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在当今中国,一说起外国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刑法,似乎就全是德日刑法的天下。究其缘由,既有德日刑法后来居上的历史原因,也有假道台湾渗透大陆的文化或语言便利。改革开放初期,我们通过影印的台湾同行的著述,开始了解或接触到的外国刑法理论或制度,基本都是以德日刑法为主的。相比之下,作为大陆法系正宗甚至可以说是大陆法系“老大”的法国刑法,在中国的影响要小得多,译介的作品很少,对之进行的专门研究更如凤毛麟角。如果说德日刑法现在是神州大地几乎家喻户晓的当红明星,那么法国刑法就如同“前朝宫女”一般默默无闻。
事实上,法国的刑法学起步远早于德日刑法,研究成果丰硕,思想影响广泛,二战以后马克·安塞尔先生倡导的新社会防卫论即曾风靡全球。即便如今因为近邻德国的影响而风光不再,但是法国的刑法理论依然故我,法国刑法学家照旧悠闲自得,他们并不崇尚德国刑法理论那种哲学式的思辨研究,而是倾向于为教学服务、为司法实践服务,体现出某种英美法国家的务实精神。虽然刑法判例对于法国这样的大陆法国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其对于刑事立法和刑法学说的影响至关重要。法国的刑法理论研究主要体现在各类刑法学教科书、最高法院刑事判决、经典的刑法学杂志、专题论文集以及优秀刑法博士论文等文献资料中,专门的学说性论著相对欠缺。这一方面体现了学说在法国当代刑法领域的影响程度较低,另一方面也对我们全面和深入了解、研究法国刑法理论和制度提出一定的挑战。
与法国文化的独特性一致,法国的刑法理论一直自成一体。在犯罪构成理论方面,与德日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阶层”理论体系不同,法国刑法建立了以“行为”和“行为人”为基点的“二元论”犯罪理论体系,体现了将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与近代学派的主观主义相结合的刑法思想。法国的刑法特色主要表现为“罪分三等”,这种分类对定罪、量刑、审判组织和程序规则产生全方位影响,便于司法实践中对刑事案件进行分流管理和科学处理;法国刑法中设有法人犯罪制度,如今又将法人犯罪的罪名扩展到所有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这在大陆法国家中是具有开创性的举措,体现了实用主义刑事立法政策的导向;刑罚制度中对于刑罚的宣告和执行都强调“刑罚个别化原则”,并配置有较为多样的刑罚替代措施和调整措施,彰显了安塞尔倡导的新社会防卫论思想。另外,法国刑法中还引入某些民法制度,如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为他人行为负刑事责任,将其作为减免刑事责任或扩大刑事责任范围的依据,这些都体现出为了打击犯罪而对刑法机制进行必要调整的务实考虑。法国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明确作出相对于成年人减半的规定,并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设有教育措施、教育处罚和刑罚措施,在司法制度上设有未成年人法院,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等等。这些都是法国刑法的精华所在。
作为一个“法的国家”,法国自然是当今世界法治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之一。
其光辉灿烂的启蒙思想、悠久的成文法传统、发达的法典体系、复杂精细的司法组织、先进的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浓厚的法治文化环境,曾经是从帝制走向现代国家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样板。这一历史影响虽然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不同时期历经苏俄法学、英美法学和德日法学的挑战以及法语全球地位的下降而有所减弱,但也绝不至于消失。我们甚至大胆预言,这种影响还将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中法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发展而日益提高。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这些曾经留学法国的法律人一直致力于积极促进中法两国法学法律界的交流合作,一方面将法国的法学精华引进到中国,另一方面将中国法学的最新成果推广到法语世界。本书的出版即是这种努力的一部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书是孙平博士十多年来努力研修的成果。2005年刚从法国学成归来的孙平博士即加盟北师大刑科院,并自此坚持不懈地进行着法国刑法的文献收集、翻译、整理,撰写了很多评介研究法国刑法学说、立法进展和司法案例的学术文章。本书的出版填补了我国刑法学界法国刑法学研究专著的空白,为我国刑法学界了解大陆法系刑法的全貌开辟了一个新的界面,值得庆贺!
是为序。
卢建平
2024年6月于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