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应当按时参加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完成学习任务。各培养单位应负责记录并定期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时,须事先向培养单位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缺席教育教学活动者,按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三日以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四日至七日由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负责人共同审批;请假八日及以上由培养单位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和分管教学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事假一般每次不得超过两周,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四周。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参加国家级或职业体育赛事等)请假,应提供相关证明。因病请假或因其他特殊原因请假天数一个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周。学生病事假申请书、医院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由培养单位留存备查。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办理续假手续或休学手续。请假期满未复课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