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我院2019年法律硕士毕业生的论文质量,保障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4年修订版)、教务部《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第二学期硕士学位授予审核工作的通知》(师教质量[2018]7号),结合我院法律硕士教育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安排和规定:
一、论文答辩日程安排
日 期 | 事 项 |
3月29日前 论文初稿 | 申请人完成论文初稿,交导师审阅。论文写作要求参见本规定“四”;论文格式参照学校论文格式模板,详细规则请在研究生院网站查阅(学位学科导师栏目下,学位授予→专业型研究生-学位工作→常用下载)。具体写作规范、注释体例与参考文献体例按法学院具体规定。 |
3月30日前 提交学位申请 登记科研成果 受理涉密论文(该日期为学校系统开放截止日期,请务必在此日期提交申请,错过学位申请的同学将无法进入毕业流程) | 特别提示:请务必认真核对个人基本信息,以备后期上报学位信息及制证用。如有误,请到研究生院学籍办办理更正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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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前 论文定稿、检测 | 申请人完成论文定稿,填写《论文送检申请表》,导师审阅后,在《论文送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确定是否同意送检测; 经导师同意后,学生才能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检测,否则学院有权中止送检程序; 申请人将论文电子版上传至“研究生院管理系统”→ “论文检测”,通过“学位论文检测系统”检测学位论文(论文检测规定参见本规定“二”),检测后将论文送审审批表、检测报告(简洁版)及论文送交导师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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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前 论文网上评阅 | 中签署意见,确定是否同意送审; |
5月3日前 | 论文通过评审后,申请人登陆“研究生学位系统”→“提交答辩申请”录入、保存并提交相关信息,按《学位审批材料》目录与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此时,申请人向院里提交打印装订后的论文5份,学院审查无误后,准备答辩; 学院在“研究生学位系统”中审核申请信息,在《答辩申请表》相关栏目签署单位及评审组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 申请人将下列材料送交培养单位审核:A研究生登记表(双证生)、B.答辩申请表、C.成绩单、D.论文评议书、E.论文送审审批表(附简洁版检测报告)。
1、在学院领取:A.论文封皮、B.学位审批材料封皮(科技、人事、培养单位档案各一份)、C.毕业生登记表(双证生)、D.学籍表(双证生)、E.成绩单(培养处审核盖章)。 2、下载打印(A4,双面,可在学位系统相关关节录入后打印):论文送审审批表(1)、论文评议书(3)、答辩申请表(3)、答辩情况表(3)、评审组意见表(3) |
5月8日-28日 学院组织论文答辩 | |
5月31日前 提交论文 | |
6月3日前 评审组初审 | 各专业学位评审组审议、表决学位授予等事项,在学位系统录入表决结果,下载“评审组表决结果汇总表”,组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学位办; 下载汇总表后,将申请人答辩状态提交至“分委会表决”; 下列拟授学位研究生的科技档案及两本学位论文送交学位办:A.答辩委员会或评审组非全票通过者,B.存在争议问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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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前 | 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授予专业学位研究生名单 |
6月中下旬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等事项; 学位办印发《毕业于学位审批表》(双证)一式三份; 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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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下旬 整理档案 送交论文 | 学院按要求整理档案与论文:1、科技档案(双证生含材料1-9)暂存本单位;2、双证生人事档案(含材料1-8)送交档案馆人事科;3、按要求整理并妥存培养单位档案;4、一套印刷版专硕学位论文送交校图书馆(图书馆新馆2层B区201)。 |
二、学位论文检测
学校已正式启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研究生院要对申请答辩的专业学位硕士生全部进行检测,每人只检一次,未通过者不得参加本次答辩。
去除引用文献后重合率界定值及处理办法 |
重合率界定值(A) | 处理办法 |
A<5% | 自行修改,导师审定后送审。 |
5%≤A<10% | 导师审定:修改后送审或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
10%≤A<15% |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机构审定:修改后送审或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
A≥15% | 取消本次答辩资格。 |
总引用率(不含自引)界定值及处理办法 |
总引用率界定值(B) | 处理办法 |
B< 20 % | 经导师审定后送审。 |
20 %≤B< 30 % | 在导师指导下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定后送审。 |
B≥ 30 % | 检测未通过,在导师指导下限期修改论文,推迟答辩。推迟期限由学院会同导师共同商定。 |
防止检测论文与送审、答辩论文不同版本的方案: 1.导师在学生论文写作、检测、送审过程中严格审定其论文版本。 2.要求学生在提交电子检测版的同时提交相同版本的纸质版作为备案。 3.我院研究生管理机构安排专人对学生的论文进行逐个比对。 |
学校将在管理后台适时监控各单位检测过程及结果,统计并公布高重合率论文。同时,在论文答辩后学位处将对通过答辩的论文再次抽检,并对论文送检电子版和送审纸质版进行比对。若发现在上次检测中就存在的问题未作实质性修改,以及电子版和纸质版内容不一致、存在恶意抄袭剽窃、故意逃避检测等问题的,将取消论文作者的答辩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追究导师、培养单位责任。
三、导师职责
1.学校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具有一定意义;论文应包含作者对研究课题的新见解,要有正确的理论指导,结论正确,资料和数据可靠,论证和计算准确,文字通顺,条理分明,表明作者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导师对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较前款更高的要求,并可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交时检查落实要求的情况。
2.导师应当严把质量关,对所指导的研究生的知识及其提交的申请学位的论文进行全面审查。导师同意送审和提交答辩的学位论文应具备下列要求:具有创新性;观点明确,没有知识性和政治性的错误;结构完整、严谨;逻辑严密;符合学术规范。
3.论文在内容上不得存在明显问题,在形式上不得存在严重瑕疵。
【内容存在明显问题的论文】存在下述问题之一的论文,属于在内容上存在明显问题的论文:(1)论文的主要观点或者表述存在政治性错误;(2)全部或主要部分抄袭他人论文、著作;(3)引用他人论文、著作字数超过论文全文的三分之一以上;(4)逻辑混乱、在基本概念的表述上有严重问题;(5)引用原文、概括引用他人著述内容,或者借用他人核心概念(首创概念),但未以注释加以标明。
【形式存在严重瑕疵的论文】存在下述问题之一的论文,属于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的论文:(1)欠缺规定的论文组成部分(内容提要、目录、正文、注释、参考文献、中文提要、英文提要)之一;(2)错别字(包括标点符号、外文字符)超过全文字数的万分之五以上;(3)不规范标题(包括标题层次混乱、标题序号标注不统一、目录所载标题与正文中标题不一致等)三处以上;(4)引用内容与注释文献不符、注释文献错误三处以上;(5)封面(包括标题、标题英文翻译、导师姓名、专业等)错误二处以上。
