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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题研讨”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

6月20日,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题研讨在海淀校园后主楼1822顺利举行。本次学术报告分为“《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和“《刑法修正案(十二)》与腐败犯罪防治”两个单元的议题,由我院2023级6名博士研究生分别围绕其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理论与实务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汇报,邀请了我院商浩文副教授、李迪老师作为评议人,同时邀请了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我院的4名博士研究生作为与谈人。6位报告人的汇报都基于已完成的学术论文展开,每人报告的时间为20分钟,每个单元的3位报告人汇报结束后,依次进行本单元的与谈、自由讨论和点评环节。本次学术报告共持续了近4个小时,每位报告人都结合自己的论文进行了充分汇报,两位教师和各位与谈人都在会前认真阅读了每位报告人提交的论文,结合其现场报告内容进行了详细点评或与谈交流,并对6位报告人的论文提出了详尽的修改建议。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十二)》与民营企业的刑法保护”,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恺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昕宇作了题为“论非公经济刑事平等保护——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契机”的报告,认为刑法“重公轻私”的区分式立法模式难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更高要求,应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刑事平等保护的政策原则,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一步推动平等保护的刑事立法和对民营企业家慎刑、慎诉的刑事司法。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惠玲作了题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适用研究——以《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条款为展开”的报告,认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新增条款的保护法益为公司、企业利益,本罪主体应与竞业禁止义务负担主体相一致,行为需具备“竞争性”“经营性”“职务对应性”“非法性”等特性,应将企业的无形资产、预期利益也纳入本罪保护范围中。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邹考以“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不确定性财产损失”为主题作了报告,认为应该在批判性借鉴域外理论的基础上,注意考虑我国刑法对背信犯罪的特殊定位及法定刑设置,立足于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罪名内部的协调解释、《公司法》的规定及精神以及更有利于保护民企产权的视角,应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中的财产损失限定为不确定性财产损失。在具体判断中,应立足于行为时,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正常交易行为,合理认定“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与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



三位报告人的汇报结束后,进入了本单元的与谈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卢天鸿在与谈中充分肯定了三位报告人汇报内容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认为王昕宇同学提出的加强民营企业保护的政策建议能够为立法和司法提供积极指导,认为何惠玲同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颇具理论与实践价值,认为邹考同学的文章引用的域外文献资料丰富且详实,并进一步谈及了自己对《刑法修正案(十二)》上述相关修改的看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辛佳东在与谈中深入剖析了三位报告人的研究风格和研究方法,无论是较为宏观还是具体精细的研究,都能够紧密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二)》对相关问题的修改提出自己的看法或对策建议,应予充分肯定,并在此基础上为每一位报告人的论文都提出了非常详尽的修改建议。



在本单元的评议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商浩文副教授对来自校外的三名博士生的参与表示热烈欢迎,并在充分肯定三位报告人汇报内容的基础上,详细提出了其论文的修改完善建议,着重强调了文章各级标题与其内容的匹配性、论据支持的重要性、案例引用的规范性,以及观点的可操作性等问题,并勉励同学们提高对学术问题的敏锐度,注重朋辈间学术交流,积极开展更加丰富多彩的博士生学术沙龙活动,共同营造学术交流互鉴的良好氛围。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刑法修正案(十二)》与腐败犯罪防治”,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惠玲主持。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丛宇骏的报告题目是“民企腐败犯罪治理中保护与打击的错位”。实地调查发现,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难以自控,刑事立法保护民企权益的实际效果有待进一步检验;现实中民营企业(家)的行贿行为具有复杂性的特殊性,不加区分地惩治贿赂犯罪可能打击到仍值得挽救和保护的企业(家)。应立足于我国民营企业现状,提出具有针对性、综合性的腐败犯罪治理方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鑫淼以“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研究”为主题作了汇报,认为贪污贿赂类洗钱犯罪的主要问题在于罪名和罪数的认定。罪名认定中,在“提供资金账户”行为方式下,行为人构成洗钱罪需要满足“提供资金账户+转移行为”,对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应包括“概括的明知”和“确定的明知”。在罪数认定中,建议根据不同情形分别通过数罪并罚、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等原则进行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周恺作了题为“被索贿者刑事责任的认定”的报告,认为对于被索贿者而言,不能仅凭其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就认定构成行贿罪,要恪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主观要素,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考察应立足于实施给付财物等行为时,并构建主动行贿从严、被动行贿从宽的行贿罪阶梯化量刑机制。



三位报告人的汇报结束后,进入本单元的与谈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孙剑锋在与谈中充分肯定了丛宇骏同学实证研究方法的新颖性和研究过程的扎实性,肯定了周鑫淼同学文章的全面详实性以及周恺同学文章的深刻性,并提出了三位报告人论文中可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方面,比如要注重实证研究访谈话语与学术论文表述的转换、注重论文引言部分的精炼性等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静在与谈中充分肯定了三位报告人汇报内容的思辨性和启发性,并从论文写作的角度,提出了如何处理论文题目与内容的关系、如何在引言部分突出文章的问题意识、对非刑法中通用名词在文中应有所解释等,对三位报告人的论文提出了详尽的修改建议。

在评议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迪老师用“创新、全面、深入”三个词分别评价本单元三名报告人的汇报内容,对本单元报告人研究的价值予以充分肯定,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三位报告人论文的修改完善建议,比如应当注重学术论文用语的规范性、注重文章题目与内容的关联性等。在研究资料的选择上,建议同学们可适当参考一些域外的文献资料,特别是国际公约、联合国文件等,注重提升研究的国际视野。



通过两个单元近4个小时的报告、与谈和评议,与会师生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研讨,不仅提升了博士生的学术研究热情、加深了大家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也促进了与会同学们学术写作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至此,本期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