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学位论文水平,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北京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就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是博士生在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之前进行的一次集体指导,是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提出博士学位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博士生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
未参加预答辩或者虽参加预答辩但未满足本规定第六条之要求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正式答辩。
第二条 预答辩由学科组织,一般在论文开题报告后、最迟论文正式答辩前两个月,公开举行。但涉密或保密的学位论文除外。
预答辩小组原则上由相关学科3名或者5名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教授组成。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列席该博士生的预答辩并提问和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评议和表决。
在预答辩之前,成立院预答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预答辩工作。
第三条 博士生应在预答辩日期10天前将经其指导教师审阅并同意其参加预答辩的学位论文提交给院博士生教务秘书,由教务秘书分送各预答辩小组成员。
第四条 预答辩时,先由博士生对其学位论文的体系结构的确定、论文的创新性及论文的关键性结论等问题进行简介,然后由预答辩小组成员对论文进行质疑,对论文的创新性、学术水平及理论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方法、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等进行评价,并作出预答辩结论。
第五条 预答辩小组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束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有争议者,由预答辩领导小组协商解决。
预答辩结论为合格和基本合格的论文必须具有创新性;不具有创新性的论文,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第六条 预答辩合格者,其论文完善、定稿并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预答辩基本合格者,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并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送交原预答辩小组成员传阅并按多数意见同意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经过6个月以上时间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重新组织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本规定由预答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