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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空间的崛起与权利构造”布道与争鸣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次数:


2019117日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络与智慧社会法治研究中心”邀请清华大学法学院吴伟光副教授以“代码空间的崛起与权利构造”为题演讲;阿里巴巴集团政策研究主任、北京沃启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朱卫国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网络与智慧社会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出席与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8级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郭如愿主持论坛。



吴伟光老师从“社会组织形成原因:‘生命产生于负熵’”,“生命意义在于保持和扩大自组织性,人类为了共享信息和能量而形成组织”开始,剖析了社会组织形成的困难,再到研究血缘社会组织的演进(从血缘构建社会组织、宗法社会到法制社会以及法治社会)。



吴伟光老师指出,在公权力社会组织中,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变法——商鞅变法改变了血缘社会,之后中国社会进入二层结构:官僚组织+家庭组织。而大约同一时期的西方以《圣经》作为唯一律法来统治,当时的西方与中国社会相比非常的不自由,而我国历史上并不缺失自由,但是公平不足。这也是西方社会一直追求自由,我国社会一直追求公平的原因。现代印刷技术的出现解构了教会,导致西方公权力社会崩塌,西方进入了私权利社会,最后形成了西方工业国家和中国农业国家之间的竞争。吴伟光老师认为,我国社会除了中国共产党、政府机构、市场经济与血缘关系四层组织结构之外,还形成了新的第五层组织,即以代码空间所形成的组织。代码空间的主要权利为代码空间自主权和代码空间自治权。代码空间侵权的认定分为侵犯代码空间自主权的行为,例如违法侵入或者破坏代码空间行为和非法获得代码空间进入资格的行为,和对代码空间自治权侵害的行为,例如破坏或者窃取代码空间中的代码表现物的行为和破坏代码空间规范秩序的行为。吴伟光老师强调,我们应该充分发展和保护代码空间,并协调好其与中国共产党、政府机构、市场经济和血缘家庭之间的关系。


朱卫国博士与评指出,吴伟光老师提出的代码空间概念是对过去25年时代快速发展的精炼抽象(Abstracted abstraction)。互联网的诞生,使人类在原子世界的基础上,进入了新的比特世界。阿里巴巴故事中的“芝麻开门”,揭示出数字经济的密码-比特。在比特世界,有了与原子世界平行的“数字孪生”,社会也因此进入了“微粒社会”,一切都在比特的抽象中实现颠式聚变。微软、微博、微众,蚂蚁、小米、滴滴,-—时代在致敬小的伟大,比特涌力在解析解构和智能重组,纵横捭阖、无远弗届。



人类的的进步就是人类不断持续优化链接的历史:语言的产生,文字的发明,印刷术的普及,到现在数字技术的颠覆,都是人类单体意志与链接的不断优化,“同人通志”使得众志成城,并因而创新出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组织形式。


阿里巴巴打造了数字商业操作系统,实质是比特聚变的反应堆,它实现了资源(wherewithal,包含人、财、物、信息)的超级链接。阿里巴巴的“业务数字化”实际上是比特抽象的聚变,而“数字业务化”则是比特具象的裂变。无论抽象还是具象,都需要一种能力-—想象力,这是各种能力的王后,在阿里巴巴,想象力被誉为第一生产力。


由比特促就的数字经济和微粒社会,不但在创造新的价值,而且在孕育新的价值观,要求重塑组织结构和制度机制,在此过程中,以阴阳(即比特的01)为核心的中华文明,迎来了伟大复兴的最佳时机。在此氛围中思考代码空间,以及这个空间治理中的权力和权利结构,是时代赋予年轻人的使命。吴教授的演讲,具有重要的沃启心智的作用,希望在座在线的青年人,大胆想象,不辜负时代的使命和青春的激情-—让世界因为有你和你的努力而变得更加美好。


刘德良老师对两位老师的精彩发言进行了总结,刘德良老师讲到,今天认真学习了吴伟光老师的演讲,吴伟光老师宏观对比了中西文明和社会制度变迁等,从人类学、社会学、政治学讲到法学,使我收获颇丰。



