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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数字法治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5-12-24     浏览次数:


2025年12月22日,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数字法治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1822会议室成功举办。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宇健、陶鹏飞、杨璐璐、杨睿依次报告,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夏扬教授、李潇潇副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石翰朋、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哲分别参与评议和与谈。本次学术报告开始前,赵宇健代表全体报告人向参与学术报告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欢迎和感谢。

报告伊始,赵宇健同学分享了《AI谣言治理的困境与出路》。其以当前AI谣言规模化生产和指数级传播带来的棘手网络安全问题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AI谣言的全新特征。聚焦于AI谣言在相关技术依托下催生的治理挑战,提出了“协同敏捷”治理,构建AI谣言“技术赋能-软法支撑-主体协同”的动态治理体系。



(赵宇健同学报告)

评议人李潇潇老师指出该文的研究深度有待加强,针对AI谣言的独特性分析与治理困境、解决方案衔接不足,没有突出AI谣言的专属治理挑战和解决路径,论证有待加强。与谈人王哲同学指出,AI谣言与网络谣言在表现形态上没有本质区别,根本区别在于制作成本不同,对于二者的区别仍须进一步讨论。与谈人石翰朋指出,本文对于软法治理方案的表述过于宏观,非强制性的软法治理与强制性的硬法治理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关注。



(李潇潇老师评议)

第二位报告人是陶鹏飞,他以《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研究》为题进行报告。陶鹏飞同学在对当前学界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综述和评析后,主张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资格,其创作物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他认为人工智能作品面临高侵权风险,而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未设置人工智能作品保护条款,为此他提出了区别保护、创设人工智能作品登记备案制度的保护建议,对保护人工智能作品的问题做了尝试。



(陶鹏飞同学报告)

李潇潇老师指出该文研究深度不够、参考文献太少,同时提醒他注意语病问题,减少病句出现。夏扬老师提醒陶鹏飞要注意研究方法,加强对研究方法的学习和关注力度,找到适合自己的学术方法。王哲指出,研究未明确人工智能的概念的界定,事实上人工智能概念并不好界定,因为人工智能科技一直在发展,人类科技一直在进步,未来的人工智能科技会比现在强大,相应的当前的人工智能概念不一定适用于未来,王哲提醒陶鹏飞再仔细琢磨琢磨人工智能的概念问题,毕竟这是写作的基础问题,一定要经得起推敲。石翰朋对研究中提出的人工智能作品10-20年的保护期限表示怀疑,认为应该加以充分的论证和说明。



(王哲同学与谈)

第三位报告人是杨璐璐。杨璐璐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展开》,其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规范内涵进行了讨论,认为《数据二十条》提出的数据产权结构分置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践提供了基础,主张从最有利于实现公私合作的目的出发,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分析。此外,其提出以类型化的思维对授权运营的有效实践提出了建议。



(杨璐璐同学作报告)

在评议和与谈环节,李潇潇老师指出文中存在很多晦涩的表达,如果不是学界通用的术语,建议通过脚注予以进一步解释说明。夏扬老师认为,整篇论文的结构较为清晰,但对相关理论的贯彻是否彻底需要进一步思考。石翰朋则指出,在向运营主体转移部分规制权力时,要注意“规制俘获”的问题。



(夏扬老师评议)

第四位报告人是杨睿。杨睿同学报告的论文题目为《积极老龄观视域下数字平台成瘾性技术风险的分级分类规制研究》,该文立足于积极老龄观视角,认为“银发网瘾”现象已成为数字时代无法忽视的议题。在此基础上,杨睿同学进一步分析开展分级分类规制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杨睿同学提出了完善我国成瘾性技术风险分级分类规制机制的三条路径。



(杨睿同学报告)

评议人夏扬老师、李潇潇老师均指出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对老年用户群体以及银发网瘾现象的特殊性论述不够充分,致使专门讨论银发网瘾现象的必要性存疑。与谈人王哲指出,本文主题存在一定的写作难度,原因在于平台发展日新月异,即便作者提出以概括式立法延纳更多的风险类型,但仍存在评价要素挂一漏万的风险。与谈人石翰朋指出本文应当对于银发网瘾困境中,老年人所受侵害的权益类型展开具体分析或进行类型化处理。



(石翰朋同学评议)

全体报告人认为老师和同学们都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建议,再次对参与评议的老师和与谈的同学们表达了感谢。本次学术报告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