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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一百零九期“环境执法:基于法与经济学的视角”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9-09     浏览次数:

京师纳新迎秋爽学堂门启再逢君。9月5日晚法学院再次邀请国际环境法专家、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与鹿特丹伊拉姆斯大学的Michael Faure教授为同学们开启新学期的第一次讲座



Faure教授的讲座主题为《环境执法:基于法与经济学的视角》(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from a law and economics perspective)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严厚福副教授担任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晨光副教授和杨超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30余名学生参与了讲座。



本次讲座聚焦环境法的执行问题,即应当用什么样的规制方式来实施环境法Faure教授首先论述了“私人执法”(Private enforcement)、行政执法(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和刑事执法(Criminal enforcement)三种不同执法手段的优点和缺点。为了统一比较标准,他创新性地应用了法与经济学视角,基于理性人假设给出下式


该式中B为违法收益(Benefit of violation),p为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robability of detection),S为惩罚数额(Sanction)。只有在p乘S的积大于等于B的时候,理性的当事人才会作出遵守法律的行为。Faure教授详细讨论了在不同水平和程度的违法收益、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和惩罚数额下,应当适用何种执法手段。在综合考虑各种情形之后,他认为:理想状态下应当优先考虑私人执法手段,且私人执法会减少公权力执法的需求;刑事执法仍然应当充当最后的手段,并且应当与行政执法相互配合。



与谈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晨光副教授、杨超副教授对Faure教授的讲解表示认同和感谢,她们认为:Faure教授的讲座揭示了法律规制的底层逻辑,并且创新性地通过经济学的视角比较了不同规制手段的优劣。本讲座提供的视角多样,不仅对于环境法专业的学生有所启发,对于其他方向的学生也大有裨益。参与讲座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艾惠子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吕梦醒副教授也发表了评论并提出了问题。Faure教授对此进行了积极回应。



严厚福副教授对讲座做了总结。他首先对Faure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并通过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水污染案的判决,对中国相关执法、司法部门同时运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的“混合式”执法手段以及替代性修复的效用进行了分析,从而深化老师们及同学们对该讲座内容的理解。



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不仅对环境法规制手段的选择有了深刻的思考,更加深了对经济学原理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的理解。此次讲座还展现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作为一所国际化法学院的独特魅力。它不仅仅是一个传授知识的地方,更是一个汇聚全球智慧、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