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所在位置: 首页 » 学术研究 » 学术动态
学术动态
南国北师法律大讲堂第六十六讲“国际民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全球概貌与中国应对”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5-05-14     浏览次数:


2025年512日,南国北师法律大讲堂第六十讲“国际民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全球概貌与中国应对”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图书馆C103圆满举行。本次讲座由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涂广建主讲,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副教授孙宏友主持多名校外法律从业人员及珠海校区学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伊始,孙宏友副教授对涂广建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对涂教授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历进行介绍。讲座以互动交流开篇,孙老师首先邀请大家分享对国际纠纷解决机制的见解,现场企业法务、学者及律师分别从“跨境执行”“规则衔接”“程序差异”等角度提出思考。涂教授以此为引,系统解析诉讼、仲裁与调解三大机制的核心特点:在国际私主体的纠纷解决过程中,诉讼仍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仲裁发挥辅助性作用;调解以高效灵活见长,但效力受限于法律框架。涂教授建议跨境纠纷采用“调解—仲裁”衔接模式,充分发挥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针对涉外诉讼,涂教授以“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为脉络展开对比:在英美法系中,跨境取证被视为私人行为,律师可直接跨国调查;而大陆法系将送达、取证定义为国家主权行为,法院送达文书、他国律师到本国进行取证,均需经过一系列程序。他特别指出,我国虽未加入《取消认证公约》,但在互惠原则下正逐步扩大跨境司法协作范围,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取证试点即为创新尝试。



谈及国际民商事仲裁,涂教授指出,《纽约公约》为国际民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基本法律框架,解决仲裁裁决程序的执行问题,但其在仲裁协议效力等程序规则上仍存空白。随着国际经贸合作深化,区域性协调机制逐步兴起:欧盟通过《布鲁塞尔条例》推动成员国规则统一,东盟则参照《联合国示范法》制定区域指南。我国在承认域外裁决时,从“事实互惠”转向“法律互惠”,2023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以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执行依据。他建议企业选择与我国存在互惠关系且加入《纽约公约》的法域作为仲裁地,以规避区域性规则差异风险。



谈及国际民商事调解,涂教授指出,国际商事调解新加坡公约为国际民事争端调解机制提供法律框架,进一步对比《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实践:公约赋予调解协议直接执行力,而我国要求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方可强制执行。他建议,“企业可选择‘调解+仲裁’双轨模式,在《新加坡公约》成员国适用调解协议,非成员国则通过仲裁转化保障效力”,这一观点引发在场听众的热烈讨论。





在互动提问环节,听众就“涉外律师核心能力培养”“中资企业涉外法律事务”“仲裁机构是否有权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等实务问题踊跃提问。涂教授强调,理解国际规则与本土法律的衔接点是关键:“例如,在涉外侵权赔偿计算中,需同时参照当地标准与我国法律,动态平衡当事人权益。”







近两个小时的讲座中,涂教授将理论知识融入实务问题,通过“全球经验—中国回应—实务启示”三层逻辑,为听众构建起立体化的知识图谱。与会者纷纷表示,这场兼具学术深度与实务价值的讲座,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民商事纠纷提供了全新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