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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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律伦理大讲堂第二十五讲——刘靖晟律师谈“如何避免机械司法”
发布时间:2023-10-30     浏览次数:

10月28日,京师法律伦理大讲堂第二十五讲“如何避免机械司法”在北京校区电子楼106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海勤律师事务所刑委会主任刘靖晟律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廖明副教授主持,逾200余名同学参加。


为了能让同学们更加深入、具象化地了解什么是机械司法、如何避免机械司法,刘靖晟律师主要围绕几个典型案例,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展开演讲。


首先,刘靖晟律师为大家介绍了周某走私案的基本案情。围绕着“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这两个问题展开,刘律师与同学们进行了交流和问答。问题的焦点在于被告人走私朝鲜海产品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刘靖晟律师更赞成前一观点,并指出应当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范围作出较为严格的解释,如果过于扩大这一范围,将会模糊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界限。在此案例基础上,刘律师为大家引申介绍了严格的违法一元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违法相对论这三种观点,同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接着,刘靖晟律师与同学们探讨了张某等三人违法发放贷款案,并对有关法律规定的演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随着刑法修正案的颁布,违法发放贷款罪将贷款数额作为入罪条件来考虑,一方面这一做法有利于追诉犯罪,但另一方面将其作为入罪条件而将损失数额作为量刑情节来考量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缺少合理性。针对张某等三人是否构成犯罪,刘律师指出,行为当时没有法律规定通道业务是违法的,在没有规避监管的情况下不能任意将通道业务穿透理解为贷款业务,且本案中银行并未实际遭受损失,银行的资金安全,也就是本罪的客体之一并未受到侵犯,不能仅因贷款数额符合构罪要求就认定犯罪。此外,刘律师为同学们拓展介绍了银信通道业务与自营贷款的区别。


第三个案例,刘靖晟律师通过王某等五人职务侵占案,为大家介绍了涉及民办学校工作人员的职务侵占案件的特殊性,对何为办学结余、何为合理回报、什么条件下能够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与职务侵占的差异进行了讲解。

针对大家熟知的天津老太赵某非法持有枪支案、王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鹦鹉案),以及陆某销售假药案(药神案),刘靖晟律师也对案情和裁判结果作出了深入的探讨,同时对相关法律规范的正当性以及法律规范的演变进行了分析。同时建议同学们在分析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刑法要保护的法益,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分析。通过这三个案例,刘律师指出只有坚持司法为民、人文关怀的价值观,才能有效地避免机械司法。正如卢建平教授所说“当规则违背正义达到不可容忍的程度以致事实上成为非法的法律时,它必须向正义作出让步。”


最后,刘靖晟律师做出总结,作为法律工作者,避免机械司法应当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其一,在法律适用层面,我们必须要保持专业,筑牢专业基础知识;其二,在价值观层面,我们应当坚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在处理案件时要像社会普通大众一样思考问题,不能严重背离普通大众的朴素理念。


  刘靖晟律师的演讲寓教于例、深入浅出。同学们踊跃回答问题,与刘律师积极互动,对司法实务中的问题获得了新知。

至此,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本期法律伦理大讲堂取得了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