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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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法耀星空“学术沙龙第八场主题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19-11-28     浏览次数:


20191125日上午10点,理论法学“法耀星空”学术沙龙第八场——“男女拒奸在清代的防卫与伦常”主题讲座在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1922会议室顺利举行。本场讲座由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副教授担任主讲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帅一、贾元老师以及法学院郭殊副教授作为本次讲座的与谈人一同出席。讲座由夏扬教授主持。法学院本硕博师生、外院学生以及一些社会人士参与了本次讲座。



夏扬教授首先对张田田副教授能于百忙之中参与本次沙龙表示由衷感谢和热烈欢迎,同时向与会师生介绍了张田田副教授在法制史领域的学术成就,并推荐大家阅读张田田老师的更多作品。


张田田老师以“中国古代无正当防卫之名,而有正当防卫之实”为引,开始了对清代“拒奸是否成立犯罪”的探讨。张田田老师采用了案例分析的方式,通过“以案说律,以点窥面”的形式,着重探讨了“黄氏拒奸刺伤公公”、“李何氏拒奸杀人”、“李虎娃拒奸杀彭某”三个案例,分析了“儿媳拒奸伤人”、“贞女拒奸杀人”、“男子拒奸杀人”等三种拒奸情形,为大家梳理了清代关于拒奸行为的法规时间线,并从中窥见清代的伦理纲常观念和法律体系的变化。


根据案例的不同主体、不同情形和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张田田老师认为,在清代伦理纲常观念下,“性命为小,失节为大”、“卑幼可关,尊长不可罚”,因此导致拒奸行为合法化的阻碍极大,诸多清代学者均认为拒奸行为伤害尊长,“情有可原,理所必无”;而拒奸行为最终得以立法后,在判定是否成立拒奸时也设置了极为苛刻的限制条件,例如要求拒奸行为需要当场证据确凿、死者确有悔过之心等;在这漫长的立法博弈和严苛法律规定过程中,很多妇女和青年的拒奸行为都难以被认定,他们在当时的命运和生活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同时,清代对拒奸行为的立法过程和刑罚考量也给我们今天对拒奸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很多借鉴。


随后讲座进入与谈环节,社科院研究员王帅一老师首先提出想法,他认为中国人基因中总是将德治与法治二者紧密结合,德与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总是无法割裂的,这也与北师大法学院“德育英才法行天下”的院训不谋而和。王帅一老师还认为,中国的古代法律体系相较于立法更重视司法,各类判例在都被收入法典中,在古代法律体系在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也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更接近英美法系的特点。



贾元老师关注中国古代法律法规与当下中国法律法规的不同之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情形,包括全家反抗均可成立正当防卫,意在强调家庭家族的重要性,意在维护统治稳定;古代的强奸罪适用范围广泛不限男女,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男子性权利保护力度相对较小。相较于古代法律体系,中国当下的法律体系已经有了质的改变,但法律保护依旧有不周严之处,正可以从古代法律体系中有所借鉴。



郭殊老师认为,儒家的“伦理法“是在贯穿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中,是统治者立法的重要考量,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宪法“的作用;而听松制度则维护了统治者的司法权,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



在场的同学们也对讲座内容表现出了浓厚兴趣,积极参与提问,其中一位同学提出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下如何做到孝道和贞操的两全的问题,引起各位老师的热烈讨论,将讲座氛围推向高潮。


最后,夏扬教授对此次讲座进行总结:感谢主讲人的认真准备,与谈人的分享互动让整个讲座的内容得到进一步的升华。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