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2日下午,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会在北京师范大学后主楼1921成功举行。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翰逸雄、李东亮、张佳星、张天朔、蒋明宸、武婕、冯钰清分别围绕各自研究成果作主题报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德嘉副教授、陈轩禹讲师担任评议人,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学术活动。

本次报告聚焦腐败概念的再检视、监察权的地方化与去地方化、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新时代纪检监察学科高质量建设、死刑可以型从宽情节司法适用的虚置及应对、我国职务犯罪调查中律师会见制度的构建、数字纪检监察中的程序保障等多个议题展开讨论。

各报告人立足新时代反腐败治理与纪检监察法治化的现实需求,从不同研究视角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报告结束后,两位评议老师结合各项研究的选题价值、问题意识、文献运用和论证结构进行了细致点评。现场讨论热烈,学术氛围浓厚。

唐翰逸雄的报告题目为《腐败概念的再检视——兼论新型腐败治理重心的转移》。他指出,当前关于新型腐败的研究多聚焦于腐败手段的隐蔽化和复杂化,试图通过识别新型利益输送方式回应实践中的认定与取证难题。然而,这种以腐败外部表现为中心的研究路径,容易陷入对具体行为类型不断修补的困境,难以解释腐败形态持续变化背后的共同结构。对此,他从腐败概念本身出发,反思财产中心主义和受贿中心主义的既有理解,提出腐败的核心并非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得财产利益,而是本应服务于公共目的的公权力被纳入私人交换关系并转化为交换媒介。
评议老师认为,该报告具有较强的理论意识,但文章首先需要对“新型腐败”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说明其相较于传统腐败究竟“新”在何处,并进一步论证概念重构与现行规范适用之间的具体联系。

李东亮以《监察权的地方化与去地方化》为题作报告。他认为,监察权运行中的“地方化”并不只是权限配置问题,还可能表现为地方权力的嵌入,以及监察人员与监察对象之间形成的关系联结。上述因素可能削弱监察活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为克服这一问题,近年来形成了强化上级领导、推进巡视巡察、实行异地管辖和提级管辖、推动干部异地任职以及统一执纪执法标准等制度安排。但他同时指出,监察权地方化并不意味着应当彻底否定监察权的地方属性。监察权运行仍须面对地方治理结构、地方知识和具体监督情境。过度追求“去地方化”,可能使监察机关脱离地方治理实际。因此,应在抑制地方关系干扰与保留地方治理能力之间寻求平衡。
评议老师充分肯定了该选题的研究价值,认为其抓住了监察体制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建议进一步引入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同时从中国监察制度史中寻找可供比较的经验。在引用规范上,应以直接引用为主,增强论证的准确性。

张佳星围绕《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研究》作了汇报。她从完善反腐败法治体系的总体目标出发,对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进行了系统思考。她指出,对受贿罪应作更多全面系统的分析和思考,通过回归刑法学科基础理论,分析论证受贿罪的核心问题,即量刑标准,从而弥补既有理论不足,创新受贿罪分层罪名体系建设的理论基础。同时考察域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经验,分析中外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主要差异,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评议老师指出,该选题涉及范围较广,如果同时讨论受贿罪定罪、量刑、域外制度和体系完善,容易使论文主线分散。后续研究可以选取现行标准中最突出、最具争议的问题集中展开,也可以将中外制度比较单独发展为专题研究。

张天朔的报告题目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学科高质量建设研究》。她以纪检监察学成为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为背景,分析了纪检监察学科形成发展的制度基础与知识来源。她认为,纪检监察学科具有较为鲜明的制度牵引特征,即学科建制首先回应全面从严治党、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而相应的概念体系、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仍处于不断生成和完善之中。报告分别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与初心使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监察制度和廉洁文化、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以及中国共产党百年纪检监察实践经验等方面,阐释了纪检监察学科的价值基础,并提出应加强学科方向、课程体系、人才培养和学术共同体建设。
评议老师认为,报告所讨论的学科建设问题具有现实意义,但需要进一步增强问题意识。文章可以集中讨论当前真正值得研究而尚未得到充分回应的理论问题。同时,应补充国内代表性高校纪检监察学科建设的现实情况进行比较。

