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9日,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二届万合企业合规论坛暨第二届“经济犯罪的司法认定与理论检视”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英东会堂成功举行。
此次研讨会得到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研究院以及北京万合企业合规研究院的协力支持。研讨会以线下的方式举行,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郑州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二十余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央电视台、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腾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高等院校、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的一百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参加了此次盛会。
研讨会开幕式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研究院院长许波律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铮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亮教授致开幕辞。
梁迎修书记首先感谢各位嘉宾能够在年末不畏严寒、不远千里来到北京师范大学大学参加本次会议。随后在致辞中指出企业合规以及经济犯罪一直是理论和实务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本次会议对这些前沿问题的深入探讨,必能促进相关理论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李铮主任对本次会议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尤其对于会议的主题给予了高度评价,期待能够通过会议的举办,深入交流、凝聚共识,以迎合企业合规的发展趋势,共同推进企业合规的未来发展与制度构建。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5个单元。第一单元是企业犯罪问题的主题演讲,由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曾粤兴教授主持。首位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以“刑事合规热浪中的冷思”为题,着重介绍了刑事合规在国外的发展历程与立法规范,并指出刑事合规是风险刑法的表现形式,对于相关制度的构建必然能够预防刑事风险的发生。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何庆仁教授指出,对于刑事合规理论、机制的研究,不仅仅会作用于合规这一领域,必然也反作用于传统的刑法教义学研究。因而对于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多重挑战,有必要做好刑法学领域的知识储备,并拓宽研究视野,开展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
第二位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从实务部门办案的角度出发,谈到了近些年企业经济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环境污染犯罪的增多,原因之一就在于对合规体系的思考以及刑事风险的预防明显不足。并指出刑事合规的实质在于企业自身的守法,同时实务界也应对企业犯罪与企业家犯罪以及企业犯罪相关要素的认定与判断进行明确的界分。与谈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陈志军教授认为应理性看待刑事合规的实际价值,鉴于我国目前还并不存在相应的理论与制度基础,因而对于刑事合规本身的理念与后续的构建应保持冷静的态度。
第三位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以“单位刑事案件量刑建议与不起诉制度”为题,从单位自身的犯罪预防、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归责问题、单位犯罪的程序问题、单位犯罪的量刑问题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分析。与谈人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王海桥副教授指出时教授的构想给出了一个能够解决实践问题的方案,也是理论研究价值所在。
第三单元的主题是企业犯罪处理的刑事实体法问题,由郑州大学王立志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河北大学的牛忠志教授梳理了英美刑法以及大陆刑法对于法人犯罪的具体处置模式,并指出我国企业合规的重心应当放在预防,尤其在处罚时不要照抄国外法律规范,仍应严格依照我国法律,不能任意适用相对不起诉,对于部分合规的企业,可考虑减少罚金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二位发言人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律师以“团体计酬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边界”为主题,从其之前办理过的实务案例入手,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活动有扩大打击面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将部分违反行政法的案件进行了刑事处罚。他认为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尤其要关注产品实际价值以及本身有无使用价值。
第三位发言人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张宝副教授谈到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具体处理企业诈骗类犯罪,存在认定方面的误区。这主要表现为对于欺骗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过于泛化,尤其是将一些非刑法概念的欺骗行为理解为刑法之中的诈骗,进而混淆了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边界,易将普通民事关系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在实务处理当中应当谨慎进行判定处理。
第四位发言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阚吉峰主任的议题是“反思涉刑事案件对民营企业家羁押的必要性”。他认为在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大背景和政策下,实践当中应当考虑如何完善制度、防止不当羁押。对此要严格执行立案追诉标准以及证据认定标准,并根据量刑档次的不同,减少、降低对于民营企业家的非必要羁押。
第五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李晓助理教授就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处理给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民法与刑法有前置法和后置法的关系,民事违法对于刑事犯罪而言既不是必要也不是前提。实践中对于刑事犯罪的认定,要注意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参照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当然民事责任并不必然阻却刑事违法性,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与谈人北京师范大学劳佳琦副教授从个人的研究方向—刑罚裁量、刑事执行出发,指出目前对于企业家犯罪的打击过于严厉,而从社会发展和刑法的歉抑性角度来看,是否应当考虑要适当控制对于企业家犯罪的打击力度。
