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3日至24日,第二十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本届研讨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和华东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由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承办,研讨会的主题为“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惩治”。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学术团体、高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法律实务机构的代表一百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生态环境犯罪的刑法惩治”主议题,设置了“生态环境犯罪惩治的基础理论”“生态环境犯罪惩治的法治系统”“生态环境犯罪惩治中的多元机制”和“生态环境犯罪惩治的其他问题”四个子议题。来自近20所高校、科研院所、司法机关、法律实务机构的30余位发言人与评议人就相关议题进行报告或评议。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李颖峰副教授为学者们的交流提供了中韩语言互译服务。

我院博士生王唯鉴应邀参加本次会议,并在第三单元进行报告,其报告主题为“矿产资源犯罪的前置立法转向及刑事法衔接”。第三单元的议题为“生态环境犯罪惩治中的多元机制”,本单元的研讨由韩国刑事法学会副会长、京畿大学黃泰正教授主持,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杨兴培教授,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硏究理事、韩国海洋大学姜于乂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院秘书长徐光华进行评议。
该报告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展开:新近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对矿产资源犯罪认定体系带来了深刻变革,本次法律修订不仅全面更新了矿产资源犯罪认定的规范基础,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司法实践中的判断路径,因此亟需对相关理论内容与实务标准进行系统性重新审视。报告认为,在新法的制度背景下,矿产资源犯罪所侵害的保护法益应理解为一种复合型结构,具体涵盖两个核心层面:其一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其二为生态环境利益。前者指向以矿业权出让合同效力判断规则为核心行为的构成要件体系,在结论上强调以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作为入罪的前提条件,并进一步主张该类犯罪的成立需以行为人“拒不停止开采”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为必要;后者则要求将生态环境价值纳入犯罪违法性的实质判断范畴,例如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行为认定为法益恢复情形,从而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此外,应进一步推动《刑法》与新《矿产资源法》之间的法法衔接机制建设,通过完善行刑衔接制度,构建协调有序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转处机制,以实现法律治理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