中心的职业伦理研究与教育”向“以律师职业伦理为中心的教育研究”范式转变。其理由有二:一是中国律师人数的扩增,使得中国法律职业的构成发生了结构形变;二是法律服务活动的涉及面广,但需要法官、检察官处理的纠纷是少数,大量的法律服务活动是由律师参与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表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践行这一价值的正是律师。可见,加强律师的职业伦理为中心的教育研究,将成为未来法律职业伦理的一个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从金字塔结构层面而言,以律师职业伦理为基础,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为上层,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要转变为“以律师辩论的为中心的范式转变”。第二,从“简单的模仿式的教育和研究”向“本土问题的研究与教育”的范式转变。长期以来,我们法律职业伦理在职业规范的建设,甚至教育制度上都是模仿西方,甚至英美法系。比如,2010年最高法院制定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基本上就是模仿美国的规则。甚至,我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4年制定的规则,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影响。我们在学习借鉴西方制度的时候,致使我们产生了很多的误导和错误。再比如,我们律师的规范里有一条:律师在宣传时,可以宣传自己的职业领域,但是不能宣称自己是一个专家。律师,本身就是专家,为什么不能宣称自己是专家?我们在制定这个规范的时候“抄错”了。美国律师规则里面明确说:“律师可以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但是,如果没有经过专业能力认证,不能宣称自己是专业律师,就是specialist”,也就是我们现在的刑事专业律师、民事专业律师的认证。本来是一个专业律师,我们翻译成专家。而当时2017年,我们并没有这样的一个专业认证。当前中国本土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中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丰富多彩的问题供我们研究。比如,“法律职业之间的冲突与勾结”;比如,“超级律师事务所这种结构模式对于律师行为的影响”……“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诞生在中国”是西方国家所没有想到的,让他们的律师也感到很焦虑。我们有各种各样的联盟,我们还有大量的法律服务科技企业,我们还有:比如,政法委协调相关办案机关的制度。第三,以国内法为中心的研究和教育转向国际法比较。在国际舞台上代表中国参与国际治理的只能是中国的律师。十九大提出进入新时代,中国法律服务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要有新的格局。第四,要从实证法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研究转向实然法职业伦理的教育研究。第五,多学科分析的范畴。从国外的发展情况来看看,特别要重视法社会学、行为科学、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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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以《合规监管人的职业伦理问题》为题作了精彩分享。他认为中国检察机关近期启动了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有益的改革和探索,同时将合规监管人引入了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之中。合规监管人扮演着多重角色,一方面以中立的专业人员监督涉案企业履行监管协议,另一方面向检察机关定期报告合规监管情况,而且还承担着帮着涉案企业搭建或者完善合规计划的职责。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他提出以下改进建议:为避免合规考察流于形式,防止合规监管人滥用权力,除了应加强对合规监管人的监督以外,还应要求合规监管人恪守勤勉尽责、保守秘密、避免利益冲突等职业伦理,并从制度上解决好合规监管人的选任和费用等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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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作了《诉讼要打假,仲裁也要打假》的演讲,探讨了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防治的几个问题。他指出,早在2013年他就在《人民日报》发表《诉讼也要打假》一文,虚假诉讼问题引起社会和学界、司法界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确立了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多部司法解释或颁布了不少案例,对虚假诉讼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然而,虚假仲裁问题关注还不够。马贤兴提出应当设立虚假仲裁罪,修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仲裁条款,赋予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异议权、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权,有效遏制恶意串通提起虚假仲裁;同时应赋予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对虚假仲裁、违法仲裁监督权。因此他再次呼吁要同时推进诉讼和仲裁打假,以维护社会诚信和法律尊严。他最后强调作为法律工作者,要不忘初衷,不能被动充当不法利益的工具,要坚守良知与正义,在司法工作中拒假、防假、识假、打假……此乃法律人之底线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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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斌就自己对伦理与法律的关系发表感言,他认为伦理提升本性,而法律制约魔性,如果仅仅是本性地提升,法律跟不上伦理的脚步,对人的欲望制约不够,人并不能有所发展。但如果仅仅是法律的提升,人的本性并没有进步,人们没有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人也不能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伦理的发展,有利于人的本性的提升,同时也有利于人的发展,对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是被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并由社会主义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味着不仅要制约人的魔性,还要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才能更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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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主题发言,梁迎修教授作了点评。梁迎修教授以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名言,法律只有涉及到价值的立场,才能通过有意识的价值评价确认他的规则和尺度。道德边界是什么?是一个特别具有启发意义的问题。曹刚教授是跨越伦理学和法学两个领域的重量级学者,非常令人钦佩。王进喜教授是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拓荒者、先行者,也确实是前辈。我们当前面临的转型对于法学教育具有启发意义。