与谈人中伦文德刑事法研究院院长许波律师谈到,企业在经营的过程当中会面临多样的犯罪风险,但是很多风险是企业自身很难把控的,并且各地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力度存在差异。因而企业需要更加关注合规问题,加强企业合规的建设以控制可能发生的刑事犯罪风险。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企业犯罪处理的刑事程序法问题,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何挺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董坤研究员指出在具体认定企业犯罪时,应当谦抑慎行、准确判定究竟是普通民事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等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而在具体的诉讼过程进行中,应本着疑罪从无的精神,做好羁押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等工作的审查,慎用强制性措施,少捕少押、慎重起诉,同时也要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
第二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刘静坤教授认为对于企业犯罪的控制,关键在于程序方面的控制。而具体来看则涉及到控辩双方的平等性以及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的甄别这两个问题。同时鉴于单位犯罪问题的特殊性,实践当中又必然会涉及危害行为的具体证明以及涉案财物的追溯、处理等内容,因而这些方面都是实务机关需要考虑周全之处。
第三位发言人中国政法大学王贞会教授以单位犯罪处罚的“双罚制”为切入点,指出尽管在双罚制下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科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追责时往往适用的是同一套程序、同一套规定,因而可考虑尝试探索专门适用于企业犯罪的刑事诉讼规则与程序。此外在具体认定企业犯罪时,实务部门应当严格适用对企业家的逮捕措施,做好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若存在不当处置之处,检察院应及时能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位发言人北京市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律师以企业犯罪的侦查工作为出发点,谈到基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政策与精神,在侦查活动中应严格限制对企业犯罪的立案侦查,避免“立案容易撤案难”的局面。此外也要严格限制对企业法人及高管采取羁押措施,杜绝采取政府接管及查封冻结等措施。他同时指出,在将来的企业犯罪认定时,除了要做好刑事犯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外,在具体处罚时也可考虑“先民后刑”,先个人后企业,以减少对企业存续发展的不利影响。
第五位发言人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李伟教授选择对企业犯罪不起诉的思考为主题,指出目前国内正在探索对企业暂缓不起诉的模式,分别是量刑建议监督模式以及合规不起诉模式。但这些模式仍需进一步探索,尤其是因为我国公司目前仍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一体的模式,对任何一方面的处罚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牵一发而动全身,因而未来仍应结合我国国情,以谦抑谨慎的态度对待企业犯罪。
与谈人北京师范大学廖明副教授企业合规在近些年热度的持续走高,与国家所创造的更好地经济运行环境和司法环境密不可分。当然刑事合规的未来发展,不仅是在实体层面,更要在程序层面予以进一步完善,例如企业犯罪的证据适用规则,具体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展以及后续的认罪认罚适用,都应当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第五单元的主题是企业犯罪的合规治理问题,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亮教授主持。第一位发言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军教授以“民营企业合规体系建构及其风险评估的参照规范”为题,从经验主义研究的角度入手,指出合规制度设计的重心应当是让企业等到发展、重生,更好的应对刑事风险。同时合规体系的建立应当对标国际,当然在移植的过程中也必须做好相应的风险评估,并与本土的企业文化相结合。
第二位发言人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王彧总经理从经济实务部门的角度谈到了企业自身应如何做好刑事风险的防控。其以孟晚舟与汇丰银行事件为例,指出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开展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与内部控制。
第三位发言人中国矿业大学陈冉副教授以环境犯罪这一专门领域为切入点,从四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其首先以实证研究得来的数据介绍了环境犯罪治理的现状,并就目前环境污染处置当中的困境与原因进行了阐释,最后将刑事合规的概念引入其中,对合规与刑罚规范上的具体结合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第四位发言人吉林大学王弘宁教授则以企业的洗钱犯罪认定为主题,从上游犯罪的具体认定、洗钱犯罪的共犯问题、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等方面介绍了洗钱犯罪目前的疑难复杂问题。
第五位发言人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关凌华指出民营企业已到了应当建立刑事合规的时间点,特别是鉴于风险社会下各种风险发生趋势的持续走高,更应当及时构建有效的防控机制。
第一位与谈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陈璐副教授认为企业合规分为犯罪前和犯罪后的合规建设,因而不应一视同仁,应当结合具体的犯罪状况及企业内部的治理结构,对症下药,选择更能消除危害、应对刑事风险的防控机制。
第二位与谈人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万方博士后从企业合规的产生与发展历程、企业合规的刑事化发展、以及未来的刑事合规计划的具体构建等多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并清晰地梳理了国外合规制度的发展演变历程,也为我国刑事合规的具体建构与实施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对策与建议。
最后,中伦文德刑事法研究院许波律师作了会议总结,并再次对各位专家、学者、社会各界人士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期待通过本次的研讨会能够为刑事合规未来在我国的发展添砖加瓦。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