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沙龙综述│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及其监管
2016年12月1日晚,“互联网与法律对话”系列沙龙第二十五期“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及其监管”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举办。
本次沙龙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与会嘉宾有: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胡钢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宋刚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鹏老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德良教授,该沙龙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闫桐同学担任主讲人,此外,部分对此话题感兴趣的同学也应邀参加。
【研讨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全方位普及与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与网络游戏日趋流行。为迎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满足电子支付安全性的需要,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在虚拟货币高速增长的同时,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正不断呈现。如虚拟货币的性质与归属问题、虚拟货币交易的出现对现实金融体系的影响等。为此,我们就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及其监管问题举办本次学术沙龙,以期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与会专家观点】
闫桐同学:
沙龙围绕闫桐同学“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及其监管”的论文主题展开讨论。首先,闫桐同学就选择该问题作为其研究方向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从以下几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 电子货币、虚拟货币的区别与联系;
第二, 虚拟货币的分类;
第三, 虚拟货币的法律关系、法律风险及风险承担、法律监管等法律问题;
最后, 闫桐同学阐述了自己的建议,并就自己的相关疑惑请教了与会嘉宾。
沈鹏老师:
沈鹏老师首先以工作中遇到的研究虚拟货币合法性的例子切入,指出,对于虚拟货币的研究,因其涉及到法律人所不熟悉的经济政策、技术手段等专业知识,是十分复杂且困难的。随后,沈鹏老师与大家分享了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 澄清虚拟货币的概念
虚拟货币因为人为的控制因素,可以分为部门虚拟货币和通用虚拟货币。部门虚拟货币,如Q币,因发行的单向性和发行渠道的有限性,其使用也呈现出有限性;通用虚拟货币则是指面向大众发行,如比特币。如果去掉人为控制,则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第二, 虚拟货币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沈鹏老师认为,满足以下条件,从逻辑上讲,虚拟货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将成为可能:
1.币值有客观的价值基础(如比特币基于技术基础,人民币基于国家信用基础)。
2.成为使用者作为独立交换的媒介工具,而非换算成人民币、和人民币挂钩。
第三, 虚拟货币流通的法律限制
沈鹏老师指出,目前而言,虚拟货币的使用都是通过设定与人民币一定的兑换比例来实现,如果假设其脱离人民币而独立流通,那么其本身的价值没有保障,进而导致支付的不可能。
最后,沈鹏老师指出,结合国家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目前来说,如比特币一般的虚拟货币,只能是可用来投资的商品,可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而非作为流通货币。
(注:以上沈鹏老师发言内容仅根据沙龙会议记录整理而成。)
宋刚教授:
宋刚教授指出,谈虚拟货币还是要回到货币的本质上来。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货币就是一般等价物,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可和接受,并据此作为衡量商品和服务的价值。黄金由于其特征而成为了货币。当货币不再以黄金为基础后,货币就依靠国家的信用而发行。可以说,没有国家的信用,真正意义上的货币难以形成。因此虚拟货币若想达到货币的地位,必须要基于一定的基础,例如具有足够多的国家信用,使人们在使用时,足够信任它。但是虚拟货币仅仅靠发行它的公司的信用,是信用是不可能达到国家信用的,因此将之定性为货币,是不恰当的。只要央行在发行人民币,人民币就是中国唯一的法定货币,其他的QQ币等,其实都是以人民币计算的,甚至是人民币的一种“折算方式”,因此不具有货币性质。
宋刚教授赞同沈鹏老师所说的,认为虚拟货币如QQ币,本质上是一种提货券,是一种购买该公司服务的对价或预付款。而当前购买比特币,如果比特币的价值波动获得投资回报,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投机或者一种投资的行为,与货币无关。
最后,从虚拟货币的管制来讲,宋刚教授认为政府没有必要特别的进行管治。如果一些公司发行了某种虚假的票券,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甚至构成诈骗、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有效制止此类借虚拟货币的名义而从事的违法行为,才是当前主管机关应该予以重视并予以有效管理的内容。
胡钢秘书长:
胡钢秘书长在听取前三位嘉宾发言之后,首先表达了自己对于沈鹏教授部分观点的认同,以及对于闫桐同学的勉励。随后,胡钢秘书长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第一, 针对同学们的论文写作
胡钢秘书长认为,在《网络安全法》出台并实施以前,粗略来看,互联网其本质上是不负责任的,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而在《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正式实施之后,因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等的规定,互联网将逐渐步入行业正轨。大家对互联网的研究不应局限在长久以来已经涉及到的方面。百姓现实生活中面临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作为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应该拓宽视野,涉足更为新颖的如区块链等高新技术领域的法律研究。
