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下午,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数字社会与法治应对:从信息控制到损害救济”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励教楼A103顺利举行。本次学术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曲政、范夏欣、王倩文、李洋作主题报告,邀请了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张宗卿副教授、莫杨燊老师作为评议人,同时邀请了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胡泽邦、魏小来、何煜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茆宁悦作为与谈人,珠海校区多位师生参与了此次报告会。四位报告人根据各自完成的学术论文进行了汇报,在四位报告人全部汇报结束后,各位评议人和与谈人进行点评并提出修改意见。


曲政的报告主题为《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结构困境与制度纾困》,他认为,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质,在于捍卫其成年后在数字社会中自由塑造人格与身份的权利。当前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过度依赖监护人同意,14岁的刚性年龄界限忽视了儿童能力的渐进发展,传统监管模式难以穿透高度专业和隐蔽的信息处理黑箱,儿童用户识别和身份核验流于形式,致使保护规则难以落实。针对以上问题,应当以风险分级为基础强化处理者义务,禁止基于儿童个人信息的用户画像生成和商业营销行为,默认关闭收集个人信息的优化体验功能;施行渐进赋权,并配套适龄化告知规则;建立儿童个人信息处理白名单,引入行业共治与信任激励机制;按照风险相称原则,细化儿童用户识别和监护人核验义务,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与识别核验标准。
评议人莫杨燊老师对报告展现出的学术功底与创新性予以肯定。同时指出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标题措辞赘余,应适当简化、突出内容;二是应适当调整文章结构,使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有足够区分度。评议人张宗卿老师提出,建议修改文章二级标题,通过二级标题展现论文的结构层次。与谈人何煜国认为,应当讲明儿童年龄分级的必要性,并详细论证分级标准。与谈人胡泽邦建议,关于儿童个人信息知情同意的内容,可以适当参考信托制度。与谈人魏小来建议,目前“晒娃”等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及隐私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可以予以关注。

范夏欣的报告主题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她认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是治安违法治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在信息技术深度嵌入治安违法治理、违法附随后果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具有重大制度意义。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首次确立该制度,但该条款仅作出概括性规定,法理基础尚待厘清、配套规则严重缺失,引发社会广泛争议。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本质,不仅是法律技术问题,更关乎政策判断与选择,不能简单移植犯罪记录封存的既有框架。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应当统筹人权保障与社会安全,把握普遍趋势与具体国情,坚持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在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指导下,细化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分类分级封存标准,健全审批流程和查询权限,建立监督与救济机制,推进相关法律法规衔接,避免制度在执行层面走样变形。
评议人莫杨燊老师指出,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研究确有必要性。同时指出文章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摘要写作形式不当,过多介绍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应当聚焦研究思路与核心内容;二是结构安排有待完善,文章围绕“法理基础”与“制度构建”展开,对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的立论不足,要加大论证力度;三是注意“法秩序统一性”等概念的使用语境。评议人张宗卿老师也提出,需进一步优化文章结构,理清各部分逻辑关系。同时,强化分级分类封存制度可操作性的论证,明确分类依据、具体标准与落地机制。与谈人胡泽邦、魏小来均充分肯定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并就制度构建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发表观点。

王倩文的报告主题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证考察与规范路径》,她以司法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了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法律困境,提出构建“两类三级”分类分级标准,进一步明确已公开信息再利用的合法边界与规范路径。
评议人莫杨燊老师指出,论文选题紧扣学术热点,但题目表述不够精当,“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中”的提法略显生涩,建议参考学界主流表述方式。文章部分内容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特性结合不够紧密,未能充分凸显该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特殊性。张宗卿老师指出,文章对“两类三级”分类分级标准的理论阐释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阐明为何划分以及划分的逻辑基础。

李洋的报告主题为《人工智能视域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认定》,他认为,人工智能系统在训练模型、部署和应用不同阶段,如何合法有效地利用包含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关涉到人工智能场景下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范围以及侵权责任判断。根据人工智能技术特性与多元主体特征,人工智能场景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与致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可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过错推定责任为基础进行认定。若因果关系不明确,则通过《民法典》第998条利益权衡方法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正当性,具体结合人工智能模型开发、应用场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目的和方式、是否具有过错、致损结果或事件的相关性、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衡量和评价。此外,针对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复杂个案的裁判,法官可结合人工智能政策、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调整、证据开示义务创设等多维度,构造动态系统的个案利益衡量评价模式。基于立法政策、司法创制的协力作用,能妥当调适人工智能场景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助益数字与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发展。
评议人莫杨燊老师建议,合并文章引言与问题提出部分;删除第二部分中的介绍性内容;对于人工智能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利益权衡方法,与动态系统论思维方法属于不同的思维方法,具体适用可参照相关学者的论述。评议人张宗卿老师指出,文章的各级子标题要紧扣主题中的人工智能背景下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展开。

四位报告人诚挚感谢与会师生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表示将充分吸收本次学术对话的智识养分,以更开放的研究姿态持续推进学术探索!至此,本次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在热烈的学术交流氛围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