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7日下午,京师法学博士生学术报告“青年学术交流:数据权益、平台自律与公司治理”在海淀校园后主楼1922会议室举行。本次学术报告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级博士研究生娄大鹏、苏航、鲁力进行汇报,邀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刚教授作为评议人,同时邀请北京师范大学2023级博士研究生林欣谚作为与谈人。
报告人的汇报基于已完成的学术论文展开,报告时间各为30分钟,报告人汇报结束后依次进行与谈和评议环节。每位报告人都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表达,与谈人和评议人作出细致的与谈交流和点评。
第一单元
报告主题: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数据确权路径
报告人:娄大鹏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娄大鹏作了题为“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数据确权路径”的报告。娄大鹏认为数据确权是数据立法的前提问题,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双重紧迫性。通过对数据物理形态等基本问题的研究,得出数据的无损复制性、价值内生性及流通依附性法律特征。由于数据中承载多方利益主体的诉求,选取利益衡量的方法配置数据权利,将数据财产权赋予数据处理者,享有包括持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数据来源者拥有一定程度上限制数据处理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与使用权、可携带权。为更好发挥数据效用,法官在裁判环节进行个案利益衡量,形成从立法到司法的双重衡量模式。
点评人林欣谚博士生认为,论文的内容丰富,研究方法非常有创新性。文章虽然分析了数据的物理属性,但没有充分的和利益衡量视角相结合。作者可在上下文之间做更紧密的呼应和联系。
评议人宋刚教授对报告的选题价值、研究视角表示肯定,还提出了三点建议:1.应关注数据处理者的收益权中更加细化的利益机制,区分是本身服务的价值还是原始数据的价值;2.注意区分数据来源者权利与个人信息权利;3.结合主题,注意区分是权利配置中的利益衡量还是权利行使中的利益衡量。
第二单元
报告主题:论数字平台行业自律的包容性构建
报告人:苏航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苏航作了题为“论数字平台行业自律的包容性构建”的报告。苏航认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要路径。动员数字平台的内部自律力量有助于补强数字法治体系,降低制度性成本,平衡安全与发展的良性关系,推进数字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数字平台行业自律的法治逻辑起点是对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资本扩张的包容性价值判断。一方面,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资本扩张应当在追求私有商业利益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国家、政府和社会需对数字技术创新与数字资本有序扩张作出适度的风险接受。应着手推进多元主体参与的数字平台行业协会及自律环境建设,构建数字平台行业自律规则,探索对数字平台行业自律的监督和激励机制。
点评人林欣谚博士生认为,论文的理论较为扎实,但是章节之间过渡的不够自然,特别是第二章,分析了滞后性、法域冲突以及发展与安全的碰撞后没有很好的引出自律,建议在内容上做好衔接。
评议人宋刚教授对报告的选题意义表示肯定,并对文章提出针对性建议。宋刚教授指出,文章应当考虑数字平台的行业自律与其他行业自律的差异,辨析自律与他律的区分与联系。鉴于文章标题提出了“包容性构建”,宋刚教授建议文章在“包容性”层面把尺度或发展趋势清晰的划定出来。
第三单元
报告主题: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程序研究
报告人:鲁力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鲁力作了题为“股东失权制度的适用程序研究”的报告。鲁力认为2023年《公司法》创设的股东失权制度是资本制度革新的关键举措,其程序适用机制亟待进一步厘清。催缴程序层面,董事会应作为唯一适格催缴主体;催缴书应当载明的如宽限期等内容须进一步细化。失权权利行使程序层面,董事会决议失权的正当性有待明确;现行催缴书和失权通知所采之发出生效主义存在缺陷,应回归到达生效主义,以保障股东权益并维系法体系协调。
点评人林欣谚博士生对论文的逻辑性予以肯定,认为研究内容非常细致,建议进一步丰富外文文献。
评议人宋刚教授对报告的选题价值和问题意识予以肯定,并建议对文章中关于催缴宽限期和失权决议作出主体等观点从多方面予以进一步思考、论证与完善。
听众张印博士生就催缴书的宽限期问题与鲁力进行了学术交流与互动。
最后,娄大鹏、苏航、鲁力对评议人宋刚教授、与谈人林欣谚博士生以及台下各位听众表示感谢。至此,本次“青年学术交流:数据权益、平台自律与公司治理”博士生学术报告顺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