李奋飞教授在企业合规方面做出深入地研究,总的来看,各位专家、教授以及律师,发挥各自所长,为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做出卓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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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邱格屏担任主持,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九川担任点评人的“企业合规文化与商业伦理建设”单元,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创始合伙人宋晓江,云南白药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总经理、上海信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莫梦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方臣,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教授王文东,北京市京讯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周锡亮发表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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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党委书记、创始合伙人宋晓江的发言题目为《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商业道德和合规建设——从商砼企业被欠款谈起》。他从商砼企业被欠款的实例谈起,就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商业伦理和合规建设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指出大中型国企拖欠商砼企业款项的主要情形有二:一是部分采购合同存在霸王条款;二是个别国有企业存在黑名单制度,诉讼后禁止再投标。对此,他提出应大力倡导企业伦理与合规统一的全新理念,政府、行业协会、上下游企业联动,将商业伦理植入大中型国企合规体系建设中。

云南白药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总经理、上海信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莫梦琳的发言题目是《偷天换日——公司治理及商业伦理之博弈》。她以康美药业资金造假案为例,讲述了公司治理与商业伦理之间的博弈关系。指出当控制权大于所有权时,就可能会发生控股股东为了自身利益从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的行为。证券法与刑法之间关联不够紧密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企业“偷天换日”。经营权与所有权究竟应当是分离还是统一,企业治理应当追求利益协同还是权力制衡等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方臣对食品行业伦理现状及其合规文化建设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食品行业的发展不仅涉及民生,也深刻影响着我国国际形象。通过实证调研,他发现我国食品行业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同时以罚代刑的情况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政府保护与行业内恶意竞争。对此他指出企业应当合规合法生产食品,政府监管部门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违规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共同改善我国食品行业现状。

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教授王文东的发言题目为《都市传统商业伦理契约精神的传承发展与现代再造——以北京老字号商业伦理的契约精神为主的研究》。王文东教授指出商业伦理契约精神有两个侧重,即“有德”与“合规”。中国传统商业伦理以“有德”为重,“德”是德性(内)、德行(外)的统一,从人的德性以及与人相关的物的品质,引申出商业活动中对共有规则的敬重,即“守礼”。近代以来源自西方文化、西方标准和市场逻辑讲的商业伦理契约精神,以“合规”为重,从人应当如何去行动引申出达到目的的法则,即“守法”。北京老字号商业伦理是中国传统商业伦理的代表,经营、贸易和买卖等商业活动一般都贯穿着要求人做好人、善人、仁人,要求人在经营一个好的买卖、好的商铺、好的企业时要有一套能形成好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北京老字号传统商业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沉淀下一种特有的契约精神,即精工细作、让利平民;礼貌待客、重义轻利;诚信正直、买卖公平;仁义为本、以和为贵。继承发展中华老字号商业伦理契约精神有助于实现中华优秀传统伦理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助于现代中国商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再造现代商业伦理契约精神的关键在于吸收和扩展传统德性伦理固有的成己、成人与成物相统一的思想,把传统商业伦理契约精神的“有德”“守礼”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合规”“守法”结合起来,再造现代中华商业伦理文化的新辉煌。

北京市京讯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周锡亮提出了“伦理滋养合规,合规反哺伦理”的观点。首先,他对伦理进行了概念分析,伦理是人与人之间的自束之纲,伦理与天性是相辅相成的一对范畴,好比“刹车”与“动力”。其次,结合中美贸易战等国际形势,他指出合规对国家发展以及国际话语权具有战略性地位。最后,周律师精辟地总结了伦理与合规的紧密关联:伦理为合规提供土壤和肥料,合规为伦理提供底线与背书。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韩轶就第三单元进行点评。就如何判定企业的合规文化与商业伦理建设的有效性,韩院长提出七点建议:一是企业建立合规政策、标准和伦理建设相关措施,并进行公开;二是合规政策与标准应当定期评估并实时更新;三是设置负责合规文化与商业伦理建设的主管人员;四是对全体员工进行企业合规培训;五是建立举报和违规惩戒机制;六是将合规与定期审计、监测结合;七是发现风险点及时审核,修改完善合规计划。

同时,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九川表示,商业伦理与企业合规的结合为学者提供了新视角与新思路,为执业者提供了更好的研究思路与执业方向,是本次大会的远见之处。王律师逐一点评了五位发言人的发言,对大家的真知灼见与积极交流深表赞扬。

在由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谭和平担任主持,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沈永福,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后王世柱担任点评人的“法律伦理的理论与实践”单元,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一强,杭州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李怡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院国际化联合培养博士项目主任陈伟功,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杨旭,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后曹晟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边慧亮发表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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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一强的演讲题目是《通往至善:学习法律伦理的几点体会》。