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京师法学大讲堂”第28讲《真正的立法者》在后主楼1822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彤彪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鲁楠、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建银与谈,党委书记柴荣教授主持。法学院多名师生参与了讲座。
讲座伊始,史彤彪教授以“在人类的本性中,再也没有比为别人的行为定规立矩的愿望这种倾向更加强烈的东西了”“法律管制人,理性管法律”等法谚开场,阐发了其对理性的深刻见解,引用丹麦的脂肪税、工作族下班可断网等案例,深入浅出地探讨了如何在立法过程中把握和优化事物之间联系这一关键性议题。
随后,史彤彪教授对柏拉图等九位西方著名思想家的核心立法观、立法思想进行了精要归纳:柏拉图提出,“人类根本不曾立法,事变与灾难所发生的方式千变万化,它们才是这个世界立法者”,“偶然性”、“机会”和“技能”是立法的三个因素;西塞罗提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的理性”;阿奎纳主张要正确理解“君意即法”的含义,并对“法随言出”的正当性发起挑战;卢梭强调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非凡人物,因为“要为人类制定法律,简直需要神明”,“立法工作之所以艰难,倒不在于那些必须建立的东西,反而在于那些必须破坏的东西” ;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也不能为人类发明,而只能为人类所发现,“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来制定的”;葛德文提出,“不变的理性”是真正的立法者,史彤彪教授通过消防法对于公共场所的门必须向外推这一要求说明了人类立法必须不断地总结教训;哈耶克以“法律”指称自然法,以“立法”指称成文法,提出法律是先于立法的;哈特把“承认规则”视为次要规则中的首要规则,并强调应将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结合在一起;狄骥提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是脱胎于社会连带关系的三种客观社会规范,而法律规范是由经济规范、道德规范转换而来的,“确定经济规范和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的时机,是法律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翔实而深刻的理论讲授之外,史彤彪教授还讲授了大量具体而生动的案例,为师生们提供了一场学术飨宴。
在与谈环节,鲁楠副教授从印度的土地改革、伊斯兰法与社会实践的互动、北宋王安石变法三个东方社会的立法实践展开与谈,与讲座嘉宾就历史发展中法的变与不变展开讨论。
柴荣教授讲述了立法的重大性和困难性,并指出法理、法史的视角对于认识历史,理解历史上的变法运动的意义。
马建银副教授介绍了英美法系中议会立法的过程,并讨论了立法中心主义和司法中心主义的区别,指出司法中心主义看似保守,实则往往借助“发现”的修辞暗渡陈仓。
夏扬教授从我国长期以来的社会实践和教师授课的角度出发,指出当前法学院的学生关注立法构建这一现象与长期的社会实践密切相关,并就政策与法律的界限提出了思考。
李德嘉老师对我国历史上新朝立法借鉴前朝法律的现象提出了思考,探讨了清末礼法之争的时机,指出历史上法的变化是缓慢的,而立法则是在法律确认这种变化。
在互动和交流环节,同学们就“立法与司法”“理性与道德”等问题积极踊跃与史彤彪教授探讨交流。史彤彪教授一一进行了耐心而深入的解答。至此,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