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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博士生韩康宁参加上海政法学院第三届青年法学博士论坛
发布时间:2024-05-27     浏览次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为青年法学人才搭建学术交流和成果展示平台,上海政法学院青年法学博士论坛已成功举办三届。为持续加强交流合作,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术热情,培养创新能力,第三届青年法学博士论坛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政法学院召开。论坛围绕“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热点问题开展研讨,与会博士生一般符合以下条件:发表过一篇以上法学CSSCI核心期刊论文(含来源刊及扩展版),或者发表过两篇及以上非法学CSSCI核心期刊论文(含来源刊、扩展版和集刊)。论坛共分为“法学理论热点问题研讨”“刑事法学热点问题研讨”“国际法、数据法热点问题研讨”“经济法热点问题研讨”等四个分论坛。



我院博士研究生韩康宁就《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适用中的谦抑性》(已发表于《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CSSCI)2024年第3期)一文在“经济法热点问题研讨”分会场作主题发言。报告认为风险预防原则在当下环境法中的司法适用,游走在能动与谦抑之间,且呈现出风险预防原则适用的过度能动倾向。“谦抑性”是对风险预防原则适用“分寸”之理论回应,其法理基础可从风险预防原则的规范基础、固有局限以及司法属性等层面予以诠释。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中适用的谦抑性可被解构为“补充性”“有限性”“温和性”和“内敛性”四要素,由此推理出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司法中谦抑性适用的制度框架:在实体上,应促成风险预防原则在环境法典上的体现,只有在对照生态环境风险标准的前提下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方能动用风险预防原则,适用方式遵循整体温和的类型化理路。在程序上,诉讼推进阶段下的司法适用应严守职权探知界限,配置阶段化举证责任和类型化的诉前程序;案件裁判阶段下的司法适用不得超出认定事实范围,同时应对援引的风险预防原则附加适用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