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京师法学大讲堂第56期“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与方法”在北京师范大学海淀校园教二楼208教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庆育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郑延谱教授致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戴孟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书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张兰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新宽与谈。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旭老师主持,共有近两百位校内外同学积极参与,场面热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郑延谱教授在致辞中谈到,今天看到讲座的热切气氛,心情激动且欣慰,这是一流大学法学院讲座应有的积极面貌。朱庆育教授在学问与教学上的卓越成就值得发自内心的敬重,对于同学们是十分宝贵的学习机会。

在讲座中,朱庆育教授首先以两张照片巧妙作引,指出法学对其自身科学性的追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解释理论的两大核心问题,即关于真理存在于何处的本体论问题以及如何通向真理的方法论问题。在他看来,作为精神科学的法学必然不同于自然科学,规范意义自身具有历史性,关于真理所在的回答亦分野于客观解释与主观解释。与此相应,每一立场下揭示真理的方法论构成首要问题,在此不可忽视的是由前理解所带来的解释结论之主观性与开放性。最后,法学中可能不存在唯一答案,抑或解释本身就是创造意义的过程,其中存在目的导向的诠释学循环,但这并不因此否定法学自身的科学性。

在与谈环节,戴孟勇教授指出,法律解释中的真理也许仅仅形式上存在于法律规范中,解释时须考虑到法律概念的相对性与语言本身的相对性。关于探寻真理的方法存在多种理论,解释者基于自身的教育背景等个人因素形成的前见亦会产生重要影响。在不同解释者利用各种解释方法探寻同一个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的过程中,怎么能够形成理论和实务上的通说或者多数说,进而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还需要继续探讨。

赵书鸿副教授赞扬了朱庆育教授卓越的讲授水平与高度。他指出,朱教授极成体系地展示了法律解释理论,并兼以极佳的背景性介绍。此外,其讲授内容指向以教义学的方式理解、评价、推动法学研究的方向,这尤其回应了现今法学中教义学发展中的问题,研究者应努力在法律解释中从教义学的历时性中找到其同一性。

张兰兰老师对朱庆育教授精彩的分享表示了感谢,她谈到自己此前曾深入学习过朱老师的家事法课程,朱老师的家事法教义学建构独树一帜、无出其右。家事法目前仍存在诸多问题,无论是立法未尽之事,还是变动不居的立法频率,皆留下诸多疑难亟待法律解释。希望继续向朱老师学习,期待家事法教义学建构更加完善。

孙新宽副教授首先表达了对朱庆育教授的敬意和感谢,认为朱老师今日讲座同其写作风格一样,简约、深邃、美观、融贯。孙老师认为,朱老师的讲座提示我们,解释者在法律解释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能动作用,解释者的解释目标、知识背景、自身的道德与公正感对解释结论均有直接影响。

在互动环节,朱庆育教授与现场同学深入探讨了法律解释的立场、法学共识的确立等法学方法论中的核心问题,并将签名版《民法总论(第二版)》赠予提问同学,同时为众多现场同学亲笔签名。讲座现场气氛热烈。

最后,杨旭老师对朱庆育教授的精彩演讲、各位与谈嘉宾的评议及同学们的提问和参与表示衷心感谢。讲座在全体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