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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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文教专家聘请项目讲座《欧盟行政法专题》
发布时间:2014-01-05     浏览次数:

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Oswald Jansen副教授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副教授邀请,于 2013 12 15 ——20131227日期间为法学两院师生带来6场以欧盟行政法为主题的专题讲座。

Oswald Jansen系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副教授,海牙市政府律师与法律顾问,格尔德兰地区法院助理法官,曾任阿姆斯特丹大学博士助理,阿姆斯特丹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讲师,荷兰乌德勒支大学欧洲法执行研究中心高级学者。

第一讲:欧盟行政法简介

20131217日上午10点, Oswald Jansen教授作欧盟行政法系列专题讲座第一讲,主题为“Introduction to EU Administrative Law(欧盟行政法简介)”。法学院副院长张红副教授主持讲座并作精彩点评,法学两院40余名同学到场聆听讲座。


Oswald Jansen教授首先介绍了欧盟行政法的特点和背景原则,随后介绍了欧盟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基本法律、国际公法、欧盟法律行为、成员国法律行为以及欧盟法律和成员国法律间的相互影响,欧盟成员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和精诚合作原则以及欧盟行政权能执行的影响等。虽然欧盟行政法对于法学院师生来说是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但Oswald Jansen教授的演讲细致入微,并在讲座最后回答了学生的问题,让大家对欧盟行政法有了初步了解。随后的一系列讲座将对欧盟行政法作更加深入的探讨。

第二讲:欧盟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20131218日晚六点, Oswald Jansen教授1824高铭暄报告厅为法学两院学生做了“General Principles framing EU Administrative Law欧盟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的专题讲座。


讲座开始,Oswald Jansen教授热情的与在参加本次讲座的同学问好并从赞美北京,喜爱师大的交流中开始此次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欧盟行政法的一般原则”,Oswald Jansen教授详细列举讲解了欧盟行政法的一系列原则,并且将欧盟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与欧盟各个国家的行政法原则进行比较,分析两者的异同。Oswald Jansen教授先将每个原则进行一一举例分析,例如平等原则、比例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合法预期保护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等,针对讲座过程中同学不熟悉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以及风险预防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且对于欧盟行政法对于个案中的司法影响以及对各国行政法体系影响的效果进行举例分析。对于欧盟行政法的原则及其变化Oswald Jansen教授指出,欧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欧盟各个成员国之间行政法的发展相互影响,充实了各个成员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容,并且共同原则的形成表明欧盟的行政法体系更加的开放,欧盟行政法体系正在趋向一体化进程中。

最后,讲座在同学的积极提问中结束,针对本次讲座,普遍得到好评,本系列讲座使得法学两院的学生能够针对平时接触较少的欧盟有一个深入的学习了解,达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讲:欧盟行政机构、程序及司法审查

20131220日上午1000 Oswald Jansen教授在教八210教室,为法学两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讲座,主题为:“EU Administrative law Structures, procedures and methods, and judicial protection欧盟行政机构、程序及司法审查。法学院副院长张红副教授主持讲座并作概述讲解,现场同学们认真听讲并提出问题,气氛活跃。

Oswald Jansen教授首先介绍了欧洲联盟的组成以及每个部分的主要职能。欧洲联盟主要包括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法院、欧洲中央银行、欧盟审计院、咨询机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以及欧洲投资银行等。接下来重点强调了几点和中国行政机构及程序等的不同点。最后通过生动的例子和详细的讲解让大家了解到欧盟意志是通过哪些途径实现的。

Oswald Jansen教授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让到场师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很好地了解了欧盟行政机构及其程序与司法审查。讲解结束后,Oswald Jansen教授耐心地回答了同学提出的问题,并和现场同学合影留言。

第四讲:欧盟行政处分制度

20131223日晚六点,Oswald Jansen教授在高铭暄报告厅为法学两院学生做了主题为“Administrative Sanctions in the European Union欧盟行政处分制度)”的专题讲座。讲座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红副教授主持。

讲座开始,张红副教授代表法学两院师生向Oswald Jansen教授表示诚挚的欢迎,并且感谢Oswald Jansen教授能够给师生带来这场关于欧盟行政法系列讲座的知识盛宴。接着,Oswald Jansen教授热情的与在参加本次讲座的同学问好,开始此次讲座。本次讲座的主题为“欧盟行政处分制度”,Oswald Jansen教授主要从欧盟行政法行政处分的定义、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管辖的划分、行政处分的一般原则、辩护权以及有处分权力的组织等方面出发,向法学院同学详细分析讲解了欧盟行政处分制度。

