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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数字时代网络犯罪治理中的新型行为认定”与“罪责论的本土化研究”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6-06-26     浏览次数:


2026年6月25日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报告“数字时代网络犯罪治理中的新型行为认定”与“罪责论的本土化研究”在海淀校园后主楼1822会议室顺利举行。本次学术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4级博士研究生毛政、陈泽浩、曹书宁进行汇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书鸿副教授受邀担任评议人。报告人的汇报基于已完成的学术论文展开,汇报时长为65分钟,报告人汇报结束后,由赵书鸿老师提出评议意见。

报告人陈泽浩围绕“人肉搜索型网络暴力的法益侵害性判断标准”展开学术分享。报告人指出,随着数字时代到来,人肉搜索行为显著异化,迫切需要刑法参与治理。但现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信息性质×信息数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认定标准难以适配人肉搜索行为。报告人进一步指出,这一标准的失配不能简单地归因与“公开”与“提供”的行为差异,而需要进一步剖析信息数量作为反映被害人实体法益遭受侵害的中间要素,是否满足可量化性与对应性两个条件。报告人进一步论证,在人肉搜索类案件中,由于马赛克效应的存在,信息之间的“聚合效应”会产生对于被害人身份的“结构性暴露”,人肉搜索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在信息聚合达到身份锁定临界点时会发生非线性跃迁。因而在这类案件中,信息数量与法益侵害性之间并非线性函数关系,信息数量无法作为反映行为法益侵害性的中间要素。进一步地,报告人依据类型化思考,基于人肉搜索案件在行为目的、公布信息的方式、被害人的身份以及行为人的身份差异,初步建构了一个类型化的法益侵害性分析框架。

评议人赵书鸿教授肯定了本次报告的选题价值与研究可行性。赵书鸿老师指出,报告的论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对于现实中遇到的迫切问题予以回应,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报告在后半部分的标准建构中没有对于前文予以充分回应,其规则搭建缺乏基础的理论依据。尤其是“基于行为目的的类型划分”与前文提出的分类的“规范相关性”相左。对于规则的建构浮于宏观表达,缺乏基于案件的具体运用阐述。


报告人毛政围绕“一对一网络视频付费裸聊的刑法定性研究”展开学术汇报。报告人立足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网络裸聊犯罪指导案例,提出在网络技术实现了信息与信息载体分离的情况下,刑法对“淫秽物品”的定性应当回归其本质,传播淫秽物品类犯罪的规范目的在于禁止使他人感知淫秽内容,而非保护对特定载体的管理秩序。网络视频付费裸聊所传达的淫秽信息,虽以实时视频流的形式呈现,但其对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共安宁的侵害与固定载体的淫秽物品相比,并无本质区别。报告人以《知识产权法》对广播组织权的保护理念做类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论证在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犯罪中,刑法应当着重保护信息内容而非信息载体;并且以刑法中营业犯、累积犯认定原理做类比,论证了“一对一”私密型付费裸聊行为也具有面向不特定多数网民群体“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属性。同时,被告人指出网络视频付费裸聊对社会公共安宁利益、公众性道德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严重侵害,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报告人进一步剖析付费裸聊行为实施的全过程,指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行为过程中可能出现竞合的问题,构建了预备行为独立处罚情形下一对一网络视频付费裸聊行为的认定框架。


评议人赵书鸿教授指出,学术报告的题目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并对被告人的研究逻辑、论证充实度表示肯定。评议人同时指出,报告人的论证还有可以改善之处,建议对于付费裸聊内容应当认定为“淫秽物品”的论证,要抓住付费网络视频裸聊行为内容实质上具有淫秽性的要点,从实质层面彻底驳倒否定论的观点,为此可以适当减少形式层面的论证。

报告人曹书宁围绕“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实定法中之存在方式与体系定位的教义学研究”展开学术汇报,提出期待可能性的本质在于"法不强人所难"这一责任主义要求,其规范机能在于对在强有力的国家法规面前难以选择合法行为的脆弱人性予以宽宥,而非充当一个外在于犯罪论体系、由司法者恣意启用的超法规出罪阀门。基于此,期待可能性在我国"理论繁荣而实践虚置"的反差,根源并非其无用或无根,而在于它早已被分解、吸收进义务判断、能力判断与法定事由之中,以隐性方式持续在场。具体而言,期待可能性以"三重存在"的方式蕴涵于实定法:其一为立法蕴涵,其二为解释蕴涵,其三为残余的超法规出罪,即扣除前两层后真正需诉诸超法规出口者,仅余极少数法网未及之个案。承认这一结构,可消解判断标准百年之争的死结,因各语境中"期待的内容"已被具体罪名与法定事由分别具体化,无须诉诸抽象统一标准。报告人认为,鉴于期待可能性在立法与解释两个层面广泛的实定法蕴涵及其对责任主义之人性底色的承载,应认定其并非仅作为超法规的出罪事由而存在,而是在具体罪名与法定事由的解释中已然蕴涵;期待可能性因而不需要被"引入",而需要被"看见"与"体系化"。


评议人赵书鸿教授指出,期待可能性目前适用范围有限,在德日刑法理论中,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集中于二战后的一定时期内。面对其边缘性的理论地位,现今对期待可能性的研究不应仅停留在揭示其存在,而应当结合数据时代特定群体“行为能动性下降”特征展开新研究。例如,外卖员取送餐的行为受到平台算法的支配,算法要求其5分钟内到达目的地,外卖员被迫实施闯红灯行为造成交通肇事的,能不能适用期待可能性。

最后,三位汇报人衷心感谢赵老师提出的中肯建议与悉心指导,并表示将充分吸纳本次学术研讨中的真知灼见,在后续研究中进一步夯实理论基础、优化研究思路,以更为严谨务实的治学态度深化相关课题探索。本次学术报告在浓厚而坦诚的学术交流氛围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