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下午,南国北师法律大讲堂第二十四讲“如何看待没有‘债总’的民法典”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谷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崔文星副教授与谈、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牛子晗老师主持,讲座有本硕博150余名同学到场聆听学习。
讲座开始前,主持人牛子晗老师向同学们隆重地介绍了主讲人张谷教授,张谷教授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学研究兼及民法、商法。
讲座中,张谷教授首先指出,“民法通则施行二十年后,物权法修成正果,与之相反,民法通则已确立的债权,在法典中却未能成为一编”,并介绍了境内外学者对民法典没有“债总”的批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选择债编还是合同编的争论、学者们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争论客观上削弱了在债编与合同编之间的抉择上可能更具有实益的讨论。张谷教授认为,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债法总则,但是合同编的通则部分一定程度上具备债法总则的架构,同时也发挥着债法总则的功能。其次,张谷教授从立法史的角度追问没有“债总”的原因。张教授指出,一方面,1981年以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形成“三足鼎立”,至1999年才由《合同法》加以统一。在2002年第四次起草民法时,鉴于《合同法》适用仅仅3年,舍合同编,另修债编,成本不可谓不大,故立法机关决定保留合同法使之成为合同编。2017年编纂民法典分则各编,时间紧、任务重,立法机关事实上也难以另修债编,只是根据“汇编纂修”的本旨,保守地维持合同编,其实应读作“合同之债”编。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未将侵权行为规定“债权”之下,而是置于民事责任一章。长期以来,人们对《民法通则》的阐释未尽妥善,遂有“侵权后果不是债而是民事责任”的谬见流行;加之人们对侵权责任功能的不当夸大,且视之为维权的最后手段,非以之为法典的殿军不可,这些看法当然就增加了选择债编的难度。
张教授最后表示,《民法典》采用债编,固然很好,未釆用债编的名义,不代表没有债总之实,也不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如果深入思考,甚至可能还有意料之外的体系改造的效应。合同编通则经过“点化”,将原先《合同法》潜藏的“三层次”隐性架构彰显出来而已。所谓三层次结构,第一个层次是有关债务关系的一般规定;第二个层次是有关契约债务关系的共通性规则;第三个层次是有关双务契约的共通性规则。
讲座最后,张教授勉励同学们研究好合同编部分并进而研究好整部民法。同时启示我们,民法学要百花齐放,兼收并蓄,在某一种民法体系、民法思想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时,我们更加不能失去批判和反思的精神,更应该具备自由精神去独立思考。至此,本次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