首先从最基本的欧盟行政处分的定义出发,Oswald Jansen教授向大家列出了欧盟行政处分的广义以及狭义定义,行政处分的目的以及以荷兰的行政处分定义举例,分析了欧盟行政处分的特点以及与欧洲各个国家之前的不同。其次,Oswald Jansen教授又从欧盟行政处分的分类出发,欧盟行政处分划分为救济性处分、压制性处分、预防性处分、经济和非经济处分、刑事和非刑事处分等,每种分类教授都分别举了一些例子进行比较,便于同学们的理解。并且指出欧盟的行政处分中,刑事制裁并未将行政制裁控制,二者是有区分的,并且行政处分也并非都是威慑性,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接着,重点讲解欧盟行政处分的原则,Oswald Jansen教授提出了行政处分的合法性原则,适当处分原则,平等性原则等,重点从合法性原则讲起,结合欧盟法中的犯罪和罪刑法定原则,处分适当性原则、惩罚性处分与犯罪行为相适应的角度多方面分析了欧盟行政处分。最后Oswald Jansen教授提出了对于处分的救济性手段,比如欧盟行政法的程序公开知情权、寻求正确的法律代表和法律援助,有权查看案卷、有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或保持沉默、并且对处分的程序要求正确迅速等。

这些关于欧盟行政处分的法律知识给予在座的各位学生很大的启示,大家将我国的行政处分与之比较,深刻思考两者之间的异同。最后Oswald Jansen教授向大家推荐的参考书目也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学习帮助。讲座在Oswald Jansen教授与同学老师愉快的交流中结束。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

第五讲:欧盟法律的执行

20131224日上午1000Oswald Jansen教授在教七306教室,为法学两院师生带来了第五场精彩讲座,主题为:“The Enforcement of EU Law(欧盟法律的执行)。法学院50余名学生前来聆听讲座。

Oswald Jansen教授首先介绍了欧盟法律执行的整个情况包括几部分,例如行政监督,成员国的法律执行以及欧盟机构的法律执行等。接下来,Oswald Jansen教授为同学们详细讲解了欧盟法律执行的相关原则,例如相互尊重相互合作原则、真诚合作原则、等价性原则以及功效性原则,并分别加以解释。最后给大家介绍了成员国对于欧盟法律执行应尽的义务以及欧盟法律和二级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Oswald Jansen教授的一系列精彩讲座,不但每场都让到场师生收获颇多,而且他介绍了若干相关资料和相关书籍,以供大家深入了解。讲解结束后,Oswald Jansen先生耐心地回答了同学提出的问题,并和现场同学合影留言。

第六讲:行政法改革

Oswald Jansen教授1227日上午10:00-12:00带来了本次海外文教专家聘请项目讲座的最后一讲,主题为“Reform of Administrative Law(行政法改革)”。讲座吸引了校内外30余名师生到场聆听。

本场讲座中,Oswald Jansen教授主要介绍了行政法新学科的产生、比较方法、以宪法化、行政现代化、欧洲化以及国际化作为行政法改革引擎,并和到场的同学们探讨了中国的行政法改革。

Oswald Jansen教授重点讲解了行政法新学科的产生,他讲到行政法学科中法理学方法占主导地位,但是今后,法理学方法应该向更倾向于问题解决的方向转变。他从法治、法律教义学、狭隘的观点、系统的观点四个方面详细讲解了行政法学科中的法理学方法。他提到由科技和不断增加的社会复杂度产生的对信息的需求将使得在规则制定时需要智能手段以及替代策略。在讲比较方法时,Oswald Jansen教授提到在行政法领域中,比较视野是欠发达的,同时,他介绍了如何引导比较研究的四个步骤。以宪法化、行政现代化、欧洲化以及国际化作为行政法改革引擎部分,Oswald Jansen教授讲解了经济效率、私有化以及放松管制,政府面对公民时应公开、透明,行政法以及方法论所产生的后果,行政法的学习离不开宪法的系统学习等内容。讲座的最后部分,Oswald Jansen教授提到了中国的行政法改革,他引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作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并与在场同学就国家行政法系统对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影响进行讨论。讲座在热烈讨论气氛中结束。


至此,Oswald Jansen教授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进行的六场讲座圆满落幕,我们期待Oswald Jansen教授有机会能再次莅临法学院为我们带来精彩的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