今天,吴伟光老师讲到代码空间,朱卫国老师讲到比特空间,十多年前,我从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传统出发,思考了网络时代的物权法问题、网络时代的侵权法问题,并提出了信息存储空间权、信息财产权、网络侵权行为独立成编等理论,并在2008年侵权责任法制定时起草了《网络侵权》专家建议稿中,其中就有“非法侵入”一类的网络侵权行为就是针对吴伟光老师所提到的侵犯代码空间权,只是我没有使用“代码空间权”这一概念,而是使用“信息存储空间权”。我所指的信息存储空间是借用传统物权法上的“空间权”概念,特指在网络时代专门用于存储和传输信息的各种空间、通道(信道)。网络时代就是信息时代,信息和数据都存在于信息存储空间和传输通道中,信息的数据化、财产化要求立法对信息(数据)的商业价值予以保护,所以,我十多年前就提出了信息财产权理论,它包括但不限于传统知识产权,是以信息的商业价值为客体的权利。考虑到具体的法律制度的设计及其可实现性,理论观念上国民的可接受度等,我的信息存储空间权、信息财产权、网络侵权等理论虽然是在大陆法系既有的理论空间内提出的,但是,时至今日,仍然被主流法学界排斥,致使我们的民法典总则和正在进行的民法典各编仍然对网络时代的社会问题保持回避,我们的民法典仍然是20世纪的民法典,无法适应网络时代的现实需要。今天,吴伟光教授从另外一个视角再次讲到这个问题,也是对我的观点和理论的一个支持,真是英雄所见略同!我们都有共同的意愿:希望我们法学界能够认识到网络时代的社会现实,以自信的心态,实现理论引领而不是一味地追随欧美,通过立法推动中国在互联网时代的国际博弈中取得领先地位。


朱卫国老师对刘德良老师的发言进行了回应:我们需要明白,技术发展的速度远超你我之想象,我们对此要保持敬畏。数字经济时代,储存能力、计算能力和传输速度,都比20年前增强100万倍,具体效果则是三个100万倍的乘积。比特聚变之快,已经远远将现实世界的认识和观念甩在了后面。如果刘德良、吴伟光先生提出的观点不能被法学界接受和认同,那是中国法学界思想水位的悲凉!王尔德有“每当我听到掌声为我雷动,我就在想我是不是又错了!”年轻人要有“独立不惧、遯世无闷”的胆识,本着初心,追求使命,不随众流,敢为天下先!



随后,吴伟光老师从古代女性裹小脚的现象阐发了思考,指出信息传递缺陷会带来严重后果,认为代码空间使得信息传递更加可靠。在吴伟光老师看来,“裹小脚”的几百年年悲剧是信息传递缺陷造成的。所以,找到互信的途径是很重要的。目前区块链的提出正是这一需求的最佳体现,哪个社会能够形成更高程度和更大规模的互信,哪个社会就会越有效率,也就越先进。代码空间是利用代码将人、物组织起来的新型社会供给,会产生新型社会关系和制度。新范式生成必将代替旧的秩序。



刘德良老师最后总结:中国传统治理模式的特征是传统公权力的触角太深太远。在传统时代的现实空间,人们的活动不必依附于第三方主体;但是,在网络时代的今天,人们网络行为具有对网络中介的高度依附性,因此,网络治理和网络立法应该转变思路,即从传统的国家直接作为管理者转变为国家依法通过对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苛以义务进而实现间接管理,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则把国家赋予其的法定义务转变为合同条款、通过合同对其用户实行管理。


这种由政府依法管平台,平台依照合同管用户的治理模式既节约了国家权力资源、提高了效率,又符合网络时代的社会现实,是我们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道路选择。今天吴教授高屋建瓴的观点是否可再进一部为广大法律同仁提供一条可行的现实法律路径?具体如何实施?法律成本多大?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均是今后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最后,刘德良老师对同学们提出期许:进行学术研究一定要自信,不要动则借鉴欧美!今后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的思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实现遇到了百年难得的机遇,未来的时代一定是属于中国的时代!


今天的讲座在同学们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会后大家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