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下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在昌平校园教二101教室举办了一场博士研究生学术报告会,主题聚焦于“民事程序规则与多元解纷机制分析”。本次报告会由法学院2024级博士生马煜、张誉馨和2025级博士生董祥龙担任主讲人。报告特别邀请冷罗生教授作为评议人,并邀请2025级博士生冯钰清、唐翰逸雄担任与谈人,共同参与学术探讨。
在报告环节,三位博士生分别进行了30分钟的主题汇报。汇报结束后,活动进入交流与评议阶段。三位主讲人首先就各自的研究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随后与谈人围绕报告内容展开了生动交流,评议人冷罗生教授则对两位报告人的研究进行了专业、细致地点评,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第一单元
报告主题:预查封与合同解除的效力冲突及程序协调
报告人:董祥龙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祥龙作了题为“预查封与合同解除的效力冲突及程序协调”的报告。董祥龙认为,预查封与合同解除的效力冲突是民事保全制度与民事实体法交叉领域的典型难题,具有突出的理论与实践紧迫性。通过对预查封法律性质的分析,指出预查封与正式查封存在本质分野——预查封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买受人基于预告登记所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其效力具有附条件性和相对性。基于权利分层理论,出卖人仍保有所有权,预查封的效力应仅及于买受人的债权请求权,不得妨碍出卖人基于所有权所享有的隐性处分权。当买受人因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物权期待权因基础法律关系消灭而丧失存续基础,但基于权利的“价值同一性”与保全的“连续性原则”,预查封的效力不应消灭,而应随责任财产形态的变动转换为对返还价款债权的保全。为实现效力转换,应以风险控制为主线,构建提存前置为主、判决前置为辅的双轨模式,围绕申请、审查、裁定和执行衔接四个阶段设计具体程序规则,并配套相应的救济机制,形成从实体法理到程序构造的完整解决方案。
点评人冯钰清博士生认为,论文选题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对预查封与合同解除的冲突类型把握准确,分析较为全面。但文章在两种制度衔接的程序构造上还可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如何界定预查封的效力边界以合理限制解除权的行使,值得深入展开。点评人唐翰逸雄博士生提出,文章对冲突类型的归纳具有创新性,但应进一步关注第三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尤其是预查封后相对方作为无过错方行使解除权时,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充分保障,建议在程序协调机制中增加相应的制度设计。
评议人冷罗生教授对报告的选题价值、研究视角表示肯定,并提出了三点建议:1.应进一步区分“物权期待权”与“返还价款请求权”在保全顺位上的衔接规则,明确转换后查封顺位溯及至原预查封时点的具体操作标准;2.注意厘清提存前置模式中“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界限,防止执行权过度介入实体争议;3.结合主题,建议在救济程序部分更加关注出卖人、买受人、债权人三方异议权的配置平衡,增强程序设计的可操作性。
第二单元
报告主题:民事证明负担减轻方法研究
报告人:马煜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马煜做了“民事证明负担减轻方法研究”的报告,马煜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德国诉讼法学者将其称之为“民事诉讼的脊梁”。我国早期并未建立起现代化的证明责任,直至2015年《民诉法解释》修改我国才正式继受了德国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在规范说之下,证明责任被区分为了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但我国现阶段的证明责任承担却走向了另一极端,即过分重视“结果责任”。造成的后果就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使用率提高,实际上变为了司法裁判的“护身符”,一旦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一律采用证明责任进行裁判。但实际上,证明责任分配的只是一种败诉风险,他的使用应当是滞后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过程试图达成的目的应当是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只有当案件事实无法被查明时才终局的使用证明责任裁判。与此同时,现代型诉讼,例如环境侵权、医疗侵权等诉讼的出现,使得理论上清晰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在实践中出现了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因此应当进行体系化的证明责任减轻理论研究。马煜主张借鉴大陆法系证明责任减轻方法阶层论的方法,将证明责任减轻方法予以分层,并予以指导司法实践。
点评人指出在借鉴其他经验进行本土化转变,应当首先论证合理性以及引入的必要性,建议在研究过程中予以明确。
评议人冷罗生教授肯定了选题的依据,并建议在论述过程中注意概念的使用,尽量使用一致性的概念。同时建议在引入新理论时注意本土化改造的可行性,避免“水土不服”。
第三单元
报告主题:综治中心一站式解纷的治理逻辑和法治化进路
报告人:张誉馨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誉馨作了“综治中心一站式解纷的治理逻辑和法治化进路”的报告。张誉馨认为综治中心通过空间集约与流程再造,实现了从分散治理到协同共治的转型,并嵌入数字技术提升效能。其深层逻辑在于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打破行政壁垒,将解纷金字塔理论进行空间化重构,并融合法律多元主义以弥合法理与情理的裂痕。然而,实践中尚面临调解实体缺位、协同不畅与督办权限不足的法治化困境,应通过明确主体资格、法定化权责清单等,破解实践困境,将综治中心建设为高效的一站式解纷平台。
点评人建议在这一研究中拓展实证研究的维度,补充实证调研数据;适当弱化治理逻辑的内容。
评议人冷罗生教授肯定了研究的选题价值和问题意识,同时建议进一步对困境的成因进行学理思考和深入剖析。
最后,董祥龙、马煜、张誉馨三位报告人向评议人冷罗生教授、与谈人唐翰逸雄和冯钰清同学,以及听众同学表达了诚挚的谢意。至此,这场以“民事程序规则与多元解纷机制分析”为主题的博士生学术报告会在热烈的氛围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