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8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报告“民事判决理由中既判力与预决效力的边界”在海淀校园后主楼1822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学术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徐小淇进行汇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熊跃敏教授作为评议人,同时邀请北京师范大学2023级博士研究生张健祯作为与谈人。报告人的汇报基于已完成的学术论文展开,汇报时长为45分钟,报告人汇报结束后依次进行评议及与谈环节。

汇报环节,徐小淇从问题缘起、实务考察、既判力扩张至判决理由的边界以及预决效力的适用等方面展开汇报。徐小淇认为,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实质上将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至判决理由,同时《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了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产生预决效力。当前后诉当事人相同时,法院对于基本事实的认定产生何种判决效力,两则规范存在一定重叠。基于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分析,实质否定型重复诉讼应仅限于后诉请求本身直接否定前诉判决理由的情况。因此对于前诉判决理由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只有能够独立作为诉讼标的予以争议的内容才可能成为实质否定型重复诉讼规制的对象,也即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至能够独立作为诉讼标的的基本事实。预决效力的适用应注意排除反证事由,其适用范围不得泛化。在相同当事人之间,在既判力客观范围之外的基本事实认定结果产生不可推翻的预决效力。

评议环节,熊跃敏教授对论文选题、研究方法、行文逻辑与核心观点的创新等表示充分肯定。围绕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研究应当基于本土化的问题意识,而非直接移用大陆法系的制度与理论,文章基于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展开法解释学分析,具备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并指出可以从构建中国自主的既判力理论体系的角度切入,同时加入历史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相关制度规范的沿革进行梳理,并建议强化对既判力客观范围扩张必要性的理论分析,比如现有的预决效力以及理论上的争点效为何不可替代既判力客观范围的扩张等。

与谈环节,张健祯同学在问题意识、观点创新与理论深度等方面对主讲人的学术报告内容表示认可,同时结合汇报内容与熊跃敏教授的评议,围绕我国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问题分享了自己的思考,并指出在缺席判决中判决主文产生既判力是程序进行的必然结果,而文章中提到判决理由中相关基本事实的认定对缺席一方的当事人也产生既判力,相关理论阐释还有进一步深化的空间。
最后,参加本次学术报告的本院其他同学围绕汇报内容展开了探讨。汇报人徐小淇对熊跃敏教授的评议以及各位同学的参与表示感谢。至此,本次学术报告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