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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大师校园行”系列讲座第二期圆满举行
发布时间:2018-10-17     浏览次数:

     20181012日晚上1930分至2230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后主楼1822高铭暄报告厅迎来了“国际学术大师校园行”系列讲座第二期,主题为单位犯罪的规则标准以及罗马法原始文献中的扩充解释和类比解释。本期讲座特邀主讲嘉宾是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席教授、《经济刑法季刊》执行委员会成员安东尼奥•菲奥莱拉(Antonio Fiorella)教授及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教席教授、都灵科学院院士桑德罗.斯奇巴尼(Sandro Schipani)教授。


本次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李滨教授主持进行,法学院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黄风教授担任评议人,法学院贾婉婷老师及中国政法大学耿佳宁老师担任讲座翻译。此外,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教授及法学两院部分博士、硕士、本科生等也出席了本次讲座,会议现场座无虚席。



本次讲座在李滨教授的主持下正式开始,他代表法学院向两位主讲教授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贾婉婷老师向在场的同学们介绍了两位主讲教授的学术经历及学术成就。


随后,安东尼奥·菲奥莱拉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意大利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过程,并且指出意大利单位犯罪的立法焦点在于避免与宪法中的刑事责人由个人承担的规定相冲突。为了协调立法,法令中将单位犯罪定性为行政性质,但是实质上承认单位犯罪为刑事性质。菲奥莱拉教授进一步讲述了认定单位犯罪的标准,认定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首要标准是自然人犯罪是为了单位利益,或者自然人犯罪的利益主要归单位所有,实施犯罪的自然人应当是单位的高层或者准高层。其次,自然人实施的犯罪必须与单位存在的组织缺陷存在因果关系,且单位对于组织缺陷的存在过错。



接着由斯奇巴尼教授向同学们介绍了罗马法学者对于古罗马法文献的解释方法。斯教授认为对于法律的解释要遵循一定的方法与原则,这些方法与原则应当包含平等原则。斯教授以十二铜表法中遗嘱的规定为例,分析了遗嘱中“财产”这一概念解释的历史演变,通过这个例子,斯教授指出罗马法的解释方法主要是概念的扩充及类比,而进行扩充或者类比解释的时候,平等原则就不可忽视,一项规则如果适用于与另一种情况相同的情况,那么它也应当适用于另一种情况。平等原则要求同样的情形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



之后,黄风教授针对两位教授的讲座进行了评议。黄风教授认为意大利在单位犯罪的立法与宪法协调这一点,显示了高超的立法技艺,肯定了意大利单位犯罪立法的成就。袁治杰老师针对国家能否看成为一个单位,进而承担刑责的问题与菲奥莱拉教授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



通过此次讲座,学生们收获满满,对罗马法和单位犯罪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本次讲座在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主讲人简介:


安东尼奥•菲奥莱拉(Antonio Fiorella)教授1948年生,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席教授,《经济刑法季刊》执行委员会成员。曾任意大利最高司法委员会委员、欧共体国家法学家联合会主席。2012年任意大利刑法典改革委员会主席,向司法部提交“Fiorella草案”,全面修订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此前还多次担任国家刑法典改革委会委员。在学术领域,致力于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破产犯罪等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贡献斐然。

桑德罗.斯奇巴尼(Sandro Schipani)教授,生于1940年,意大利罗马第一大学罗马法教席教授;都灵科学院院士;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大学和智利利马天主教教会大学荣誉博士;学术刊物《罗马与美洲》学术委员会创立者与主席;意大利罗马法期刊《罗马法制度学报》(BIDR)主编;国内学术刊物《罗马共同法》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罗马法研究中心名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