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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名家讲坛第一百零二期“<行政处罚法>及其适用中的几个问题”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

2023年11月6日上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一百零二期京师法学名家讲坛在化学楼阶梯教室第二教室隆重进行。本次讲座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胡建淼教授主讲,法学院宪政法学教研中心王静副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前,法学院院长梁迎修教授代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对胡建淼教授应邀莅临学校举行讲座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的感谢希望同学们认真聆听胡建淼教授的教诲,认真研胡建淼教授的学术著作。


胡建淼教授围绕新《行政处罚法》讲述了行政处罚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并强调这几个问题不仅是理论问题,更具有更大的行政实践意义。

首先,胡建淼教授提出了“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行为”这一问题。他认为,《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了“行政处罚行为”的定义,是修法的一大亮点。他指出,行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这一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他还提出了理想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定义,认为行政处罚要以“违法性”为前提,以“制裁性”为内容。


其次,胡建淼教授通过2016年杭州方林富炒货店广告处罚案和2022年合肥市“售卖凉拌黄瓜案”这两个案例提出了“行政处罚法与其他单行法什么关系?”这一题。他认为,《行政处罚法》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基础性法律,优于其他单行法。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应当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查询基础性法律,是否存在属于不罚或者可以不罚的五种情形,包括“轻微不罚”“无错不罚”“初次不罚”“过时不罚”和“无责任能力不罚”;“第二步”是对于应当处罚的,对照单行法律关于处罚幅度的规定考虑是否存在减轻或从轻情节。


再次,胡建淼教授讲述了“《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哪些直接授权”这一问题。他重点提到“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私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他总结出《行政处罚法》中三类直接授权的情形:一是任何行政处罚机关都具有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的权力;是任何行政处罚机关都具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权力;三是任何行政处罚机关对不交纳罚款的当事人具有加处罚款的权力。

最后,胡建淼教授阐述了对“一事不二罚”原则的理解。他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款”原则是对“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限缩。“一事不二罚”原则应当理解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以上的行政处罚。”胡建淼教授在此基础上,讲解了应当如何正确理解“一事”和“二罚”。判定何为“一事”,关键是要划分“自然行为”和“法律拟制行为”,自然状态包括一次性行为、连续性行为和继续性行为,要结合时间法、空间法和查处法对连续性行为和继续性行为进行判断。胡建淼教授还提出了不属于“二罚”的十二种情形。

胡建淼教授讲课内容精彩纷呈、内涵丰富,讲课风格幽默风趣、醍醐灌顶,讲课逻辑层次清晰、入木三分。同学们纷纷表示收获颇丰!随着胡建淼教授授课的结束我们京师第一百零二期法学名家讲坛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