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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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波副教授出席中国出版协会与中国知网主办的座谈会并作主题报告
发布时间:2021-06-08     浏览次数:

      2021年6月2日下午2点,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印波副教授应邀参加了中国出版协会、中国知网主办的“新形势下图书出版内容审读与质量提升座谈会”。会议在北京·亚奥国际酒店召开,共有80多家出版单位、百余人出席。

会议由中国出版协会副秘书长刘丽霞主持,中国出版协会副秘书长邢岩、中国知网增值信息事业本部总经理助理赵正青致辞。发言的嘉宾有化学工业出版社总编辑潘正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副社长梁艳玲,科学出版社副总编辑陈亮,中国知网增值产品设计部主任申艳,电子工业出版社副总编辑沈艳波,新华出版社新媒体中心主任张程。专题讨论由中国出版协会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秘书长张敬德主持。印波副教授作了题名为“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标准与出版社在科研诚信案件中的主体责任”的报告。




印波副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各大部委出台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对各大部门所出台的办法的法律属性作了分析,提出了科研诚信已经进入了法治化新时代;科研失信行为不仅仅是违反道德的行为,而是一种违法行为或违章行为。随后,对中国知网组织起草的、全国新闻出版标准化委员会归口上报的《学术出版规范 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标准号CY/T 174-2019)的出台背景作了介绍,认为在科研失信联合惩戒的视野下,非常有必要出台这样的统一的行业标准。印波副教授提出在学术不端行为标准的制定参考中,应当区分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与学术调查法的规定。该标准是义务导向型的,而不是权利本位型的,应当根据《标准化法》,进一步构建从核心不端行为向边缘不端行为辐射的查处标准圈,并尽快将之上升为强制适用的国家标准。



随后,印波副教授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文)分析了出版社在科研诚信案件查处中的主体责任。重点分析了以第9条为核心的规定,即“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规则》(试行)将受规制行为由学术不端行为拓展为科研失信行为,规定了出版社配合开展调查,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的责任,并规定了独立的举报受理、调查处理责任。《规则(试行)》第11条规定的举报途径之一就是“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举报”,出版社对于符合第12条规定的举报条件的有责任受理,并且应当设立专业的机构和人员,符合科研诚信案件的期间,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规则(试行)》不是主要针对出版社所制定的,仅规定了基本的适用性规定,有必要通过科研失信行为自愿受处理的承诺书来有效弥补法定程序规定之模糊与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