第二, 研究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本身跨度很大,涉及到《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发洗钱法》、《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甚至央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的行政许可等文件规定,导致研究其法律问题十分困难。而现阶段,类似如腾讯公司QQ币(1QQ币=1元)的兑换备案,实际上本质是行政审批的过程。在具体操作中,虽然商家声明只限在特定领域使用,然而,由于商家自我发行,没有相应的约束,不免出现跨平台到第三方如淘宝等平台使用的情况,就造成了法律监管的困难,也导致了最终走向货币化的不可能。
第三, 胡钢秘书长虽然赞成比特币有潜力发展为货币的说法,但不认同应该提高虚拟货币市场准入率的观点。现阶段的政策趋势是简政放权,减少行政许可,优化服务,而类似QQ币的备案制市场准入,实质上是行政许可,不符合趋势。而此类货币过高的市场准入率无疑也会带来金融市场的混乱,与法律监管的压力。
(注:以上胡钢律师的发言内容仅根据沙龙会议记录整理而成。)
刘德良教授:
刘德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最后作了简短而有力的发言。
首先,刘教授对闫桐同学的观点进行了点评,并给出了自己的指导意见。
接着,对于现阶段如代金券等被称为虚拟财产的现象,刘教授认为这是不准确的。对于代金券、QQ账户等概念,传统的概念完全可以涵盖,根本没有必要创设新的概念。具体的,如QQ号码和手机号码,其本质上没什么区别,又如QQ币、游戏币等在现实中都可以找到与其关联的点,在寻求法律保护时,如游戏装备可以通过版权、外观专利来保护,而QQ账号和银行账号类似,我们应该把账户和账户里面的东西区分开来,更加分清以上这些新事物的本质,不能混为一谈的进行探讨,进而认为现阶段的概念对其无法包容。轻率的创设“虚拟财产”一词来定义上述事物,不免有哗众取宠之嫌。
最后,刘教授从以下两方面阐述了自己对于虚拟货币问题的观点。
第一,虚拟货币的界定及其分类
刘教授认为虚拟货币就是具有支付功能的电子数据或电子货币。包括广义的虚拟货币(一切具有支付功能的电子数据或电子货币)和狭义的虚拟货币(指除了具有货币发行权力的机构之外的商业组织或个人发行的具有支付功能的电子货币)。
刘教授指出,不同的虚拟货币,其信用基础来源不同。一般来说,虚拟货币发行的信用基础主要有国家或具有货币主权的政府、企业财力和社会推崇三种类型。按照虚拟货币发行的信用基础不同,可以把虚拟货币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是以国家财力(或具有货币发行权力的地区政府的财力)作为信用担保基础的货币。这类虚拟货币的发行就是各国(特别地区)政府行使货币发行主权的体现,其本质与传统货币发行在本质上并无二致。因此,该类虚拟货币的信誉最高,风险最小。
一类是以特定企业财力作为信用基础所发行的专门用以内部支付手段的虚拟货币。该类货币的发行和使用都是以特定企业的业务为支撑的,它主要包括各种电子商务企业所发行的各种游戏币、充值点等。该类虚拟货币的信用风险大小取决于发行企业的信用水平。
第三类是缺乏独立财力作为信用担保基础,而是以社会公众的推崇作为信用基础来发行的虚拟货币。由于该类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支付缺乏具体信用基础,仅仅靠社会公众的推崇作为其信用基础,发行者也无需承担任何风险,其发行的目的唯一目的就是盈利的,因此,其信用风险很大,投机性最强。
第二,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及其监管
鉴于第一类虚拟货币在本质上与现实环境下的货币并无二致,也是国家行使货币发行权的表现,因此,刘教授就后两类虚拟货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以特定企业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虚拟货币
目前,像腾讯公司发行的Q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券,新浪推出的微币、百度公司发行的百度币、窝窝团发行的代金券等都是以企业自身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专门用以在特定企业内部支付凭证。一般来说,它是用户花钱购买的或企业奖励给用户的用以使用或购买该企业的服务或商品的一种凭证。该类虚拟货币在本质上属于代金券、购物券,属于一种预付费凭证,属于一种债权凭证。在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中,持币人是债权人,发行虚拟货币的商家属于债务人。这种债的内容就是债权人据此可以使用或购买债务人的服务或商品。如果该类债权凭证是不记名的话,那么,法理上讲它是可以转让的,是这种债权转让需要遵守有关法律规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0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9条)的有关规定来看,其宗旨在于确保人民币作为法币的法律地位,确保人民币的发行权专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但是,考虑到商业企业实际运作,简单地禁止购物卡、购物券的发行和使用是有问题的。显然这种凭证与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所禁止的“代币票券”还是有所不同的。换言之,只要对这些购物卡(券)的发行、使用、转让进行适当的限制和规范,它就不能成为人民币的替代品。对于预付费凭证、购物券之类的债权凭证可以允许企业发行和在企业业务内部使用,但不能超出企业业务范围使用,也不能兑换成现金;企业发行该类凭证应该履行备案手续。
(二)无信用基础的虚拟货币
该类虚拟货币的发行和流通既没有国家信用为基础,又没有企业信用作担保,而是以社会公众的推崇为基础。该类虚拟货币是由开源的P2P软件产生的电子货币,也有人将比特币(BitCoin)。目前,这类虚拟货币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资热点。
尽管该虚拟货币被很多玩家和投资者所追捧,而且,其交易的火爆成都和价格一路攀升,但是,由于该类虚拟货币缺乏任何现实信用基础,其之所以被追捧,乃是基于商家和风投的炒作。按照货币主权理论,发行货币只有主权国家或某些具有经济主权的地区才可以发行。显然,这种虚拟货币的发行不仅颠覆了传统的货币主权理论,而且也会对各国的既有金融体系带来严重冲击。同时,由于该种虚拟货币的发行缺乏特定主体的信用担保,因此,一旦遇到某种情况,它所构建的“金融体系”将轰然倾覆,其后果将会对各国的经济秩序带来严峻挑战。另外,且不说这种虚拟货币的交易很容易为洗钱提供温床,如果从国家金融安全的角度上讲,这种虚拟货币也极容易被人为操纵,从而可能给我国金融安全带来威胁。
因此,我国未来立法不仅应该禁止该类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交易,禁止该类虚拟货币在中国境内流通,同时也应该禁止国民参与此种交易。
沙龙期间,各位专家、教授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现场气氛热烈、有序而又不失理性观察,与会学生积极发表观点、认真记录,就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及其监管进行了深入讨论。
【沙龙简介】
“互联网与法律对话”系列学术沙龙由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和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主办,关注与研究互联网领域的法学问题,为广大师生及互联网领域专家学者搭建学术交流的平台。了解更多互联网法律前沿热点和沙龙活动请访问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网站(www.apcyber-law.com ),北京维诗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wisweals.com )。