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晚上,“中国消费者法的再认识”讲座在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1822会议室成功召开。此次讲座邀请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编审姚佳老师担任主讲人,京东法律研究院总监、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李丽博士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袁治杰老师作为本次讲座的与谈人一同出席。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江莉老师担任主持人,法学院百余名学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张江莉老师对在座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了热烈欢迎,同时开门见山地指出以消费者保护相关法条的研读为基础,深入研究消费者法理论知识的重要性。
着眼于对中国消费者法理论的再认识,姚佳老师作为主讲人,主要带大家了解了中国消费者法基础理论方面的知识。姚佳老师分别从法律文本、实践与问题、主体哲学理论基础、产生的背景与驱动力以及消费者法体系特征四个方面展开讲座内容。
首先,谈及法律文本、实践与问题,姚佳老师表示不同于法律文本的产生是基于需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事实存在为前提,我国的消费者法律文本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制定实施,当时的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人们对消费者这一概念并无太多认识,创设该法律规则所需之社会事实似乎并不充分存在,中国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权利等概念均系由法律文本“塑造”而成。姚佳老师指出,我国二十余年的消费者法实践表明,虽然消费者权益得到相当程度的保护,但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诸如食品安全问题仍屡有发生。值得一提的是,惩罚性赔偿、知假买假与消费者公益诉讼之不完善等“中国式问题”也成为中国消费者法的典型标签。姚佳老师表示,我国消费者法律文本与实践之间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偏差。
其次,谈及主体哲学理论基础,姚佳老师指出,在对消费者主体理论的认识方面,以德国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存在着理论基础上的差异。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系中,消费者主体理论多基于财产权的平等性,而在大陆法系中,讨论的基础主要是法律人格从抽象向具象的转变。至于主体哲学理论基础,姚佳老师着重阐述了拉德布鲁赫以及星野英一先生的理论。
再次,谈及产生的背景与驱动力方面,姚佳老师表示,欧美国家与中国基于不同历史背景以及法律传承而形成不同的权利体系脉络。在消费者运动方面,最典型的国家当属美国,欧洲大陆国家也存在着自下而上的运动,而中国并不存在大规模、典型的消费者运动,此种实践差异也深刻影响各国消费者法的立法理念与制定法形式。姚佳老师指出,两大法系成熟的私法(合同法)基础也对消费者法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中国消费者法的产生并非建立在“消费者”已然是一个相对成熟的“民事主体”的基础上,也并非建立在民事权利意识与观念已经相对较强的情形下,因此更多地遵循“管制法”的脉络。由此可知,我国的消费者法与欧美消费者法产生的驱动力是不同的。
最后,在谈及消费者法体系特征方面,姚佳老师仍然是以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为例展开阐述,在以德国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消费者法属于私法体系;在以美国为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中,由众多单行成文法和大量判例构成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而在我国,就消费者制定法体系而言,更趋向于某种程度上的“管制法”,通过制定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举消费者权利,并对撤回权等等有所涉及,再以其他有关消费者保护的食品、药品等监管法作为旁支,共同构成消费者法体系,有关合同法等基础规则较少参与其中。
李丽总监指出,以行为或身份来定性消费者主体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今职业索赔现象层出不穷,支持消保法排除对职业索赔人权益的保护,是对其知假买假,以牟利为目的的消费者身份的否定。李丽总监进一步阐述不同国家法律背景的差异,也即法律规则所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而在我国消费者立法和执法层面,更要立足于社会关系的差异性从而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法律规则。李丽总监强调,借鉴成文法国家的消费者立法经验可知,一般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社会关系后再制定规则,而我们国家的立法路径恰恰相反,规则早于关系的形成,这难免会导致误判。最后李丽总监谈及市场与政府的关系,表示政府如何调整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问题,对此国外大多是通过消费者运动或从私法途径解决,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有三条并行线(分别是消协、法院以及行政),路径选择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袁治杰老师则从消费者法的功能主义角度展开阐述,强调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从而提出认可职业索赔人消费者身份的新思路,此外相较于消费者个体的“弱而愚”,袁治杰老师指出,国外职业打假人对商家售卖假货的打击与威慑力更具直观性;聊及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袁治杰老师表示不同于民法领域对欺诈的定性是基于受欺诈方意思自由的被干预,消费者法对欺诈的定性则是着眼于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本身的可责性,强调欺诈方的主观恶意,这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袁治杰老师重申了事实和法律之间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我国消费者立法先行于社会事实存在,属于典型的单向性法律创造事实的关系。最后,袁治杰老师指出囿于国情的差异,目前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机构执法力度仍然比较弱,而在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消费者的权益是否在大量涌现的诉讼中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以及相关法律环境有没有得到直观的改善,这才是法律功能主义角度所关注的核心所在。
在本次讲座的尾声,张江莉老师指出在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以及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相互关系的现状如何,最终会决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向何方。最后张江莉老师表达了未来立法对我国消费者主体身份更为清晰准确定位的期待。
讲座在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