蒋明宸以《死刑可以型从宽情节司法适用的虚置及应对研究》为题作报告。她指出,死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其适用限缩不仅关乎个案正义,更是衡量国家刑事司法理性和法治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尺。在我国“少杀慎杀”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死刑量刑情节本应承担起调节生杀余地、体现个别正义的核心功能。然而观察当前的司法实践,自首、立功、坦白、悔罪及被害人谅解等可以型从宽情节正面临着显著的功能性虚置困境。所谓“虚置”,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虽然依法认定了个案中的从宽情节,但在最终裁决中,这些情节却无法发挥实质性的调节作用,难以阻断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为了打破传统的直觉式批判,报告尝试引入责任刑的“点”与“幅”理论作为分析范式,对该现象展开深度解构。
陈老师建议优化题目,使文章更聚焦于法教义学与学术思辨,在综合评价多人观点的同时,适当点出域外经验与典型案例,并深入分析通说及其他相关问题;李老师指出,需进一步补充可以型量刑情节的具体定义和表述,并严格区分酌定与法定情节的定义。

武婕的报告题目为《我国职务犯罪调查中律师会见制度的构建》。她指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反腐败力量实现整合,提升了职务犯罪调查的集中性和效率,但留置程序中的权利保障问题也需要获得充分重视。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受到长时间、封闭性的人身自由限制,其所处状态与刑事诉讼中的羁押具有一定相似性,然而现行监察法律制度并未规定其在调查阶段会见律师的权利。与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可委托律师并会见相比,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之间由此出现了权利保障上的制度差异。她认为,律师介入并不必然妨碍职务犯罪调查,适度引入律师会见制度,反而有助于提升程序合法性、供述自愿性和后续证据的稳定性。制度设计的关键不应停留于是否允许律师介入,而应进一步讨论介入时间、会见方式、保密规则和例外限制。
评议老师认为,该报告回应了监察实务中的真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程序法治关怀,但具体解决方案仍需审慎论证,尤其要结合职务犯罪调查的特殊性,对律师会见可能产生的影响、限制条件和配套机制进行更加细致的衡量。

冯钰清围绕《数字纪检监察中程序保障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作了汇报。他指出,数字纪检监察正在由一般的信息化辅助逐步转向数据汇聚、平台协同和算法筛查,技术应用在提升监督发现能力和工作效率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纪检监察程序的运行方式。算法预警产生的异常信息能否转化为具有调查价值的线索,数据在跨部门汇聚、共享和长期保存过程中应受到何种限制,以及技术流程是否压缩人工复核与当事人申辩空间,均是数字监督法治化必须回应的问题。他认为,规范数字纪检监察要通过程序规则约束技术权力。为此,可以建立技术判断的理由说明规则;通过“复核—申辩”机制形成纠错回路;并以数据调取、用途限定、留痕审计等规则明确监督数据权力的边界,实现过程可追溯与责任可落实。
评议老师指出,文章首先需要厘清“技治”的概念,说明其与数字化、算法治理等概念的关系。同时,应进一步梳理数字纪检监察中实际采用的技术及其介入环节与方式,以具体技术流程为基础提炼程序问题,从而增强研究的现实依据与论证力度。

七位报告人对评议老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并结合点评内容对各自研究中的疑问作出回应。大家表示,将进一步聚焦论文的核心问题并完善论证,在后续研究中持续深化对新时代反腐败治理与纪检监察法治化问题的思考。
本次博士生学术报告进行了充分而深入的学术对话,不仅展示了博士研究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也帮助报告人进一步发现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明确论文的修改方向。至此,本次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在严谨、热烈的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