他分享了关于学习法律伦理的三点体会:一是国家高度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二是法律伦理成果丰硕,九十年代至今,知网关于“法律伦理”有两千多篇文章,法律伦理研究成果日益丰富;三是法律伦理建设依旧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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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李怡轩在谈及关于法律伦理的几点思考时提出,法伦理学作为一门学问,法律与道德作为法律伦理研究的主要对象,首先需要明晰两者的联系。关于两者的辨析存在分歧,我们应该跳出固有思维,在文化这个大系统之中来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两者作为文化的重要构成要素,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很多不同。他从文化的内涵界定,以传统文化来明晰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提倡在同一文化的背景下让道德与法律共同推进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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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院国际化联合培养博士项目主任陈伟功分享的主题是《论法律伦理的本质》。他认为法律伦理并不仅仅是指职业伦理。不同时代人们所遵守的规范和规则需要用道德予以评价,他通过举例来论证规范的必要性,用法律伦理来划定新的规范。随着主体性的降解,新的生活状态产生,需要一种新的规范来改进新的生活方式,改变单一的数字化的生活模式。数字和价值扁平化后,简单的事务和工具化,人类越来越不想动用自己的大脑进行认知,对技术的过度依赖,使得人类的智能开始下降。因此,需要进行新的规范从而协调人的认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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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杨旭副教授谈及的主题为《生命科技与法律伦理》,她从基因技术的视角,以遗传定律为例,指明基因技术在现实中对于治愈残障具有极大的帮助,与此同时,也引发我们的思考,传统医学对于疾病是治疗,但是基因技术可以在根本上进行改进,并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医疗模式。随着基因技术的发展,基因增强和优化的人是正常人,而自然分娩的人却被视为残疾人。她还将论题推及代孕和试管婴儿技术,列举上海首例代孕儿童争夺抚养权案例,谁是孩子的母亲?试管婴儿同样面临争议,正常的婴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但是通过基因优化的婴儿,是否在胚胎基因优化完成后就具备民事权利能力?是否侵犯孩子的自主权?如果婴儿出生,权利始于何时?法律理由是什么?一系列问题都有待法律伦理研究给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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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后曹晟旻的分享主题是《为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正名——兼及对“中间路线”的批判性反思》。他指出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并不能完全独立,自由主义的发展历史很久远,在不同的人类历史时期,法律与道德交替发挥调节作用,但却不是循环往复的发挥作用。从本质上来讲,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反倒有着某种程度的共识和默契。通常而言,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是在理论层面展开的,但其终归还要体现出高度的实践性特征,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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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助理研究员边慧亮的主题是《对我国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有关法律伦理问题的几点思考》。他指出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根本上是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同时也是法律伦理学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在司法领域应该得到相应的回应。刑法伦理是所有法律伦理的最低标准,也是最重要的研究内容。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中,将主客观统一作为一个哲学框架,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罪证明标准,也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在具体研究的范围对象上,单行立法进行简要的研讨,宪法伦理在于保护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伦理和精神立意,维护国家秩序。宪法伦理作为法律伦理的组成部分,也具有特定的价值,彰显出独特的历史价值。通过不同的法律伦理,提出实践导向,回应社会,响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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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沈永福院长,认为上述主题的发言人聚焦主题,在国家高度重视的背景下进行展开研究,具有问题意识,用至善探讨法律伦理,具有思政意识,在法哲学的前提下探讨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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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顺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世柱作为点评人认为法律永远大于伦理,法律永远坚守在最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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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教授刘为军担任主持,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赵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担任点评人的“法律职业伦理前沿问题”单元,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曲,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兰跃军,延安大学法学院讲师宋晨翔,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梁涛发表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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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法学院的陈文曲副教授宣讲的题目是《中国司法伦理理论基础论纲》。陈教授以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和中国的和合理论为研究思路,得出中国司法伦理基础是为权利而沟通的结论。陈教授指出,中国司法伦理的基本规范是衡平、真实、合法、坦诚和公开。信服是司法伦理的终极目标,是司法正义的实践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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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先钰的演讲题目是《论仲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体系的构建》。