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南国北师法律大讲堂第五十一讲“证明责任理论在中国的确立与误会——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例”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励教楼C405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副院长刘哲玮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袁治杰老师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潇潇、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讲师郭远与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硕博同学参与聆听学习。
讲座伊始,刘哲玮老师解释了此次讲座以民间借贷为切入点的原因,因借贷合同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更为确定、实体法上鲜见争议,程序法上涉及的证明责任理论问题凸显国内证明责任法律实践的共性。随后刘哲玮老师紧扣讲座主题,从以下五个方面给到场师生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部分,刘老师阐释了证明责任的概念、中国法上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区别等证明责任的基础知识。第二部分,刘哲玮老师引入证明责任的分配的相关学说,解释了罗森贝克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正在取代诉讼地位说和待证事实分类说的原因:事实易于流变,当事人趋向于主张消极事实以避免承担举证责任,而法条确立则含义固定。在第三、第四部分,刘哲玮老师将视野聚焦于我国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表明中国法采取德国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也存在民法条文结构并不完备、侵权法的类型过于简单两大问题。中国法的证明责任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误区与争议,此种张力亦见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最后,刘老师强调仍然存在其他理论、技术可用以完善证明责任理论,德国的间接反证理论、我国台湾地区的事案解明义务等理论均为证明责任理论下责任分配的现实困境提供可行进路。
与谈环节中,李潇潇、郭远两位老师与刘老师就“大陆法与英美法的证明责任理论何者更适于中国法律实践”、“国内法现行证明责任规定的合理性”进行了深入交流,肯定了现行证明责任规定的适用成本低、符合中国国情的优势。
在提问环节,现场的学生积极与老师互动,刘老师指出《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15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对被告负担的责任规定,未见明确的证明责任区分,或出于为地方法律实践留有余地的考量。
最后,袁治杰教授对讲座进行总结,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