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
“网络与法律对话”沙龙第三十期——“共享单车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
  

网络与法律对话沙龙第三十期

——共享单车运营中的法律问题成功举办

 

2017316日晚,网络与法律对话系列沙龙第三十期共享单车运营中的法律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

本次沙龙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亚太网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立新盈企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支持。与会嘉宾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刚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孙平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此外,法制日报、第一财经日报、搜狐网、财新网等多家主流媒体记者也应邀参加。对此话题感兴趣的校内同学以及北京其他高校的同学也积极参与了沙龙研讨。

沙龙期间,宋刚教授从共享单车毁坏涉及的民事权利以及共享单车免费骑行活动的责任承担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孙平教授针对共享单车被私锁、毁坏等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等罪刑,从刑法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刘德良教授则从共享单车的市场主体的界定、共享单车的监管问题以及不当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三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共享单车押金充值款需交由第三方存管的金融监管的建议。整个沙龙期间,嘉宾们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参与的媒体记者以及校内外同学也针对相关问题及观点积极发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沙龙期间,宋刚教授从共享单车毁坏涉及的民事权利以及共享单车免费骑行活动的责任承担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孙平教授针对共享单车被私锁、毁坏等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等罪刑,从刑法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刘德良教授则从共享单车的市场主体的界定、共享单车的监管问题以及不当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三方面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共享单车押金充值款需交由第三方存管的金融监管的建议。整个沙龙期间,嘉宾们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参与的媒体记者以及校内外同学也针对相关问题及观点积极发言,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沙龙伊始,宋刚教授首先从民事权利角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宋刚教授从民事上对共享单车的损坏分为三类:1.实物财产的损坏,如拆脚踏板、链条等对单车的损害,是对单车公司所有权的侵犯;2.分享密码,使用单车不掏钱,甚至不交押金的行为,损害了单车公司的收益权能;3.遮挡、损毁车牌号等的行为,对车没有损害,虽不影响单车的使用功能,但是限制了其他人对单车的使用。宋刚老师总结为是侵犯共享单车的共享特征(此处对共享特征的法律属性界定尚未确定)。

 



宋刚教授从传统对共享单车法律关系的界定以及物权法界定两个方面将共享单车使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了归类,并建议,在互联网共享的时代,应该考虑给传统物权法四项全能一个新的含义、新的扩张,如在收益权这个权能中把共享特征扩充进去,将共享性的特征纳入到收益权中进行保护。随后,针对共享单车免费骑行活动的责任承担问题,宋刚教授认为,某一次免费骑行不能认为使用单车的行为免费,因为用户是交了押金,并向出租方提供了某些数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向出租方提供了某些利益,也应该认为是一种有偿的行为,如果发生损害,单车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接下来,针对同学们关心的私锁共享单车、隐匿共享单车等行为的刑法界定,孙平教授进行了答疑并谈了自己的看法。从用户的角度,她提出作为消费者可能比较关心的两个问题:一是共享单车的押金是否能保证即时退回;二是如果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如果单车本身存在隐患而引发安全事故,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孙平教授指出,刑法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因此只有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达到法定数额才能入刑,如果破坏的单车零部件价值较低,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理;而遮挡车牌号或者以欺诈钱财为目篡改二维码的行为,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才能入刑。孙平教授更指出,共享单车方便出行、节约环保的优点是有目共睹的,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去解决、完善管理。

随后,刘德良教授与前两位嘉宾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以下观点。首先,在共享单车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定性上,从学理上探讨,单车公司以提供分时租赁为商业模式,可以看做是租赁公司;而从单车公司收取巨额押金的商业模式上,单车公司具有金融公司的属性,而这样的模式下,资金安全是最大的问题,存在金融风险。因此,刘德良教授建议,单车公司应将押金充值款等交由第三方账户单独存管,同时需要相关金融部门出台相关意见措施进行规范。

 



其次,在共享单车的监管问题上,因为其主体性质的不确定,导致现在共享单车的监管漏洞很大。共享单车,甚至共享汽车,在性质上属于分时租赁。从这个角度分析,更类似于一种公共交通,由交通部门管理更为妥当。如果是收取押金充值款的一类(区别与不收取押金的共享单车类型),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监管。刘教授指出,公交公司和租赁公司未必是非此即彼的,可以在采取押金的账号分离,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用分时租赁的方式运作公交公司。最后,针对现在隐匿单车的现象,刘德良教授认为,单纯对有定位系统的私锁并将单车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行为,如果没有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而且行为人也通过扫码开锁支付使用费的话,可以断定行为人并非是对单车所有权的侵害,可能仅仅是想便于自己使用,即不是所谓的盗窃行为;但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对租赁公司单车收益权造成消极影响,因此也应该属于另类的财产侵权行为。相反,破坏或拆除定位系统的私锁单车行为,且使用不付费的,应该推定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盗窃行为。对于那些针对无定位系统的单车专门提供非法开锁或分享单车密码的行为,刘德良说,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是在帮助侵害所有人的收益权,因此它与无偿使用单车者一起构成侵权行为。当然,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非法开锁行为,则可能构成盗窃。至于是否构成盗窃罪,则应该看盗窃的数量能否达到入刑条件,只有符合入刑条件的盗窃行为才应该按照盗窃罪论。

 



整个沙龙期间,三位主讲嘉宾进行了热烈的交流与讨论,参加沙龙的校内外同学进行了积极提问,并得到了各位专家教授的耐心解答。沙龙期间,各位专家、教授各抒己见,与会同学也积极发表个人观点,就共享单车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沙龙简介】

 

网络与法律对话学术沙龙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亚太网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立新盈企大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支持,专注于网络和信息法学问题,为广大网络和信息法学爱好者搭建的学术交流平台。了解更多网络和信息法律前沿热点和沙龙活动,请访问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apcyber-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