石教授指出,习近平寄语广大青年: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那么,作为具有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同样需要具备四种道德能力。我国仲裁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应当包括:公正、诚信、独立、文明。公正是首要准则,诚信包括诚实信用和公信,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独立地位是仲裁员才能严肃执法和忠于法律从而树立权威的基础,文明是仲裁员良好职业道德素质、职业纪律观念和职业形象的综合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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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法学院兰跃军教授的宣讲题目是《法官职业伦理的重塑》。兰教授从实践中法官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做法入手,指出法官职业伦理缺失值得反思。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法官行为失灵的原因主要是法官职业伦理规范混淆了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缺乏对法官职业伦理道德应有的重视,以及我国传统入世价值观的影响导致法官追求指标而忽视职业伦理。目前的重要任务是明确界定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重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专项教育培训,还要塑造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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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学法学院宋晨翔讲师的宣讲题目是《论人民警察文明形象的规范化建设》。宋老师指出,大量规范性文件在制定时直接使用了“文明形象”的话语,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警察的形象危机。人民警察形象危机的形成受到警察组织定位偏差、突发性事件增多、大众传媒日新月异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对人民警察的规范性要求可以分为内在和外在形象的规范性要求两个方面。有必要以软法的形式对人民警察的日常行为进行调整,使执法人员认识到执法行为的边界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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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梁涛博士后的宣讲题目是《关于司法信任影响机制的分析——基于世界价值观调查(WVS)数据的实证研究》梁涛博士后列举了一系列的案件,指出者司法信任缺失可能使人民寻求法外的救济途径,甚至诉诸暴力抗争,这一潜在的司法信任危机使得探究民众的司法信任影响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借鉴政治信任的框架来分析司法信任,基于世界价值观调查(WVS)数据,发现“制度论”框架下的腐败感知,安全感和行贿受贿承担的风险,“文化论”框架下的对他人的信任和“社会资本论”框架下的政治兴趣,均显著影响着民众的司法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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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发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赵亮总结了各位学者的宣讲要点,并进一步提出问题,例如:中国司法伦理的四个基本规范是否有内部顺序?仲裁员虚假仲裁如何追责?道德规范制定后如何区分于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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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将本单元比做一幅画卷,陈教授的讲话推开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大门,厘清了基本概念,石教授、兰教授、宋老师分别论述了仲裁员、法官和人民警察的职业伦理问题,梁博士后则用真实、可信的实证研究为本单元合了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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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谢安平担任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尹超,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春桃担任点评人的“律师职业伦理”单元,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协惩戒委副主任朱德堂,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慎先进,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索站超,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张建,浙江大学历史系世界史所博士后董子云发表了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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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江苏省律协惩戒委副主任朱德堂的主题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边界》。他从律师保密义务的来源、边界以及律师的职业责任分析三个方面展开。律师职业承载着保障人权的宪法职能。为了保障“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和“不得自我归罪”的权利,国家赋予了当事人保密特权。律师保密义务来源于当事人保密特权并拓宽了保密特权的范围。不断扩张的保密义务引发社会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广泛争论。为了保障人权和促进律师健康发展,应当按照律师业务的性质划定律师保密义务的边界。律师职业责任包含法律责任和行业责任,应当赋予律师协会对律师刑事惩戒的参与权,以妥当追究律师的职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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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慎先进探讨了律师广告招揽行为中的职业伦理问题。主要对禁止律师广告招揽行为的原因、转变、益处、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几个方面进行介绍。认为律师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其职业长期被视为为公共服务的神圣职业。并且通过贝茨案介绍了律师广告行为的转变,正当的律师广告招揽行为能够帮助公众获得真实准确的律师服务信息,有助于公众了解法律权利和司法程序;能够展示律师职业的尊严与专业属性,培育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了解和信任。