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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影响研讨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5-20     浏览次数:

5月14日,“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影响”研讨会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励教楼A103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珠海国际仲裁院主办。来自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山大学、武汉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深圳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以及甘肃社会科学院、河南省律师协会、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市律师协会等各领域共计五十余名法学研究学者、法律实务专家以及学生们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研讨会分为开幕致辞、主旨发言、与谈环节、闭幕总结四个单元进行,本次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宗卿副教授主持。



开幕致辞

研讨会伊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珠海校区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袁治杰教授致欢迎辞,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详细介绍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发展历史办学格局、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情况。



袁治杰教授表示,在新公司法实行的背景下,大湾区作为中国最活跃的区域经济体之一,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影响广泛,研讨会的开展将有助于深入探讨这些问题,并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重要参考价值。



随后,珠海国际仲裁院副院长王刚对研讨会的召开致以热烈祝贺,同时指出新公司法对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王刚副院长表示,未来珠海国际仲裁院将持续发挥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优势,加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研究互动,共同推动法治创新。

主旨发言

开幕致辞后,进入主旨发言环节。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赵万一,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周林彬,深圳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吕成龙分别作主旨发言。



范健教授围绕“《民法典》之后的中国商事立法——新《公司法》实施面临的几个问题”进行发言。首先,新法实施后公司资本支付问题成为焦点,特别是加速到期规则的引入。其次,新法在股东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方面,对公司根基制度产生影响。他认为,健康的公司制度应实现两权分离,加速到期规则可能导致股东信用受损,影响公司治理结构。此外,范教授还讨论了认缴制的监管问题,他比较了中国的认缴制与国际上的实践,并强调了监管的重要性。最后,他提出经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范教授强调,公司法的修订应基于商业思维来解决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面临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赵万一教授就“新公司视野下的公司合规制度”作主题发言,强调了新公司法对公司合规制度的重要性。随着公司在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传统的合法性要求已不足以满足公司发展的现实需求。赵教授认为,公司不仅是追求盈利的实体,也应成为社会道德的引领者。新公司法强化公司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通过章程自治加强对公司行为的约束。此外,新公司法还特别规定了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以及职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体现了公司合规制度的特色。赵教授认为,从合法到合规的转变将深刻影响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未来的立法方向。



周林彬教授以“新公司法资本制度完善与创新的再思考”为题进行发言。他首先指出,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上存在争议,特别是在加速到期规则和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其次,周教授提到了失权制度的创新,以及对董事会成员义务加重的问题。他认为,新公司法体现了从资本性向资产性的转变,并对资本市场的结构化和证券化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周教授强调了公司法改革的时代性,以及在新时期如何有效进行资本监管的问题。总体来说,周教授认为新公司法为资本市场注入了稳定性,并有助于防止系统性风险。




吕成龙教授作了题为“新公司法下证券监督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度”的发言,他指出,证券法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对公司法的塑造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回顾了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强势介入公司治理的实例,认为,证券监管应以信息对称为目的,谨慎克制地介入公司治理。他提出“信息对称标准”的概念,强调监管介入应满足四个条件:对象适格性、潜在影响的重大性、标准化程度和矫正效益。吕老师强调,公司法应是解决上市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根本法,而证券法应专注于信息披露和交易欺诈问题。

与谈环节

主旨发言后,进入与谈环节。在场各位学者与嘉宾结合自身领域和实务经验各抒己见,内容涵盖了公司法与民法典的关系、公司合规、资本制度、证券监管介入公司治理的限度等多个方面。



首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温世扬提出,新公司法的修订应在多大程度上超越民法典的基础理念,如债的相对性等,并关注法律适用中的解释论问题。温教授认为,公司章程的制定初衷是为公司量身定做规则,因此,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成立专门部门规范管理公司章程,并促进公司企业与法律实务方面的交流合作。




针对研讨会主题,与会嘉宾们就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影响展开了深入讨论。来自珠海国际仲裁院的与会嘉宾提出认缴资本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认缴资本制可能导致的执行难题和空壳公司现象。来自珠海市律师协会的与会嘉宾提出,新公司法的实施对律师业务提供了新的机遇,但也带来了规避行为的风险。此外,现场各位与会嘉宾还探讨了新公司法对实务界的机遇与挑战,如特别股的设置、隐名股东问题、以及最终受益人登记制度对提高公司透明度的影响。

闭幕总结

研讨会闭幕式由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课程主任、澳门金融法律学会理事长经纬进行总结。毕老师表示,本次研讨会是一场前沿的先锋会谈,专家学者们围绕“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影响作出了精彩的发言,让人获益匪浅


会议总结了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和资本市场中的多项重要议题,如加速到期、民商法理念差异、合规问题、事权制度、股权转让等,为未来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思路。

最后,经纬老师再次对各位与会嘉宾表示了由衷的感谢,“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与资本市场的影响”研讨会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