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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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博士生李正源参加第二十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6-01-07     浏览次数:


2025年8月23日至24日,第二十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本届研讨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和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承办,研讨会的主题为“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惩治”。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学术团体、高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法律实务机构的代表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第二单元的议题为“生态环境犯罪惩治的法治系统”。围绕这一议题,李正源以“论违法行政行为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认定的影响”为题进行报告。李正源认为,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是认定环境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当行政行为以违反环境行政法的形式作出时,违法事实将对环境犯罪的认定产生何种影响,成为理论与实践的共通性疑难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回应,决定着环境犯罪治理的质量与成效。基于此,从对司法裁判的实证考察结论出发,运用刑法教义学的类型化思维、比较研究方法与规范分析范式,可得出结论:(1)当违法行政行为表现为许可、处罚等犯罪构成要素时,应否定其构成要素的适格性,使行政行为丧失原有的出罪或入罪功能。这是因为违法授权无法“确保环境开发利用行为带来的公共利益不小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违法处罚不能“借助行为人逆反环境法的行为无价值,填补生态环境受损这一结果无价值在入罪上的欠缺”。但对于违法授权的情形,则仍需在相对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需要,否定犯罪故意的证立。(2)当违法行政行为表现为对许可或处罚的不作为时,其中,对于许可应授未授的情形,应基于实质上的法益侵害阻却,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出罪;而对于处罚应罚未罚的情形,只能依缺乏构成要件符合性出罪,不能以实质符合入罪条件为由,尝试突破规范语义所框定的最大入罪边界。(3)当违法行政行为表现为告知、指导、容忍等决定犯罪构成要素能否得到证明的事实因素时,鉴于环境犯罪的去损化与道德中立的立法设计,使违法性认识无法借助对物理意义的法益侵犯结果的感受而自然生发。此时,行政机关又通过违法行政行为传递出相对行为合法的错误信息。因此,需承认会由此阻却相对人的行政违法性认识,进而使犯罪故意无法得到证明。



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副会长、全北大学趙起瑩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王政勋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对本单元的研讨进行了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