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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七十八期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9-06-10     浏览次数:

    201966日晚,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七十八期——“法治、依法裁判与法学方法”主题讲座在教四101教室成功举办。此次讲座我们有幸邀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葛云松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田士永教授、吴香香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作为本次讲座的与谈人一同出席。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副教授主持,法学院百余名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袁治杰副教授在对本次主讲人葛云松教授做了详细的介绍后,对在座专家学者及同学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随后邀请葛教授开展主题讲座。



葛教授在简要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题后,就法治、依法裁判与法治方法三者概念与关系展开了本次讲座的内容。



首先,就法治的概念,葛教授首先提到法治的含义就是法律的统治,是与人的统治相对应的概念,而国家权利层面的决定是由一个人自由做决定还是受法律规范的限制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继而,葛教授谈到法治分为实质法治与形式法治,他强调,当个案出现时应该按照已经确定的法律规范做出决定,法是不溯及既往的,对行为有预判性,这是典型意义的法治,也是法治原则的一个特点,但是这样法治存在一个困难,制定法律适用于未来发生的情况,立法者不能预测到未来发生的所有情况,由此,引出下一个主题,依法裁判的问题。


葛教授认为:在遇到无法可依或法律规定模糊时,法官一般有几个选择,如驳回起诉,或请示移交立法者,但是由此可能造成立法机关负担过重的问题。虽然这样对划分立法司法权限有益,但是会触及法治原则之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由此会导致司法困境。因此,法治原则无法在绝对意义上完全做到,其在一定情况下会屈服于一定的人治,如法官一定情况下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此种行为存在法官是否会滥用其权利的问题,由此引到第三个问题,法学方法。


对于法学方法,葛教授提到,法学方法是存在于特定的问题和背景下的,其存在的前提是在特定的法学秩序下许多法学问题无法被回答,在上述问题中指的就是,对制定法中未规定的问题,法官可否来做决定。从宪法中的规定可知法官是有这样的权利的,因此法官应用法学方法来解释法律,相应的,法学方法同样也被用来限制法官的权利。葛教授还提到,法律的渊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有较强约束力的,如制定法,另一类是具有较弱约束力的,如学说见解。在我国,司法通说属于较弱约束力的法律渊源,法官可以直接援用,但是在偏离它时,要进行充分的说理。


袁治杰副教授表示其赞同法官拥有的裁量权是一项立法性质的权利,这是一个宪法性问题。另外其对葛教授提出的法官援引司法通说可以不进行说理而直接引用的观点持保留意见,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等作为司法通说不是因其论证的充分,而是地位的高 ,因此还是有论证的必要性。最后袁老师表示其十分赞同法官存在的意义,并认为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是人工智能无法取代的。


田士永教授从用语习惯来解读我国的依法治国问题。依法治国的概念中,法是否作为主语,如若不是,主语应是人民,因为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那法的地位应如何定位。在德语里的用语习惯中,司法是用“法说”来表达的,因此法是主语。再从用语习惯来解读法官,是谁来代表法,将法代表的事情说出来,由此,法官的存在是很有意义的,而代法发言的人一定要学法,田教授鼓励同学们认真学法,并表示法治道路任重道远。



吴香香副教授从司法裁判的规范是什么这个问题切入。她表示,司法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对法官是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中未被当事人排除的规范对法官起约束力,也就是当事人合意对法官起约束力。并以《合同法》中的规定为例,表示法律解释的复数是存在的,引发了大家的思考。



汪庆华教授认为,法官造法是普通法的应有之义,但是法官造法在大陆法系应当有正当依据。实质法治更应当被强调,人们遵循法律,是因为背后有国家的强制力,但法律一定会存在漏洞和缺陷,也许在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制定出包罗万象的法律。



讲座尾声,同学们就法官裁判与法学方法运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提问,葛教授耐心且详细的进行了回复。最后,葛教授引用“水至清则无鱼”进行总结,表示法需要足够少和简约、抽象,才能达到规范引导人的行为的目的。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