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晚,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九十一期“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制度变迁与解释框架”主题讲座在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1922室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人是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的龙登高教授,与谈人有来自自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王静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梁迎修教授、柴荣教授和马剑银副教授。参与本次讲座的还有来自法学院的本硕博各层次的学生50多人。讲座的主持人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培峰教授。
龙登高教授从田面权是属于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开始谈起,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包括先占先得、购买、继承或赠与。占有权是由所有权派生而来,但相对独立,可单独进行抵押、典当、交易。龙教授通过展示政府鱼鳞图册,介绍正式的产权交割之后,鱼鳞图册中会标注业主变更、纳税户变更。通过图表展示了土地权利分层和交易价格的关系,以及跨期调剂和交易价格的关系。其次龙老师又介绍了田面权的制度框架。通过列举三个例子介绍了承典人的权利和收益类型,论证田面权拥有使用、收益、抵押和转让等权利,不受田底权的干预,因此田面权是一种占有权。龙教授用乾隆年间的案例来说明朝代鼎革不影响产权。再次龙老师从经济学角度用土地增量和要素投入来解释田面权的形成过程,以及对剩余控制权进行了简要介绍。他认为土改政策也承认田面权的财产权属性,减缓了近代的地权分配不均,扩大了农民中产阶级,成为了社会长期稳定的基础。龙教授又通过分析历史资料,介绍了我国当代的土地制度是如何发展而来的。最后龙教授总结:田面权制度遗产为近代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供了借鉴,农民家庭的承包权通过还权赋能,能够拓展为土地占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并行不悖。
(龙登高教授发言)
刘培峰老师表达了对龙登高教授精彩演讲的感谢。刘老师总结:只要有自由的交易的市场,在一物之上可以展现很多权利,而且这些权利会使物的效用和权利实现最大化。权利实现的多元化和土地效用的最大化实现了双赢。土地所有权平均和使用权平均都不是可持续的制度,可持续的制度是自由交换制度。
(刘培峰教授发言)
王静副教授介绍了法律制度和民间意思自治的关系,国家法律尊重乡规民约和民间自治的契约。指出近些年来人民非常相信政府的手,对民间的自治制度的重视和研究是不够的。在“有为政府”之下,制度的力量会更大。在对农民的土地权利进行赋权的时候,制度本身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需要考量?王老师认为制度设计是一个必要但不充分条件。
(王静老师发言)
柴荣教授对明清时期田皮交易契约,明清政府对于田皮相关问题的态度是什么、如何进行规制等进行回应,指出明清对田皮交易的态度从朝廷到民间的态度完全不同,朝廷从未对田皮交易有过调整,朝廷有意对田皮交易问题保持沉默,中国古代不注重土地的权属问题,而是重视土地的用益权的使用,明清时期的田皮权是可以独立进行交易。通过挖掘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可以对现代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启示。
(柴荣教授发言)
马剑银副教授认为有关中国土地制度存在三套话语:法学的所有权是大陆法系传统的概念,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个权能,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物权法中,;经济学中的产权话语主要来自于英美法系,是一套财产权的话语体系;与所有权话语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对英美法中的不少现象解释困难,例如信托的双重所有权问题,龙教授讨论的中国传统土地权利分层,是第三套话语体系,是对于土地权利的分层次分类,也很难用经典的民法所有权话语去解释。因为话语系统之间的不协调,因此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处理也陷入困境,例如土地管理法的话语就与民法话语之间缺乏沟通。
(马剑银老师发言)
梁迎修教授对土地制度改革之时如何取得人民的信任并对土地制度作出重大变革,今天我们进行土地制度设计的时候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什么等提出了问题。
(梁迎修教授发言)
几位同学分别也对龙教授的讲座内容进行提问和交流,龙老师耐心地一一回应大家的问题。参会师生一同合照留念,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