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德法学大讲堂第十七讲成功举行
2016年7月11日晚上,瀚德法学大讲堂第十七讲在高铭暄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大讲堂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法学院Larry Backer教授主讲,演讲的主题是“全球化,跨国公司与反腐败 (Globalization, Mutil-national corporation and Corruption”。来自北师大法学两院的博士生、硕士生和部分青年教师参加了讲座。
讲座由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张磊副教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梁迎修教授在演讲开始前致词,他首先对于Backer教授进行介绍,接着对北师大法学两院的学术友谊进行了回顾,并对于Larry Backer教授再次到来表示欢迎,然后Backer教授进行了主题演讲。

Backer教授对跨国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国际法律秩序与政策有着深入的、系统地研究,他认为当下的跨国企业商业贿赂存在两种传统的规制手段:一种是以主权国家内部的刑事司法制度来惩罚实施了具体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分子。例如中国的刑法中对商业贿赂以及腐败罪行的规定,或者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中的长臂管辖原则。第二种是各个主权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来规制腐败,例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些传统的规制手段各有特色,在惩治具体的犯罪份子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跨国商业行为以及公司法人结构的多元化与复杂化,隐形腐败以及腐败追责对我们的反腐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与挑战,这也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改善我们的反腐策略。Backer教授举例而言,一家在中国经营的企业由日本公司全资控股,而日本公司又由一家荷兰公司全资控股。若中国公司发生腐败或者商业行贿问题,我们能否要求日本公司甚至荷兰公司负责?怎样的刑事司法政策或者反腐政策可以使得这种控股商业集团能够协助甚至主动参与或者纳入到新的反腐工作体系之中? Backer教授认为,新型的跨国商业实践已经超越了传统的跨国公司范畴。传统的跨国商业贿赂,跨国犯罪以及国际犯罪这些法律概念已经难以适用于我们近些年来出现的商业模式并配合我们的反腐工作体系。当下的跨国公司实际上是一种跨国商业体系,我们的反腐工作应当建立新型的反腐工作体系,以本国刑事司法制度为基础,同时建立多元的反腐工作参与机制,利用各种国际软法机制建立健全自我披露,自我监管的激励制度,以及加强社会监督从而完善我们的反腐工作。Backer教授的演讲中由浅入深,以独特的视野审视了当下经济全球化下商业反腐败的新形势、新问题,并由此提出跨国商业贿赂处理的新思路与新理论,令人耳目一新。
演讲结束以后,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暨外国刑法与比较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周振杰教授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在提问环节,与会各位同学与Backer教授进行热烈的讨论。此次讲座拓宽了同学们的视野,加深了同学们对于跨国商业贿赂以及其应对措施的理解,使同学们受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