凡属于上述内容上存在明显问题的论文,或者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瑕疵的论文,均属于不合格论文。导师认为论文属于不合格论文时,可提出不同意提交答辩的意见。对不合格论文经修改,导师认定合格后,在院提交答辩申请表截止日前可申请提交答辩;否则可申请延期答辩。
学院法律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对所有论文进行审查,若发现有不符合学校规定的论文,将退回给原指导中心,并通报全院。
4.导师组应至少在答辩日前5天将学位论文送达答辩委员会委员。
四、论文写作要求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写作应符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论文格式依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手册》中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规范”和《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论文的编写规则》执行。论文注释体例和参考文献体例格式参照法学院最新的《法学院学位论文注释体例与参考文献体例》(2017年6月版)。论文必须双面打印,字数一般应在2.5万至5万之间,中外文摘要一般不超过一千字(词)。
五、论文的评阅(全部采取匿名评审方式)
1.聘请三位学位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为与论文选题相关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校内专家含院聘副教授),其中一人须为校外具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专家。
学位论文由导师组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统一送审。研究生本人和导师不直接介入论文送审和收集专家评阅意见工作。
2.评阅人评阅的重点是:(1)是否掌握本课题的研究现状;(2)是否有较翔实的中外文献资料;(3)是否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4)文字表达是否清晰,论述是否深入;(5)能否准确地运用所学理论与专业知识解决本专业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6)是否具有新见解或对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是否提出了新的主张或新的路径。
3.评阅意见的处理:
(1)全体评阅人意见为“同意答辩”或“略作修改后直接答辩”,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导师(组)审阅同意后,准予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2)如有评阅人意见为“需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组)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写出修改说明。经导师(组)审查同意后,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修改说明送原评阅人重新评阅,经原评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答辩。否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延期至下次学位申请时进行申请。
(3)如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的,原则上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如果导师有异议,可以提出复审申请,由学院再聘请1位评阅人(评阅人按初次送审标准聘请);如果该评阅人意见依然为“不同意答辩”或“需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则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延期至下次学位申请时进行申请。
(4)如有2位或2位以上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终止本次学位申请,延期至下次学位申请时进行申请。
上述(2)、(3)情形中,产生的评阅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组成(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得参加答辩委员会),其中,须有一位校外具有相关实践经验的专家。主席由导师组组长或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一名秘书,负责会务、记录等事项。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把关,维护学位的声誉,不得降格以求。
3.答辩的具体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议程及其他有关事项。
(2)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答辩人执行培养计划、课程学习及从事
科学研究的情况。
(3)答辩人报告论文工作情况和主要内容,答辩人应着重阐述论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以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一般约2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应针对学位论文和答辩人的报告提出问题。
(5)答辩人回答问题,一般应采用即问即答的方式。
(6)答辩人退席,答辩委员会评议:答辩委员会委员秘书宣读指导教师的推荐意见和校内外专家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应对答辩人答辩情况充分交换意见,然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7)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后,应对本次答辩作出决议: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法律硕士学位,是否建议在规定时间内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表决票中的硕士研究生姓名及投票日期等由答辩委员会秘书统一填写);答辩人的学位论文须经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2/3以上方为通过。
(8)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和投票结果。
(9)答辩委员会决议须形成书面文件填写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与其他相关材料一齐报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中除表达上述决议外还应该在“答辩委员会意见”中记录:(1)学位论文的写作是否规范;(2)学位论文选题是否有理论意义或者实践意义;(3)学位论文是否有创新性(或新见解);(4)答辩人能否准确地回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5)论文若需修改的具体修改建议等主要内容。
4.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如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表决,作出是否同意其修改论文并在三个月以后至一年以内重新申请答辩的建议,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修改、完善论文,经指导教师同意,重新申请答辩并重新评阅论文。重审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答辩。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答辩资格,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答辩申请;如逾期未申请答辩,则视为自动放弃,学校不再受理其答辩申请。
其他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