提出我国及美国在律师广告行为中的问题,并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方案:1、广告应内容真实,不得具有误导性或者不准确;2、不应品位低下;3、不应有劝诱性;4、不得构成对其他律师的不正当竞争;5、不得违背律师保密义务;6、不得有损律师职业声誉或法治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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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索站超副教授对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责任进行了探讨。他从当前公益法律服务实践中的问题出发,围绕以下三个内容进行展开:一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责任的合理性;二是公益法律服务责任的现实难题;三是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范围与限度。他认为,律师作为对司法负有特殊责任的公民,应当承担起公益法律服务的责任。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的过程中,容易变相扩大范围并采取不合理的考核评价,违背了公益法律服务的自愿性特征及要求。为促进公益法律服务的长远发展,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政策、律师职业的性质与行业规律,确定公益服务的合理范围和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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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研修学者张建发言的主题为《律师担任仲裁员的职业伦理风险极其防范》。他通过案例的方式提出了律师担任仲裁员的职业伦理问题,并建议合理设定仲裁员责任与保障制度。对于严重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偏私行为显然不被容忍;对于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共任仲裁员而言,他们所承受的关于中立性和独立性方面的道德标准理应更为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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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历史系世界史博士后董子云发言的主题是《中世纪法国律师伦理的构建》。她首先将这一理论体系分为两条主线,即律师是“骑士兼教士”以及“法官的奴仆”,并且展示了相应的照片。其中,律师是“骑士兼教士”的命题引申出了不得违背良心辩护的原则,决定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和得体服装等。而律师是“法官的奴仆”则揭示了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律师的主从关系。律师是帮助法官发现真相的工具。因此,律师应当仅仅陈述真相,不得以繁冗的讼词干扰法官判断,且必须具备得体的行为和情感。中世纪法学中的相关伦理讨论,从1274年起不断渗透进入法兰西王国的立法。其影响甚至超越了旧制度并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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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尹超,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春桃都作了点评。尹超教授认为本单元议题内容丰富且收获颇多,将法学与伦理学作为交叉进行研究,提出了伦理与角色的关键词,拓宽道德学和政治哲学的研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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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桃对本单元各位发言人的论证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引起思考的问题,提出医学领域的伦理问题更应引起法律伦理学界的关注。通过今天对法律伦理的探讨,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具有良好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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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法硕中心副主任、副教授于晓艺担任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教授程滔,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党委书记、教授韩文生担任点评人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与教学”单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律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金茹,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徐骏,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石磊,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凯悦,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谢琰发表了演讲。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律师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金茹演讲的题目是《法律人内外撕裂触碰了谁的底线——浅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原则和认知教育》。乔金茹教授首先提出体制内公检法相互撕裂、体制外控辩、辩审冲突愈演愈烈的现状,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明争暗斗、纷争不断。法律职业人员在观念上仍然缺乏共同体之间的同质性认知,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基本的伦理原则不统一、不完善。紧接着,她提出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建构同质性认知和异质性认知。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在共同的伦理原则指导下分工合作,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认同。共同的职业门槛、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职业道德底线、共同的教育背景、共同的思维模式,从以上五个共同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性认知。从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属性建构控辩审三方的异质性认知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但需要关注各自职业角色的社会责任,更应关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伦理原则。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伦理教化、觉醒伦理意识、锻炼伦理意志、确立伦理信念。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萍演讲的题目是《美国律师职业伦理案例研判——托格斯塔德诉卫斯理案》。刘萍副教授从托格斯塔德诉卫斯理案(Togstad v. Vesely, Otto, Miller & Keefe案)切入,这起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裁决的律师职业伦理经典案例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律师责任的形成时间如何确定。在这起案例中,律师的责任早在与客户进行第一次会谈就产生了。托格斯塔德诉卫斯理案给律师最大的教训是,不要轻易提供法律意见,当律师接待前来咨询的客户时,如果律师就案件的可行性发表了意见,则将建立隐含的律师-委托人关系。经过此案,为了防止承担此类责任,美国的律师在会谈之后向咨询者们发送一封“不缔约”告知书,明确至少三项内容:1、告知案件的诉讼时效;2、明确指出自己不是他们的律师;3、他们应该立即寻求其他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种告知书在法律业内也被称为“托格斯塔德告知书”,是此案留下的最大影响。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徐骏演讲的题目是《课程思政导向下法律职业伦理的实践教学探索》。徐骏副教授从课程思政模式探索的基本理念切入,谈到了建设“五融五有”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思政模式,五融是指“融家国情怀于四个自信、融个人理想于责任担当、融人文关怀于法治内涵、融职业荣誉于薪火相传、融专业追求于工匠精神”,五有是指“有一个精准的选题、有一次精心的设计、有一组优质的嘉宾、有一位专业的导师,有一群主动的学生”。最后,他还从自己授课和课程设计的亲身经历与大家分享了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的心得体会。

