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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数字化与全球化背景下刑事法治的规范回应”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6-05-11     浏览次数:


2026年5月7日上午,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数字化与全球化背景下刑事法治的规范回应”在北京师范大学海淀校园顺利举行。本次报告会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韩婧颖、张万红、刘硕、俞静之、尚永波作主题报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商浩文教授受邀担任评议人,另有多位博士研究生参加本次学术活动。

报告会上,五位报告人分别围绕各自的研究主题进行了系统汇报,展示了近期的学术思考与阶段性研究成果。全部报告结束后,商浩文教授对五位同学的汇报内容逐一进行了点评,并就论文选题、研究思路、论证结构与学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与会同学围绕相关问题展开了进一步讨论,现场交流充分,学术氛围浓厚。


韩婧颖的报告主题为《国际反洗钱刑事规范的中国回应》。她认为,在全球反洗钱治理体系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国际反洗钱规则已逐步从金融监管领域延伸至刑事法治领域,并通过国际公约、FATF建议及区域性法律文件等形式,对各国国内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产生持续影响。中国在回应国际反洗钱刑事规范的过程中,既需要重视国际规则所确立的犯罪化义务、预防性监管要求与国际合作机制,也应立足本国刑法体系、司法实践和金融治理现实,探索符合中国法治语境的制度转化路径。

评议人商浩文老师指出,报告对国际规范国内化过程中的规范衔接、制度适配和刑事责任边界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尤其关注了国际软法规则对国内刑事规制的影响,具有进一步深化研究的空间。与此同时,商老师也建议,后续研究可进一步明确“国际反洗钱刑事规范”的具体范围,区分国际公约义务、FATF建议以及国内刑事立法之间的不同规范效力,并结合中国司法案例和立法修改动向,对反洗钱刑事规制的实践运行进行更具针对性的分析。

张万红报告主题为《网络犯罪洗钱行为的刑事规制研究》。她指出,在数字经济深度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传统洗钱行为发生显著异化。以网络直播打赏、虚拟货币交易、在线拍卖、网络游戏道具交易、第三方及第四方支付平台等为新型载体的网络洗钱犯罪态势严峻,呈现出去金融机构化、平台媒介化、跨境无痕化、载体去中心化的特征,对刑事司法规范的精准适用提出了全新挑战与更高要求。对此,她认为,开展网络洗钱刑事规制研究,应立足本体论厘清网络洗钱核心内涵,以价值论为核心指引,对洗钱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规范解释与司法适用,同时同步完善配套规范体系,为刑事规范的落地适用提供坚实保障。

商老师在点评中指出,相关研究需牢牢坚守法益的核心统领地位,以法益为贯穿主线,将本体界定、构成要件认定、量刑规则适用、行刑衔接机制等内容有机串联,构建起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网络洗钱刑事规制研究框架。

刘硕的报告主题为《我国涉自动驾驶汽车事故之刑事责任研究》。她指出,依托于迅猛发展的人工智能,涉及自动驾驶汽车的事故问题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还深刻地影响着刑法学的解释与发展。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事故的刑事责任研究,无论是解释论还是立法论,在解决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刑事责任问题上都有继续完善的空间。她强调,未来需在研究的客观现实性、视角多元化和伦理实践性三个方面实现涉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刑事责任研究的再思考,既要避免责任模糊泛化阻碍自动化科技进步,亦不可因规范的缺位纵容高新技术危害,如此才可使刑法学术研究在人工智能时代焕发出新的解释张力与实践生命力。

评议人商浩文老师指出,该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能够从道路交通安全、技术风险治理与刑法规范适用等多重维度切入,体现出较为清晰的问题意识。他建议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强化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衔接,并依据技术的实际情况,改善专业概念的使用,以保证文章规范表达的准确性,使论文在学术规范和理论深度方面更加完善。

俞静之的报告主题为《刑罚执行中的电子监控研究》。她认为,随着传统以监禁刑为中心的执行模式逐渐显露局限,电子监控作为一种以技术为支撑的行为规制手段,正在成为连接封闭执行与社会化执行的重要制度工具。电子监控不仅能够在开放环境中实现对行为人的持续监督与风险控制,也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执行、社区矫正中的强化监管以及刑罚执行方式的轻缓化、个别化提供了新的可能。与此同时,她也强调,电子监控并非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刑罚正当性、权利保障与制度协调的规范问题。

评议人商浩文老师认为,该选题紧扣当前数字化背景下刑罚执行方式转型的现实问题,他建议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聚焦核心论题,增强论文主线的集中性,避免过多铺陈一般性概念和背景性介绍;在论证上,应更加注重从具体制度实践中提炼规范问题,强化对电子监控与非监禁执行、短期自由刑替代之间关系的深入分析,并进一步回应电子监控在制度定位、适用边界与规范保障方面的关键争议,以提升论文整体的学术深度。

尚永波的报告主题为《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数额认定——以〈贪贿解释(二)〉》第11条的适用为中心》。他认为《贪贿解释(二)》第11条虽确立了受贿犯罪的数额认定规则,但商业机会型受贿因贿赂标的价值具有未实现性而存在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该条款的问题。既有研究多将商业机会型受贿视为干股型受贿的变体,忽视了二者差异,未能提供逻辑自洽的数额认定方案。鉴此,应以价值实现作为数额认定的核心锚点,在此基础上构建计算时点与对价范围相结合的双层解释框架。在计算时点维度,以价值实现时为一般规则,根据商业机会价值转化的具体形态确定基准;在对价范围维度,以职权作用力为标准,从出资、经营、市场等复合获利来源中剥离出职务行为的对价。

评议人商浩文老师指出,该报告以价值实现为核心,从计算时点与对价范围两个方面为商业机会型受贿数额认定提供了创新思路,具有一定新意。但不足之处在于价值实现时点的识别标准尚需细化,职权对价的剥离也面临证明难题,适用第11条第二款的规范论证可加强。建议结合商业机会形态进行类型化建构,完善证明规则与衔接机制。

五位报告人对评议老师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表示诚挚感谢,并表示将认真吸收本次学术对话中的启发与收获,以更加开放严谨的研究态度持续推进后续学术探索。至此,本次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在热烈而充实的学术交流氛围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