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9日晚,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会“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部门法理阐释”在海淀校园如期举行。本次学术报告会由我院博士研究生李硕主持,汇聚了来自我院的7位2023级博士研究生进行学术汇报。同时,邀请了我院郭晔副教授、李德嘉副教授作为评议人,以及邹考、娄大鹏、梁竞霆三名博士研究生作为与谈人。
报告会分为两个单元进行,每位报告人基于自己已完成的学术论文进行了为时20分钟的汇报。汇报结束后,依次进入本单元的与谈、自由讨论和点评环节。整个报告会氛围热烈,思想碰撞火花四溅。
第一单元
首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生常欢以“经济法责任的类型学分析”为题做了报告。她指出,经济法责任的早期研究多集中于其独立性等问题,而对于经济法的责任体系和责任形式则探讨不足。常欢通过深入剖析经济法责任的相关研究,强调了类型划分对于建立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和匹配的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她提出,应在传统法律责任理论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责任进行抽象性概括,并归纳出经济法责任的抽象形式,以形成完整的经济法责任理论。同时,她也注意到了形式研究应以实质内容为前提,形式归类须把握实质内容的共性与特性,因此她借助经济法责任的内容,从三个角度对经济法责任形式进行了划分。
接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林欣谚以“单行[xíng]法?还是单行[háng]法?”为题进行了发言。他通过音韵学的研究方法,结合汉语、日语、韩语的音韵相互印证,以及现代汉语下“行”字读作[háng]与[xíng]的适用情况及分类,对“单行法”的“行”字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指出,“单行法”作为法律领域的专业用语,其字音的校正有助于正本溯源,回归“法言法语”。
随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李硕以“苏轼官箴法律文化中的‘人权’因子及现代价值”为主题作了报告。她通过梳理传统官箴文化中的“民本”思想,揭示了其与现代人权理论的内在关联,并挖掘了其在新时代背景下的现代价值。李硕结合苏轼的具体政治实践,提出了许多深刻的见解,为现代人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
三位报告人的汇报结束后,进入了本单元的与谈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生梁竞霆首先对常欢同学的报告进行了点评。他表示,常欢同学的报告从类型学角度出发,论述了几种划分方式及其依据,这些划分依据下的责任形式也被清晰地梳理出来,这点值得鼓励。同时,他也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希望报告人能进一步探讨哪种分类方式更加科学;二是希望报告人能明确文章的实践意义,即这些责任形式的类型梳理能为实践工作带来什么。
接着,娄大鹏同学对林欣谚和李硕的报告进行了与谈。他认为林欣谚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语义和音韵分析,但如果能够补足与法学领域相关的论述会更加完善。对于李硕同学的报告,他认为文章不仅引用了大量历史文献和前人研究成果,还结合苏轼的具体政治实践提出了许多深刻见解。同时,他也指出了文章在部分论述的精简性、实例分析的深入性、现代价值挖掘的充分性以及文献引用的规范性等方面还有待提升。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德嘉副教授对三位报告人的汇报内容进行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详细的修改完善建议。他建议常欢同学增加对类型学划分的讨论,以进一步丰富文章的内容。对于林欣谚同学的报告,他建议精炼文章的重点,突出为何读为[háng],并形成短篇幅的文章,同时注意约定俗成的问题。对于李硕同学的报告,他建议进一步挖掘苏轼思想与现代人权理论的契合点,提出更具针对性的现代启示和建议。
第二单元
进入第二单元,首先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生赵祥瑞以“平台反垄断结构主义规制进路的反思”为题做了报告。他指出,在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关于平台是否构成垄断的观点争议。有学者认为平台已经形成不可扭转的自然垄断,必须采取结构主义的规制策略来遏制平台对市场竞争的损害。然而,网络效应与锁定效应的不同解释阻碍了这种观点的正当基础,使得自然垄断的论述缺乏经济学理论的支持。赵祥瑞同学提出,传统经验的适当改造完全可以应对平台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深层要求,而个案审查的模式相比结构主义的整体性思路更加符合平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向与理念。
接着,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生宋子寅以“规制算法价格歧视的正当性辨明”为题作了汇报。他指出,算法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自2018年引发关注以来,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对其有效调整。他从多个视角剖析了规制的正当性,包括规范涵摄视角、市场经济秩序视角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视角。通过深入分析,他得出了算法价格歧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难以纳入、对市场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的影响不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注重公平正义的理念相悖等结论。
随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骆艳瑶以“方法论视域下的法官法感研究”为题进行了发言。她认为,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不仅不可避免地受其法感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可以是正向的。在不同的司法裁判模式下,法官法感所发挥的具体作用也不同。她通过深入分析逻辑演绎模式、论题学模式和修辞学模式下的法官法感作用,得出了在司法裁判中法官应将责任感贯穿于全过程的基本命题。
最后,北京师范大学2023级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子怡以“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合法性条款与腐败问题”为题进行了发言。她指出,在涉及腐败的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依据合法性条款所提出的抗辩往往导致仲裁庭拒绝管辖或认定案件不具备可受理性。这种仲裁结果忽视了东道国一方的责任,造成了归责不对称的不公平后果。徐子怡同学提出,腐败作为可归因于国家且违反国际义务的不法行为,东道国应就该行为与投资者一同承担责任,并根据腐败产生情形的不同进行具体的责任划分。
评议环节,郭晔老师对四位报告人的汇报内容进行了深入点评。她认为赵祥瑞同学的论文观点清晰、论证严密,对于平台反垄断的特征与执法框架进行了梳理与评价,有利于防范我国反垄断执法对于域外实践的盲从。但同时她也指出,结构主义是否已经成为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主导理论可能需要进一步讨论,另外文章章节标题存在意涵不清晰的问题需要改进。对于宋子寅同学的论文,郭晔老师从弱势群体保护的角度进行了深入探讨。她认为提升弱势消费者应对算法歧视能力不仅需要注重技术能力和信息敏感性的培养,还需考虑如何在教育体系和社会宣传中融入相关内容,增强消费者的整体防范意识。对于骆艳瑶同学的论文,郭晔老师认为材料丰富、选题新颖,但问题在于思路还不够清晰。她希望作者能够进一步完善论文结构,比如可以直接以法官的角色为题,梳理法官的不同角色,并进一步回应我国实践:中国司法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对于徐子怡同学的论文,郭晔老师指出如果能够精炼文章的重点、突出规范分析部分,对于文章的发表与被认可将会有所助益。
邹考同学在与谈环节指出,宋子寅同学在探讨规制路径时,除了考虑制定专门立法和修订现有法律这两种方式外,还应思考如何更好地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他以《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进行了说明。同时,他也建议徐子怡同学应当突出关于问题背后法理问题的分析,并且适当增加中国企业因应的部分。
梁竞霆同学在对赵祥瑞同学的论文进行与谈时表示,文章考察了平台治理的经济学理论与结构主义的再度复兴,指出了当前欧盟与美国强化平台反垄断规制存在的理论基础薄弱、缺乏对业务的深入了解、法律后果畸重等相应困境,并讨论了传统反垄断规制方案的适当改造更加切合当前平台反垄断实践状况。他认为文章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为我国执法机构提供了有益参考。
本次学术报告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通过这次报告会,不仅展示了京师法学博士生的学术风采和研究成果,也促进了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京师法学将继续秉承学术自由、开放包容的精神,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