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基础理论法学学术沙龙‘萃珠法椟’第十期暨京师法学学术研究生沙龙第三十期”于海淀校区后主楼成功举办。本次讲座主题为“法律史研究如何‘用’理论?——以韦伯为中心”,特邀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赖骏楠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老师主持讲座,中国人民大学尤陈俊老师、 北京大学吴训祥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李强老师、北京师范大学夏扬老师、李德嘉老师进行与谈。
讲座伊始,赖俊楠老师开门见山地分析了理论与中国法律史学的关联性,引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理论的重要性、当下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主要理论资源及研究中对待理论的正确态度等重要话题,接着他以马克斯·韦伯(1864-1920)的研究为主要分析对象,指出马克斯·韦伯在比较法律研究上着墨甚多,在韦伯原初构想中,中国古代法是作为映衬西方近代法的绝对的“他者”般的存在,其“普遍法律史”构想了一幅从中国法、印度法,经历古犹太教法、中世纪天主教法,直至西方近代法(尤其德国法)的、准线性的法律“合理化”发展图景。但韦伯对各大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又使其意识到历史事实与这一清晰图景存在抵牾:帝制中国的家产官僚制法中既存在“非理性”成分,又存在“合理性”成分,而在近代西方私法(甚至是在韦伯最为推崇的德国私法)和公法政治中也都存在明显的“反资本主义”“反法制型支配”的“非理性”要素。在具体地界定和叙述东西方法律时,韦伯不得不面对和处理这些矛盾。而他的具体处理方式,则暴露了他的价值观、情感和认识论局限。在明晰这些局限后,赖俊楠老师提出他的启发,应该借助更丰富、公允的当代经验研究,来展开理论与经验间的对话,在剥除相应认识论局限后,西方社会科学某些优秀理论成果,仍可被用来参与中西之间的理论-经验对话,并有望生成更具包容性的法律与社会理论。(以清代司法为例)
在随后的与谈环节,尤陈俊老师结合自身学术经历,讲述了法理学与法律史的学术发展过程和现状,并深刻剖析了在中国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理解和运用外国的理论。吴训祥老师则分享自己学习罗马法的心得体会,并回顾了赖老师的研究成果,指出罗马法与现代法理学的关系。李德嘉老师提出了自己的困惑——历史学研究究竟需要怎样的理论?他结合“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解释差异,强调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性。李强老师则分析了中西历史研究的不同之处,提出历史学应该真实、客观地反映历史事实,而不是简单地进行考证或考据,同时他也分享了研究中国和美国法律异同的研究方法心得。而夏扬老师则反思传统历史学研究简单化的求真追求,提出理论与历史研究结合的难点,强调了学习过程中不断质疑、探索的重要性。与谈过程中,马剑银老师对每位老师的分享都进行了精彩的一一回应与扩展讨论,指出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反思,中西兼采,才能使法律学科不断发展壮大。
提问环节中,在场同学积极交流,提出了诸如史料与理论相结合的方向、如何不破不立与理论对话、传统中国如何认知精神障碍等有意义的问题与思考。老师们也不吝赐教,围绕这些问题,与同学们展开了精彩纷呈的讨论。
最后,与会师生再次对赖老师带来的精彩讲座表示感谢,此次学术沙龙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