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
京师法学大讲堂第十九讲——“基本权利分析框架”主题讲座顺利举办
发布时间:2021-06-07     浏览次数:

  202163日,京师法学大讲堂第19讲“基本权利分析框架”学术讲座在1822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德法学院院长谢立斌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教授主持,并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汪庆华教授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殊副教授与谈。

首先,袁治杰教授致辞对在座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谢立斌教授从法律规范的结构出发,以诙谐幽默的语言和贴近生活的事例,对“事实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说明,阐述基本权利的分析框架。对基本权利是否被侵害的分析应依次递进:首先,应对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进行界定;其次,分析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了干预;最后,判断干预是否正当,即对法律规范本身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对法律规范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论述了具体的审查方法和判断标准。同时,谢立斌教授以“下班途中被要求查验身份证”的亲身经历举例,为大家讲解如何在具体案例中适用基本权利分析框架。


在接下来的与谈环节,袁治杰教授提出,宪在我国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很多矛盾,如宿舍检查侵犯隐私、考试作弊开除等等,都涉及到基本权利保护问题,谢教授为我们打开了怎么样分析问题的思路。

张翔教授强调了运用分析框架解析案件的重要性,分析框架的存在为法律的适用提供稳定的技术,使得分析更完备、清晰、合逻辑,兼具思维经济性。同时,张翔教授用生动的案例详细阐述了,“是否落入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和“是否应予以限制”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应分别进行分析。这样的分析框架可以尽可能的扩大基本权利保护范围,使法律对基本权利的保护更加完备。



汪庆华教授认为,首先,本次讲座提出的基本权利分析框架主要是针对自由权,并不能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比如,福利国家背景下,政府的角色不再是干预和限制,而是保障和服务,此时我们就需要另外的分析框架。何况当今的信息社会实际是“国家-平台-公民”三元构成的,国家角色履行的是赋权职能,因此不同情况不可一概而论。其次,汪教授强调“一般原则不讨论具体问题”,在基本权利分析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滥用比例原则。在不同领域应采用不同程度的审查标准,而不是一概适用严格审查标准。最后,汪教授提出“如何对宪法是否保护某项权利进行解释”是权利分析中最重要的环节。



郭殊副教授提出,人不可能完全理性,我们不能用上帝视角来判断行为的对错。现代社会更大程度上是一种风险社会,比例原则是线性思维,而风险社会的风险却是几何级数式的,因此这种线性的评价机制也许无法适用。以防疫中的一些过度防疫措施为例,在风险不确定的情况下经验主义可能无法避免。很多情况下,政府决策有一套政治逻辑,法院有一套法律逻辑,但如果用法律逻辑来评价政府紧急情况下的决策就会导致上帝视角,这种评价方式更容易促使行政人员为了不担责而不作为。当今社会中,不同的系统各自运行又无法相互理解,由此导致政治、科学、法律等不同系统之间难以对话,因此我们有整合系统的必要。

在学生提问环节,在座师生对分析框架与法学方法之间的关系、价值分析与基本权利分析框架如何结合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