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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赋能实务——祁晓栋法官应邀作民法典违约金司法调整专题讲座
发布时间:2026-06-10     浏览次数:


为紧扣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助推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融会贯通,精进师生处理合同疑难纠纷的专业素养。2026年5月21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特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祁晓栋,开展《违约金的司法调整》专题讲座。讲座由法治发展研究中心讲师莫杨燊主持,现场师生踊跃参与,研讨氛围热烈。

祁晓栋法官长期深耕民商事审判一线,实务经验丰富、学术积淀扎实。曾任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带领庭室获评“全国青年文明号”。2024年,他主动赴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挂职,助力边疆基层法治建设。从业以来,祁晓栋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个人三等功,参与多部司法实务著作编撰,多项调研成果、典型案例及学术论文斩获市级、全国奖项,是理论与实务兼具的复合型司法专家。莫杨燊老师以“山海虽远,法心相连”致敬其千里传法的法治担当。

本次讲座紧扣《民法典》及合同编司法解释核心规定,聚焦违约金司法调整实务重点,围绕启动规则、举证责任、条款效力、酌减标准、疑难适用等核心内容,结合典型案例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审判思路,内容紧贴司法前沿、实用性极强。

讲座以两则热点典型案例开篇,直观剖析商事违约金失衡的实务痛点。其中,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主播违约跳槽案中,400万元约定违约金经司法调整为200万元,清晰体现法院以实际损失为核心的裁判思路;网传4亿元艺人解约舆情案,则凸显了高额违约金乱象,印证了司法调整制度规范公平、平衡利益的重要作用。

在核心规则讲解中,祁晓栋法官精炼阐释司法裁判尺度。他指出,违约金调整分为酌增、酌减两类,司法始终秉持“尊重意思自治、审慎适度干预”原则。程序上,违约金调整需由当事人主动反诉或抗辩提出,法院一般不依职权调整,同时明确一、二审衔接处理规则,兼顾程序公正与司法效率。

针对实务最棘手的举证问题,他重点说明举证责任动态转移规则:由违约方先行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后,再由守约方举证佐证损失合理性,事实不明时由违约方承担不利后果,清晰划定实务举证边界。

针对商事交易中常见的“预先放弃违约金调整”格式条款,讲座明确统一裁判口径:违约金调整权属于法定救济权利,当事人自行约定排除该权利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坚守民法公平正义的核心原则。

围绕核心的违约金酌减规则,祁晓栋法官凝练五大裁判原则,涵盖损失填平、合理预见、止损减损、损益相抵、公平诚信,系统讲解法院裁量的核心依据。同时结合司法惯例,明确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30%可认定为过高,并区分正常调整与恶意违约、和解约定等不予调整的例外情形,厘清实务裁判边界。

针对师生日常研习高频疑难问题,讲座集中统一解答:普通合同违约金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逾期付款损失按LPR加计核算、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择一适用、调解协议违约金以稳定履行为原则不予轻易调整、离婚协议财产违约金可依法调整,有效破除实务认知误区。

互动环节,师生围绕破产违约金调整、AI司法应用、再审改判标准等前沿、疑难问题积极提问。祁晓栋法官以平实严谨的语言细致答疑,结合一线审判经验拆解裁判思路,让师生真切感受到司法的专业严谨与人文温度。

本次讲座立足司法实践、聚焦实务痛点,以案例释法理、以规则赋能实务,为师生搭建起理论与实践互通的优质平台,有效拓宽了师生的学术视野与实务思维。未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将持续深化与司法实务界的交流合作,深耕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为法治中国建设持续输送优质人才、贡献高校力量。

至此,“上海法官进高校系列巡讲”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第二讲活动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