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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一百一十一期《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演进及其意义》讲座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10-22     浏览次数:


2024年10月15日晚,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一百一十一期“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演进及其意义”讲座在后主楼1822成功举办。该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青年长江学者尤陈俊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严厚福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夏扬教授、马建银副教授与谈,柴荣教授等法学院60余名师生参与讲座。

在讲座开始之前,严厚福副教授尤陈俊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尤陈俊教授长期以来对北师大法学院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尤陈俊教授的学术经历进行了详细介绍。

本次讲座聚焦近年来在我国法学界备受关注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并着重阐述了其演进过程和现实意义。尤陈俊教授首先以二十世纪西方的三大法学流派为例,介绍了“流派”“学派”和“门派”之间的主要区别。随后,尤陈俊教授从学术史考察的角度,在介绍苏力教授所概括的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三种流派或学派的产生背景的基础上,补充考证了“法教义学”这一称呼在中文当中的出现时间,并回应了一些学者针对“社科法学”这一称呼的批评。他着重提到2014年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行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学术研讨会,评价了这场学术对话后来在推动中国法学研究范式代际更新方面所产生的影响。他指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最重要意义之一,是在年轻一代的学者当中唤起了方法论自觉意识。他接着对一些学者所提出的“社科为体、法学为用”的调和论进行评析,认为这种方案看似合理可行,但实际上忽视了当代中国大陆法学界相较于德国法学界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在研究格局现状方面的结构性差异,体现出一种继受德国法学发展模式的路径依赖。尤陈俊教授认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争的近十年来演进,不仅为我国法学界丰富了研究方法上的多样性,而且在总体上增进了法学研究对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的回应能力,从而有助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


严厚福副教授对尤陈俊教授的精彩报告表示感谢。他回忆了在北大法学院亲历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争议及个人受到的深远影响,指出社科法学的方法论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边界。他认为,环境法的目标在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从环境法的视角出发,应当主动拥抱和拓展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性,每种法学研究方法都有其可取之处,要努力实现不同法学研究方法之间的和谐共生。法学研究方法应对更多地面向法治实践,争取能够更好地解释和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柴荣教授认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都对法学研究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研究当中,不应泾渭分明的适用;同时也要分别用开阔的视野理解其内容,使之符合中国的法律实践,并基于此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律知识体系。



马建银副教授认为“社科法学”的概念不够严谨。社科法学内部的学者们更多只是立场一致而非逻辑一致,其内部的研究方法之间的差异并不比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差异更小。他指出,社科法学的概念刚提出的时候是粗糙的,但通过十余年来的运作也逐渐有明晰的趋势。



夏扬教授认为,法教义学不能与社科法学在同一层面上相提并论。教义学的方法是法学院的基本方法,但社科法学为法学院增添了对制度进行研究的勇气和工具。社科法学采用的研究方法是非常丰富的,其话题是吸引人的。他用自己的研究经历对二者作出评论,他认为法教义学更相信自然的伟大,而社科法学更相信自己的伟大。



尤陈俊教授对各位老师的评论进行了详细回应。

在提问环节中,参与讲座同学积极提问,尤陈俊教授一一解答。

通过本次讲座的讲解,同学们不仅对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争论发展有所了解,更对法学领域内部的研究范式有了深入的理解。本次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