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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北师法律大讲堂第六十七讲“票据实务热点问题”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5-05-21     浏览次数:

515日,南国北师法律大讲堂第六十七讲“票据实务热点问题”在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励教楼A103会议室圆满举行。本次讲座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惠江主讲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袁治杰主持多名珠海校区学生参与。



讲座伊始,袁治杰教授对董惠江教授的莅临表示诚挚欢迎,简要介绍了教授深厚渊博的学术造诣随后,董教授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对近年来票据法诸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剖析与探讨。



首先,董教授以外观主义在《票据法》中的独特呈现为理论切入点,率先展开深度阐释。他指出,票据权利和票据关系严格依据票据记载文义确定,这种唯一性使票据法的客观解释更为绝对。相较于民法,商法中的外观主义对第三人保护更为关键。



在实务层面,董教授结合案例剖析票据原因债权和票据债权行使顺序问题。他指出,票据债务人为履行基础关系义务交付票据时,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票据交付不消灭原因债权,二者独立并存。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或超时效的,仅能依《票据法》第十八条主张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按期提示付款不获付的,需先向全体追索义务人追索未果后,方可向直接前手主张基础债权,实现后应交还票据等。此外,若持票人能行使票据权利却主张基础债权,直接前手无抗辩履行的,法院应予支持并释明后者可请求返还票据及拒证等,避免权利混乱。



随后,董教授援引案例,从电子系统显示的要件理解、线下追索的效力问题以及承兑人的《公告》、上海票交所的《通知》三个方面展开,分析了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的行使条件。他强调,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其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分属不同的法律评价维度,不可通过所谓“综合判断”混同认定。



接着,董教授论述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线下追索这一问题。他总结,针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裁判倾向。部分法院认可线下追索,认为《管理办法》属部门规章,不得限制《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部分法院则强调须通过线上系统办理,线下追索因违反《管理办法》无效。董教授认为,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管理办法》不得减损持票人权利,线下追索函、诉讼均符合《票据法》规定,应认可其效力。

针对票据诉讼时效,董教授指出,部分判决存在缺乏对电子票据适用《票据法》及《票据法解释》的解释说明、错误适用票据时效规定等问题。他建议,票据案件审理应走向专业化,提升法官业务素养。



交流环节,同学们就“票据无因性原则”、“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应答规则”等问题踊跃提问董教授一一耐心解答现场氛围活跃,在场同学反响热烈

总结环节,袁治杰教授表示,票据法的实务问题复杂,本次讲座为同学们深入理解票据法提供了宝贵机会,十分感谢董教授的精彩分享,并鼓励大家积极思考。最后,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