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石磊演讲的题目是《新文科视阈下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创新模式》。她认为法律伦理学由伦理学延伸出来,基于法律本身应该有的道义和准则,在运行这套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不应该过度模仿和机械照搬西方的法律伦理规则。石磊副教授最后举了一位西藏学生的案例,来自西藏的学生在提出辍学之后,经过老师的耐心教导,放弃了辍学的想法并认真学习,最后考入了西藏地方检察院。她号召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教育工作者、律师等成员,在培养学生的诸如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的实践教育过程中,都应体现出对学生悉心的人文关怀,共同做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工作。

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凯悦演讲的题目是《英国高校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她指出,英国是法律职业伦理的起源地,虽然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起源较早,却始终没有作为高校的一门专业课程,早期英国法学教育的报告也很少提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这与英国法学教育的保守性相关,也在于英国法律职业发展中未发生令其审视整个法律职业的重大事件。进入21世纪,关于在高校加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讨论在教育界广泛展开,并在部分文件中得到了强调。尽管英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发展比我国慢,但是发展的理念也可以为我国选择性地吸收借鉴。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谢琰演讲的题目是《“德法兼修”何以可能——课程思政融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量》。通过回顾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提出“坚持德法兼修、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讲话,她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要规范和引导法律职业人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应更多理解为法律职业的规范,对人实现更细致的规制和培养,规则的教育要与伦理意识的培养相辅相成。要实现“德法兼修”应确立思政理念、引领人才培养,加强教学设计、推进“知行合一”,重视师德师风、完善考评机制,多管齐下建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思政之“德法兼修”实践体系。

对于以上发言,评议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伦理研究所教授程滔提出,五位老师从思政案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国外教学案例等多个角度讨论法律职业伦理教学培养,几位老师都关注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德法兼修”,法律职业伦理课应当内化为个人的品质,思政和职业伦理是相辅相成的,职业伦理可以为思政课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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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党委书记、教授韩文生指出,第七单元的讨论非常精彩,相信各位老师都获得了很多启发。我们应该有完善且体系化的法律职业规范和标准指引法律执业行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意义非凡,但又容易流于形式,变成枯燥的说教和理论知识的灌输。几位老师的课程实践给了我们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以极大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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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刑科院副教授印波主持会议闭幕式。

会议在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张远煌教授的总结发言后圆满落幕,张远煌教授总结道:“各位学者的发言极其精彩,我们计划将在明年筹备第二届大会,也相信我们的会议将继续保持高水准,并收获丰硕的成果。在此分别就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面临的问题与使命,谈两点意见,首先,一个人要想在社会上立足,就要有自己的问题与价值追求,否则很难做出贡献。问题应当立足于宏观层面,也就是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即国家深化改革总目标。要推进现代化进程,就需要德法兼治,否则这个目标将会很难实现。目前,我国法治逐渐走向技术化、专业化,但是德治的发展却遇到瓶颈。实践中的一些案例、判例,体现不出道德的准则,这对国家发展现代化显然不利,伦理的发展得不到制度支撑。其次,法律与道德之间需要一个桥梁,让二者之间贯通。我们倡议,法律界要关注伦理,伦理界也要关注法律,将二者之间互融。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把伦理的哲学概念转化成可操作性的概念。这就要利用到企业合规。利用合规文化、合规制度、合规机制,把伦理转化成可操作化的概念。相信我们可以共同推进二者的进步,在整体国家治理方面有所建树,推进高质量的立法。在此,感谢与会人员和会员代表支持专委会的工作,最后祝愿所有参会嘉宾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返程顺利,明年再见”。

本次大会不但阐述了企业合规文化与商业伦理建设的方向与道路,分析了基于法律伦理的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各种前沿问题与其它相关问题,同时也从法律职业的角度重点提出了律师职业伦理和法律职业伦理教学的重要议题,提出了目前法治伦理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这些观点不但对法律伦理的论坛的未来发展指出了一个方向,还为今后法律伦理学科的建设发展、教学研究以及法律实践提供了多条道路,成果斐然。同时,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能够成为展现法律伦理的一个重要窗口,进一步深化法律伦理理论与实践研究,提升法律执业者和全体公民的道德操守和守法观念,实现法律伦理在法律实务界中的应用价值,进一步增进伦理学与法学的学科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