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晚,南国北师法律大讲堂第二十五讲“行政法学的思维方式”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张青波副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郭殊副教授主持,法学院的同学积极参加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郭殊教授对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张青波副教授进行了郑重的介绍,张青波副教授是德国法兰克福大学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教学研究方向为行政法规总论与规制理论。
讲座中,张青波副教授通过五个案例对于行政法中撤销之诉进行思考,首先张青波副教授说明了负担性行政行为的理由具备性审查,可以从依据的授权规范角度、负担性行政行为本身形式上的合法性、实体上的合法性三个部分进行分析。区分了负担行为与非负担行为。
张青波副教授通过鲁潍公司购业盐的案例,进一步说明对于缩减了相对人既有权利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有效授权规范。对于被诉行为所依据的授权规范是否合法有效,首先要看授权规范是否符合法定位阶,其次再看其在内容上是否符合上位法。用第二个案例—伊尔库公司案例来说明诉请撤销行政决定的理由具备性问题,要按照依据的授权规范是否合规,被诉行政决定形式上的合法性、实体上的合法性来进行分析,特别提出对于裁量决定的审查撤销问题,张青波副教授还提到了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要有律师思维,要从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出发,不能一味追求诉讼手段,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张青波副教授对于本案例分析道提起撤销行政处罚之诉虽然能够取得法院的撤销,但是撤销之后,行政机关可能会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伊尔库公司更为不利,因此不宜起诉。由此引出了讲座的第二部分—起诉的理由具备性的问题,根据案例三周口市益民公司的案例,张青波副教授分析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违法,但如果撤销可能会使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应判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补救措施应当着眼于利益损失的弥补,以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平衡。在案例四中,张青波副教授主要讲述了对于行政许可没有违法的判断标准;在最后一个案例中,张青波副教授主要分享了对于负担行为与非负担行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是否需要授权规范,在对于被诉行政行为做出撤销与确认无效的区别,面对一些起诉有望成功,虽不能诉请撤销,但可以确认违法的行为,律师要有所取舍。
张青波副教授的讲授结束后,继续和同学们交流,鼓励学生们提出问题,就同学们提出的“会议纪要的外部性”,“行政协议在法律保留的框架下,如何平衡双方地位”,“中国的非负担性行为能否像德国一样健全授权规范相关规定”等问题耐心解答,郭殊副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同学们反响热烈。
讲座最后,郭殊副教授对张青波副教授讲座的深刻性做出了高度的评价,感谢张青波副教授为同学们奉献了一场精彩的讲座。郭殊副教授表示,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有着趋于一致的现象,各国要互相影响、彼此学习,相较于德国几百年的法治历程,中国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呼吁同学们要多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还需要同学们的不断努力。本次讲座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张青波副教授精彩深刻的讲座令同学们受益匪浅,讲座在全场同学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